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12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07月24日 发表评论 阅读全文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萍府办发〔2010〕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办法》已经2010年8月12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萍乡市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确... 2020年07月24日 发表评论 阅读全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冀政办[2000]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投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2000年5月29日河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2020年07月24日 发表评论 阅读全文
关于印发《东莞市2008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量化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2008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量化考核办法》的通知东府〔2008〕8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2008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量化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东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十八日东莞市... 2020年07月24日 发表评论 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关键词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没收较大数额财产 听证程序裁判要点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数额涉案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或者未依法举行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基... 2020年07月24日 发表评论 阅读全文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报送行政决定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的通知 发布部门: 辽宁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各市建委(局):现将省政府法制办转发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了解行政决定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的通知》(《国法函「2001」258号》转发给你们,请迅速了解、汇总本系统(市、县两级)行政机关及所属执法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于12月8日前将报表报省建... 2020年07月24日 发表评论 阅读全文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座谈会纪要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为总结交流各地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实施脱钩改制的进展情况,分析研究脱钩改制遇到的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对策,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于5月31日在京召开了部分省市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北京市、黑龙江省、江苏省、河南省、广东省、湖南省、四川省司法厅(... 2020年07月24日 发表评论 阅读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判纪律、转变工作作风的规定 发布部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为了切实加强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纪律,转变工作作风,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并结合本市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一、严禁枉法裁判。 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公开、民主、... 2020年07月24日 发表评论 阅读全文
司法部关于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5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 2020年07月24日 发表评论 阅读全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通告(第1号)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文号: 闽政法[2006]15号 各设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 2020年07月24日 发表评论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