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收养要有什么条件

2020年07月13日08:26:44

律师回答

1、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3、无配偶者收养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年满35周岁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下列的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双方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5、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35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6、收养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且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5周岁等限制。

法律依据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的通知》(成办函〔2017〕48号)要求(以下简称《清单》),保留了收养登记需村(社区)出具相关证明的事项。为确保《清单》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清单》确定民政部门只保留“收养登记中当事人有无子女、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自2017年5月1日起,原规定的要求村(社区)出具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改为由本人提交婚姻登记证书,不得再要求村(社区)出具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