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布文号: 沪府发[201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上海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78号)精神,本市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除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依照本通知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2%。
二、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缴库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
三、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根据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的目标任务,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本市教育事业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 “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要求,“十二五”期间本市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将重点用于支持和促进以职工职业培训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建设,同时兼顾市政府确定的教育发展项目。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制定。
五、本市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市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扣除或提取手续费。
六、凡未经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令〔2004〕427号)和《关于发布施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令》(国令〔2000〕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市地方教育附加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制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沪府发[201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上海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78号)精神,本市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除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依照本通知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2%。
二、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缴库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
三、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根据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的目标任务,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本市教育事业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 “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要求,“十二五”期间本市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将重点用于支持和促进以职工职业培训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建设,同时兼顾市政府确定的教育发展项目。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制定。
五、本市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市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扣除或提取手续费。
六、凡未经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令〔2004〕427号)和《关于发布施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令》(国令〔2000〕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市地方教育附加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制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