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高校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9日02:38:28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教委人[2011]8号
 各高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公开招聘工作,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沪人社专发〔2009〕45号)、《关于规范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核准备案程序的通知》(沪人社专〔2010〕738号)和《关于建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沪人社专〔2009〕14号)的精神,结合高校人事管理工作的特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高校公开招聘工作制度。各高校应制定或修订公开招聘工作规范性意见,并于2011年4月底之前报市教委备案。凡未报送备案的,市教委将暂停或通知其主管部门暂停对其招聘计划的核准工作。

二、建立招聘计划核准备案制度。每年2月底前和9月底前,市教委所属高校应分别报送当年招聘人员计划和补充计划(附招聘简章),并填写《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核准备案表》,送市教委审核后,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招聘计划未经核准备案,不得开展招聘工作和发布招聘公告。

三、建立录用人员备案制度。市教委所属高校按照公开招聘工作规范招聘、录用人员,确定录用人员后,及时填写《上海市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备案表》,送市教委审核后,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建立人事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季报制度。市教委所属高校每季度最后1个月月底之前,填写《事业单位基本情况、人员聘用、公开招聘工作情况统计表》,报送市教委。

五、非市教委所属高校,上述第二、三、四条需要报送材料请在报送单位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市教委。

规范高校公开招聘工作,是加快推进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高校活力的重要举措,各高校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深入推进公开招聘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附件:1.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核准备案表

2.上海市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备案表

3.事业单位基本情况、人员聘用、公开招聘工作情况统计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1:

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核准备案表

单位名称(盖章)
 
核定编制数
 
实有人数
(在编在册)
 
 
本次招聘人数
 






岗位名称
招聘人数
 
 
 
  
  
  
 
上级主管
部门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日
市(区县)人
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
意 见
  负责人:公章  年  月日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备注:1.各招聘岗位的招聘范围、对象、基本条件、招聘方式、确定进入面试人员的条件等作为附件,请另纸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2.市属事业单位的《核准备案表》经上级主管部门干部(人事)部门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区县属事业单位的《核准备案表》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附件2:

上海市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备案表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 日

姓名
身份证号
岗位名称
录用方式
编制内录用
其他合同方式
     
     
     
     
     
     
     
     
     
上级主
管部门
意见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备注:录用人员名单行数不够时,可附页,并加盖单位公章。该表经上级主管部门的干部(人事)部门核准后,报市(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附件3:

事业单位基本情况、人员聘用、公开招聘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月日

基本情况
单位总数
 
编制总数
 
正式在编人员总数
 
实际在岗人员总数
 
管理人员总数
 
其中领导人员总数
 
专业技术人员总数
高级
 
工勤技能人员总数
 
中级
 
初级
 
未定级
 
人员聘用情况
已推行聘用制度的单位总数
 
已推行聘用制度的单位比例
 
已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总数
 
已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比例
 
公开招聘情况
已实行公开
招聘单位数
 
已实行公开
招聘单位比例
 
公开招聘进人总数
 
公开招聘进人比例
 


统计人: 联系电话:

备注:1.“单位总数”指按事业单位登记的独立法人数。“已推行聘用制度的单位比例”指已推行聘用制度的单位总数占应推行聘用制度单位总数的比例。“已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比例”指已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总数占应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总数的比例。“公开招聘进人总数”指通过公开招聘方式新聘用的人员总数。“公开招聘进人比例”指通过公开招聘方式新聘用的人员总数占新聘用人员总数(不含政策性安置、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聘用人员数)的比例。

2.本表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干部(人事)部门填写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