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解释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之间不存在隶属或从属关系,这种平等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应当坚持自愿原则。这一特点也是民法与行政法、刑法的本质区别。
1、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具有平等性的财产关系如财政征税关系、公用征收关系、因对违法者实施罚款、没收等财产制裁关系而发生的财产关系等,都是国家运用国家公共权力强制发生的,不具有平等性,则不由民法调整。
2、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包括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如亲权关系,配偶关系等。民法只调整具有平等性的人身关系,不具有平等性的人身关系,例如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则不由民法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