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教委学[2011]19号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文件有关要求,加强对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我委决定今年开展2009、2010年度上海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估。
现将《上海市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估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具体评估工作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开展,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学生处联系。
附件:上海市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估标准(试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上海市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估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高校资助工作的机制创新,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政府出台的一系列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加强对学生资助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促进高校资助工作规范、高效开展,根据国务院、上海市政府及教育、财政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考核范围及对象
本市高校本(专)科资助工作均属于本办法评估范围。
第二章 制度建设及资源配备
第三条组织制度保障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健全校内资助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及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第四条制度保障
建立和完善各项资助工作的管理办法。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绿色通道及其他有关资助工作。
第三章 具体资助工作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管理
建立学校、院(系)和班级(或专业)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组织,科学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资助对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信息档案,每年进行复查、核实。
第六条资助经费管理与筹措
按照国家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鼓励高校积极争取社会资金用于资助工作。
第七条奖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
严格执行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受助学生执行适当的公示制度。奖、助学金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发放。
奖、助学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高校必须单独设立奖、助学金核算项目,确保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挪用、截留奖、助学金。
第八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积极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建立贷款学生档案,配合银行的贷款、还款工作,让更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到该项政策。
第九条勤工助学
按规定组织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认真履行学校职责,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合理支付勤工助学酬金,加强管理和协调,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条学费减免和应急帮困
切实落实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政策,鼓励高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资金,设立对突发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
第四章 常规工作
第十一条政策宣传与诚信教育
大力宣传国家出台的各项资助政策,将诚信和感恩教育作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工作。
第十二条绿色通道
各高校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分管校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绿色通道”畅通无阻。
第十三条日常工作
积极参加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组织召开的资助工作相关会议,及时按照要求报送各类学生资助工作情况。
第五章 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考评形式
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估采用第三方评定的办法,即学校提交考评材料,上海市教育考试评估院进行各项考评指标的评定。
第十五条考评时间
高校资助工作每两年或视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章 评估指标和计分办法
第十六条评估指标
详见附件《上海市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暂定)》
第十七条评估的计分办法
评估按项目、分指标计算得分,共分三个大项,总分为100分。各大项分值为:学校组织制度保障及资源配备(25分),各项资助工作实施过程及结果(60分),常规工作(15)。
第十八条特色工作加分
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开展具有鲜明特色并取得明显成效的资助工作的高校给予奖励加分,最多加20分。
第十九条评估等级
评估结果依据高校所属类别进行分类。每一类别的高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评为不合格:违反规定评审和发放奖助学金;擅自挪用资助资金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评估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条通报和表彰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考核结果向全市高校通报,并对评估优秀的高校视情况给予表彰。
第二十一条高校资助工作经费奖励
在政策规定允许情况下,对高校从事资助工作的部门进行工作经费奖励:评估为优秀的,给予特殊奖励;评估为合格的,给予一般奖励;评估为不合格的,不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以考促改
对总体评估未达到合格标准的高校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奖励经费的使用
奖励经费可以用于高校资助工作部门的日常事务工作开销、资助工作所需设备设施的购买,及对资助工作人员的奖励等费用。同时需要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附件:
上海市高校本(专)科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暂定)
发布文号: 沪教委学[2011]19号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文件有关要求,加强对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我委决定今年开展2009、2010年度上海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估。
现将《上海市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估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具体评估工作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开展,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学生处联系。
附件:上海市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估标准(试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上海市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估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高校资助工作的机制创新,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政府出台的一系列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加强对学生资助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促进高校资助工作规范、高效开展,根据国务院、上海市政府及教育、财政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考核范围及对象
本市高校本(专)科资助工作均属于本办法评估范围。
第二章 制度建设及资源配备
第三条组织制度保障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健全校内资助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及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第四条制度保障
建立和完善各项资助工作的管理办法。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绿色通道及其他有关资助工作。
第三章 具体资助工作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管理
建立学校、院(系)和班级(或专业)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组织,科学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资助对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信息档案,每年进行复查、核实。
第六条资助经费管理与筹措
按照国家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鼓励高校积极争取社会资金用于资助工作。
第七条奖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
严格执行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受助学生执行适当的公示制度。奖、助学金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发放。
奖、助学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高校必须单独设立奖、助学金核算项目,确保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挪用、截留奖、助学金。
第八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积极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建立贷款学生档案,配合银行的贷款、还款工作,让更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到该项政策。
第九条勤工助学
按规定组织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认真履行学校职责,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合理支付勤工助学酬金,加强管理和协调,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条学费减免和应急帮困
切实落实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政策,鼓励高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资金,设立对突发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
第四章 常规工作
第十一条政策宣传与诚信教育
大力宣传国家出台的各项资助政策,将诚信和感恩教育作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工作。
第十二条绿色通道
各高校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分管校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绿色通道”畅通无阻。
第十三条日常工作
积极参加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组织召开的资助工作相关会议,及时按照要求报送各类学生资助工作情况。
第五章 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考评形式
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估采用第三方评定的办法,即学校提交考评材料,上海市教育考试评估院进行各项考评指标的评定。
第十五条考评时间
高校资助工作每两年或视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章 评估指标和计分办法
第十六条评估指标
详见附件《上海市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暂定)》
第十七条评估的计分办法
评估按项目、分指标计算得分,共分三个大项,总分为100分。各大项分值为:学校组织制度保障及资源配备(25分),各项资助工作实施过程及结果(60分),常规工作(15)。
第十八条特色工作加分
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开展具有鲜明特色并取得明显成效的资助工作的高校给予奖励加分,最多加20分。
第十九条评估等级
评估结果依据高校所属类别进行分类。每一类别的高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评为不合格:违反规定评审和发放奖助学金;擅自挪用资助资金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评估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条通报和表彰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考核结果向全市高校通报,并对评估优秀的高校视情况给予表彰。
第二十一条高校资助工作经费奖励
在政策规定允许情况下,对高校从事资助工作的部门进行工作经费奖励:评估为优秀的,给予特殊奖励;评估为合格的,给予一般奖励;评估为不合格的,不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以考促改
对总体评估未达到合格标准的高校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奖励经费的使用
奖励经费可以用于高校资助工作部门的日常事务工作开销、资助工作所需设备设施的购买,及对资助工作人员的奖励等费用。同时需要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附件:
上海市高校本(专)科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暂定)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考核点/评分标准 |
一、学校组织制度保障及资源配备(25分) | 1领导及工作机构设置及制度建设(15分) | (1)成立校级工作领导机构(5分) | 学校设有专门的校级奖(助)学金领导小组或评审委员会5分 |
(2)建立健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并配齐人员(5分) | 成立学生资助中心3分 | ||
按照规定1:2500比例配备专职人员2分 | |||
(3)提供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必要的工作条件(2分) | 有专门的办公场所1分 | ||
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1分 | |||
(4)学校出台一系列资助工作相关制度(3分) | 建立学校各项资助工作的制度规定,作为资助工作的指导纲领3分 | ||
2资助经费管理与筹措(10分) | (1)按规定比例提取资助经费(5分) | 学校事业费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
(2)按规定用途使用资助经费(3分) | 每年制订资助工作预算1分 | ||
分账核算,专款专用1分 | |||
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评审发放,不私自更改等级、金额等1分 | |||
(3)争取社会资金(2分) | 学校设有来自社会资源的奖学金或助学金项目2分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考核点/评分标准 |
二、各项资助工作实施过程及结果(60分) |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管理(15分) | (1)组织及制度保障(5分) | 学校出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2分 |
成立校、院系、年级/班级三级认定组织及流程3分 | |||
(2)规范工作流程(5分) | 随通知书寄送家庭经济情况证明表1分 | ||
资料完备,建立信息档案2分 | |||
一定范围和方式进行公示1分 |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一次复核1分 | |||
(3)动态管理(5分) | 建立辅导员谈心机制,动态掌握学生经济状况2分 | ||
动态管理,有进出机制2分 | |||
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一次复核1分 | |||
2奖学金工作(10分) | (1) 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制度保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5分) | 学校出台专门的《校奖学金管理办法》2分 | |
成立三级评审组织及流程3分 | |||
(2)奖学金评审过程与管理(5分) | 奖学金评审无违规事件,资料准确无误3分 | ||
严格执行公示制度1分 | |||
及时发放,不得截留、挤占、挪用1分 | |||
3助学金工作(10分) | (1)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制度保障(5分) | 学校出台专门的《校助学金管理办法》2分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考核点/评分标准 |
成立三级评审组织及流程3分 | |||
(2)助学金的评审与管理(5分) | 助学金评审无违规事件,资料准确无误3分 | ||
在一定范围,通过一定形式执行公示1分 | |||
按月及时发放,不得截留、挤占、挪用1分 | |||
4国家助学贷款工作(15分) | (1) 贷款前管理(申请阶段)(6分) | 宣传及宣讲国家助学贷款政策2 | |
学生填写申请表格及提供所需材料,资料齐全2分 | |||
应贷尽贷(新生申请人数占所以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的比例)2分 | |||
(2) 贷款中管理(在校期间管理与服务)(4分) | 学校及时全额缴纳风险补偿金2分 | ||
积极与贷款银行通力合作,服务学生,及早放贷2分 | |||
(3)贷后管理(毕业生服务工作)(5分) | 毕业生办理还款确认、展期等手续1分 | ||
开展毕业生正新系统宣传及信用教育1分 | |||
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工作1分 | |||
贷款毕业生信息库建设1分 | |||
配合帮助银行进行欠款催款工作1分 | |||
5勤工助学工作(5分) | (1)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管理(3分) | 学校有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办法》1分 | |
学校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及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1分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考核点/评分标准 |
优先考虑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锻炼机会1分 | |||
(2)学生勤工助学费发放(2分) | 遵守国家教育部制订的学生勤工助学费最低标准9元/小时,每人每月不超过40小时1分 | ||
及时发放学生勤工助学费用,不拖欠1分 | |||
6学费减免和应急帮困等资助工作(5分) | (1)按照规定实行学费减免办法(2分) | 有《学费减免政策或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2分 | |
(2)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帮困机制(2分) | 有《突发事件应急帮困机制或管理办法》1分 | ||
对上级部门要求的应急帮困工作及时反应和有效完成1分 | |||
(3)其他(1分) | 有效开展年底送温暖活动1分 | ||
三、常规工作(15) | 1政策宣传和诚信教育(5分) | (1)采取多种途径和方法大力宣传各项资助政策(3分) | 随新生录取通知书发放资助政策简介,做到人手一册2分 |
学校内部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如网站、报纸等1分 | |||
(2)诚信教育纳入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中(2分) | 诚信教育有方案、有措施,通过各种活动进行宣传2分 | ||
2绿色通道政策的执行(5分) | (1)绿色通道工作制度化、规范化(3分) | 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办法或方案2分 | |
分管校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绿色通道”畅通无阻1分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考核点/评分标准 |
(2)绿色通道工作的落实(2分) | 所有家庭困难新生均享受该政策,无人因未缴学费而无法办理入学手续1分 | ||
及时报送绿色通道工作相关信息1分 | |||
3日常工作情况(5分) | (1)参加市教委学生处及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情况(3分) | 出席市教委及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工作会议情况2分 | |
各类资助工作大会学校及学生积极参加1分 | |||
(2)报送市教委学生处及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各类信息情况(2分) | 信息报送及时、准确2分 | ||
四、特色与创新(最多加20分) | 资助工作有创新 (均需提供专门材料)(最多加20分) | 在各项资助工作中所采取的各具特色且有效的措施、过程及结果(最多加20分) | 育人理念、载体、措施上的开拓和创新4分 |
理论及实践研究2分 | |||
慈善爱心屋2分 | |||
保险2分 | |||
身份认定有效措施2分 | |||
受助学生回馈社会奉献爱心活动开展情况4分 | |||
其他4分 | |||
总分:12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