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教育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教职成厅[2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教职成[2006]4号)精神和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加强并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积极应对当前我国部分地区出现的技术工人短缺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组织三年制学生在第三学年和四年制学生在第四学年到生产服务一线参加顶岗实习。对于当前企业急需的技术工种,中等职业学校在确保教学任务完成的情况下,可对专业对口的学生采用更加灵活的方式,把学生实习与企业技工需求结合起来,改变传统的学习、实习方式,科学合理地安排好学习和实习,实现校企合作双赢。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做好顶岗实习的跨区域合作工作。东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企业用工需要,积极主动地联系中西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跨地区顶岗实习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实习报酬要以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或学生家长签订“三方协议”的形式在顶岗实习前明确约定。中等职业学校要与家长、实习单位共同落实顶岗实习学生的保险责任,为顶岗实习的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购买保险的费用可以从收取的学费中列支或者通过实习协议的方式由实习单位承担。
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做好学生顶岗实习的岗前培训工作和安全教育工作,维护好实习学生正当权益。坚决杜绝推荐有可能危害学生生命及身心健康的任何顶岗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在风险较大、非本专业对口行业或者其他不适宜学生的岗位顶岗实习,如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安排学生加班;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五、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充分发挥中等职业学校在场地、师资和设施设备等方面优势,针对“用工荒”地区和企业需求,组织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及时调整培训课程和内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农民工就业适应能力,发挥职业教育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的重要作用。
请东部地区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重点扶持和培育一批校企合作典型单位,并将有关典型材料及时报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日
发布文号: 教职成厅[2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教职成[2006]4号)精神和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加强并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积极应对当前我国部分地区出现的技术工人短缺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组织三年制学生在第三学年和四年制学生在第四学年到生产服务一线参加顶岗实习。对于当前企业急需的技术工种,中等职业学校在确保教学任务完成的情况下,可对专业对口的学生采用更加灵活的方式,把学生实习与企业技工需求结合起来,改变传统的学习、实习方式,科学合理地安排好学习和实习,实现校企合作双赢。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做好顶岗实习的跨区域合作工作。东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企业用工需要,积极主动地联系中西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跨地区顶岗实习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实习报酬要以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或学生家长签订“三方协议”的形式在顶岗实习前明确约定。中等职业学校要与家长、实习单位共同落实顶岗实习学生的保险责任,为顶岗实习的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购买保险的费用可以从收取的学费中列支或者通过实习协议的方式由实习单位承担。
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做好学生顶岗实习的岗前培训工作和安全教育工作,维护好实习学生正当权益。坚决杜绝推荐有可能危害学生生命及身心健康的任何顶岗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在风险较大、非本专业对口行业或者其他不适宜学生的岗位顶岗实习,如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安排学生加班;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五、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充分发挥中等职业学校在场地、师资和设施设备等方面优势,针对“用工荒”地区和企业需求,组织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及时调整培训课程和内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农民工就业适应能力,发挥职业教育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的重要作用。
请东部地区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重点扶持和培育一批校企合作典型单位,并将有关典型材料及时报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