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goblin 发布文号: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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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199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根据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现将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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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未成年死缓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管辖及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未成年死缓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管辖及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布文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法研(1989)46号《关于未成年死缓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管辖及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未成年死缓罪犯在死缓服刑期间未满18周岁又犯罪的案件,应由劳改单位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后,对于新罪判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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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199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法(研)发[1991]47号文件)中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为标准;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元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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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审批刑事案件延长办案期限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审批刑事案件延长办案期限的决定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83年9月19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ぉ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1981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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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延长办案期限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延长办案期限的决定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的精神,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和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延长办案期限的建议,决定:1980年1月1日以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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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81年10月30日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ぉ一九八一年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一般都严格执行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绝大多数案件能在法定的时限内办结。但是仍有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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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80年6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学习了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和第十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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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文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ぉ,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公安局:在1983年8月16日联合发出的《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中,曾根据一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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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管辖不当的案件再审时应否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管辖不当的案件再审时应否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问题的电话答复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布文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你室6月16日的电话请示已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如果原审基层人民法院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属于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审理的案件作为自己管辖的案件进行审理,以至错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就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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