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1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精神,现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对需要明确具体实施办法的事项,省有关部门应尽快制订意见,指导督促各地抓紧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加以推进,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努力使适龄儿童接受更加公平、更高质量的学前教育,让人民群众共享教育改革发展成果。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学前教育改革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一、理顺管理体制
1.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学前教育工作,研究解决影响和制约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突出矛盾。(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省综治办、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地税局、省法制办、省妇联)
2.加强学前教育法制建设,加大学前教育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和贯彻力度。(省法制办、省教育厅)
3.以县为单位制订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明确5年内学前教育发展的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2011年3月底前完成编制工作。(省教育厅)
4.所有学前教育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均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登记注册和备案,未经注册登记的一律不得举办。(省教育厅)
5.在审批面向学龄前儿童早期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机构时,严格界定其经营范围。对违反规定擅自办园的,由审批部门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查处。(省工商局、省民政厅、省教育厅)
6.由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加大对无证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力度,到2012年全面消除无证幼儿园。同时,对以婴幼儿为教育对象的社会教育、培训、咨询等机构一并清理整顿,确保规范运行。(省教育厅、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妇联)
二、扩大教育资源
7.巩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扩大学前教育优质资源,全面提高学前教育保障水平和保教质量。到2012年,每个乡镇至少举办一所达省优标准的公办中心幼儿园,村级幼儿园都建成合格园。(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8.把学前教育纳入城镇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根据人口规模和城乡差异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原则上每1万人左右建一所幼儿园,适龄儿童逐步实现就近入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
9.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时,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做到与其他建筑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项目竣工验收要重点检查配套幼儿园建设情况,园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住宅用地供地时,应根据学前教育布点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安排好幼儿园用地。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
10.实施优质幼儿园创建工程,逐步使全省所有农村幼儿园达到省级优质园标准。到2015年,省级优质幼儿园占比达70%以上,2020年达90%以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11.加强优质园创建工作指导,以县(市、区)为单位制订实施年度创建规划,省、市教育部门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自2011年起,新设幼儿园须按省级优质园标准建设。(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
12.在坚持政府为主举办学前教育的同时,鼓励多元办园,扶持并规范民办幼儿园发展,形成学前教育公办民办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学前教育的需求。(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
三、加强经费保障
13.各级政府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有明显提高。研究制订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14.从2011年起,省财政安排奖补专项经费,重点对经济薄弱地区达到规定办园标准的新建农村幼儿园给予奖补。各市、县加大投入,努力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园际之间学前教育差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15.建立学前教育扶困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子女进入幼儿园就读给予资助。(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16.完善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公办幼儿园根据办学综合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办学类别和层次,坚持优质优价原则,由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确定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在保证发展基金提留比例25%的前提下,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17.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选派公办幼儿园教师到民办幼儿园支教,对承担普惠性教育任务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补助。(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8.2011年起,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农村幼儿教师培训给予资助。各市、县(市、区)财政大幅度增加幼儿教师培训专项经费。(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四、提升师资素质
19.制订完善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核定幼儿园岗位总量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
20.明确公办幼儿园的独立法人资格,修订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保证公办幼儿园有一定比例的事业编制,用于配备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按照岗位设置管理办法,为公办幼儿园配齐配足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和其他必须配备的人员。(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
21.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均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现有尚不具备相关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要通过在职培训、自学考试等方式,在三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仍未获得任职资格的一律不得担任。严把各类保教人员入口关,新进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省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幼儿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按规定履行幼儿教师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22.完善幼儿教师在职培训体系,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和园长全员培训,2012年前,对全省农村幼儿园教师进行一轮全员培训。(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23.加强学前教育教师培养基地建设,发展幼儿高等师范教育,扩大免费幼儿师范生试点,吸引优秀初高中毕业生报考学前教育专业。加强名园长、名教师、特级教师的培养。各类教育评审评优中,学前教育教师应占一定比例。(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4.到2015年,每所幼儿园均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任教师,全省幼儿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达90%以上,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各类人员全部持证上岗。(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25.研究制订学前教育职称评审办法。公办幼儿园编外聘用教师享有在编教师同等的岗位聘用、在职培训、职称评定和评奖评优等权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26.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政府提供保障,确保国家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政策落实到位。公办幼儿园编外聘用教师和民办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据幼儿园和聘用人员双方约定执行,其工资水平要高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其社保经费由幼儿园和个人按比例承担,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27.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实行人事代理,民办幼儿园教师在继续教育、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公办幼儿园教师同等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五、规范教育管理
28.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学前教育规律、保教活动需求,配齐配好各类保教设施。全面加强幼儿园常规管理和教学、活动用书用品管理,规范办园行为。认真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建立体现学前教育特点的规范和标准,防止“小学化”倾向。实施“园园通”工程,全面提高学前教育信息化水平。(省教育厅)
29.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积极搭建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办幼托班,引导组织社会力量举办早教指导专业机构,为0-3岁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优质早教服务。(省教育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人口计生委)
30.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关于加强幼儿园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配齐安保人员和安保设施,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师生人身安全。严格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加强幼儿园安全教育和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幼儿园及办园点。(省教育厅、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省质监局)
3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园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幼儿教师待遇等进行专项督导检查、视导评估,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
32.积极开展学前教育先进县(市、区)创建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建设,对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群众满意度高的地区予以表彰。(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1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精神,现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对需要明确具体实施办法的事项,省有关部门应尽快制订意见,指导督促各地抓紧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加以推进,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努力使适龄儿童接受更加公平、更高质量的学前教育,让人民群众共享教育改革发展成果。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学前教育改革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一、理顺管理体制
1.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学前教育工作,研究解决影响和制约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突出矛盾。(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省综治办、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地税局、省法制办、省妇联)
2.加强学前教育法制建设,加大学前教育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和贯彻力度。(省法制办、省教育厅)
3.以县为单位制订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明确5年内学前教育发展的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2011年3月底前完成编制工作。(省教育厅)
4.所有学前教育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均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登记注册和备案,未经注册登记的一律不得举办。(省教育厅)
5.在审批面向学龄前儿童早期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机构时,严格界定其经营范围。对违反规定擅自办园的,由审批部门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查处。(省工商局、省民政厅、省教育厅)
6.由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加大对无证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力度,到2012年全面消除无证幼儿园。同时,对以婴幼儿为教育对象的社会教育、培训、咨询等机构一并清理整顿,确保规范运行。(省教育厅、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妇联)
二、扩大教育资源
7.巩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扩大学前教育优质资源,全面提高学前教育保障水平和保教质量。到2012年,每个乡镇至少举办一所达省优标准的公办中心幼儿园,村级幼儿园都建成合格园。(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8.把学前教育纳入城镇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根据人口规模和城乡差异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原则上每1万人左右建一所幼儿园,适龄儿童逐步实现就近入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
9.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时,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做到与其他建筑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项目竣工验收要重点检查配套幼儿园建设情况,园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住宅用地供地时,应根据学前教育布点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安排好幼儿园用地。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
10.实施优质幼儿园创建工程,逐步使全省所有农村幼儿园达到省级优质园标准。到2015年,省级优质幼儿园占比达70%以上,2020年达90%以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11.加强优质园创建工作指导,以县(市、区)为单位制订实施年度创建规划,省、市教育部门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自2011年起,新设幼儿园须按省级优质园标准建设。(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
12.在坚持政府为主举办学前教育的同时,鼓励多元办园,扶持并规范民办幼儿园发展,形成学前教育公办民办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学前教育的需求。(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
三、加强经费保障
13.各级政府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有明显提高。研究制订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14.从2011年起,省财政安排奖补专项经费,重点对经济薄弱地区达到规定办园标准的新建农村幼儿园给予奖补。各市、县加大投入,努力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园际之间学前教育差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15.建立学前教育扶困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子女进入幼儿园就读给予资助。(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16.完善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公办幼儿园根据办学综合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办学类别和层次,坚持优质优价原则,由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确定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在保证发展基金提留比例25%的前提下,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17.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选派公办幼儿园教师到民办幼儿园支教,对承担普惠性教育任务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补助。(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8.2011年起,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农村幼儿教师培训给予资助。各市、县(市、区)财政大幅度增加幼儿教师培训专项经费。(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四、提升师资素质
19.制订完善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核定幼儿园岗位总量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
20.明确公办幼儿园的独立法人资格,修订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保证公办幼儿园有一定比例的事业编制,用于配备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按照岗位设置管理办法,为公办幼儿园配齐配足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和其他必须配备的人员。(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
21.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均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现有尚不具备相关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要通过在职培训、自学考试等方式,在三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仍未获得任职资格的一律不得担任。严把各类保教人员入口关,新进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省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幼儿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按规定履行幼儿教师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22.完善幼儿教师在职培训体系,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和园长全员培训,2012年前,对全省农村幼儿园教师进行一轮全员培训。(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23.加强学前教育教师培养基地建设,发展幼儿高等师范教育,扩大免费幼儿师范生试点,吸引优秀初高中毕业生报考学前教育专业。加强名园长、名教师、特级教师的培养。各类教育评审评优中,学前教育教师应占一定比例。(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4.到2015年,每所幼儿园均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任教师,全省幼儿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达90%以上,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各类人员全部持证上岗。(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25.研究制订学前教育职称评审办法。公办幼儿园编外聘用教师享有在编教师同等的岗位聘用、在职培训、职称评定和评奖评优等权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26.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政府提供保障,确保国家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政策落实到位。公办幼儿园编外聘用教师和民办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据幼儿园和聘用人员双方约定执行,其工资水平要高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其社保经费由幼儿园和个人按比例承担,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27.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实行人事代理,民办幼儿园教师在继续教育、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公办幼儿园教师同等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五、规范教育管理
28.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学前教育规律、保教活动需求,配齐配好各类保教设施。全面加强幼儿园常规管理和教学、活动用书用品管理,规范办园行为。认真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建立体现学前教育特点的规范和标准,防止“小学化”倾向。实施“园园通”工程,全面提高学前教育信息化水平。(省教育厅)
29.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积极搭建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办幼托班,引导组织社会力量举办早教指导专业机构,为0-3岁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优质早教服务。(省教育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人口计生委)
30.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关于加强幼儿园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配齐安保人员和安保设施,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师生人身安全。严格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加强幼儿园安全教育和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幼儿园及办园点。(省教育厅、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省质监局)
3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园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幼儿教师待遇等进行专项督导检查、视导评估,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
32.积极开展学前教育先进县(市、区)创建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建设,对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群众满意度高的地区予以表彰。(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