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仲裁案件处理预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仲裁案件处理预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1]1579号 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物价局:乌鲁木齐市报来的《关于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乌市价费字(2001ぉ68号ぉ收悉。根据国办发(1995ぉ44号文件精神,同时借鉴内地省区的经验,经研究,决定对仲裁案件处理费确定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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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办法(试行)

青岛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布文号: (1994年8月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条为正确处理人才流动中发生的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因辞职、招聘等发生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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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司法部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办理公证的补充规定

劳动部、司法部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办理公证的补充规定

发布部门: 劳动部、司法部 发布文号: 劳培字[1992]10号 (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 劳培字(1992ぉ10号ぉ一、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派遣(包括地区和有关部门负责劳务出口的公司ぉ或个人申请出国的机械、电子、建筑、能源、交通、轻工、化工、饮食服务等各个行业的技术工人,都应到当事人住所地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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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法经(1996)88号“关于齐鲁制药厂诉美国安泰国际贸易公司合资合同纠纷一案中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仲裁条款约定“合同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瑞典斯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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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提高公证质量严防错证假证问题的通知

关于切实提高公证质量严防错证假证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近来,有些地方的公证处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忽视公证质量,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重视社会效益的错误倾向,致使办证质量下降,投诉增加。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在全体公证人员中树立公证质量意识。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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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庭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庭规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穗人发[2007]39号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现将《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庭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广州市人事局二○○七年三月六日 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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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能否对中国公民在国外或港澳地区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公证的复函

关于能否对中国公民在国外或港澳地区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公证的复函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四川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你处川司公函(93ぉ082号《关于能否对中国公民在国外或港澳地区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公证的请示》收悉。对于为出国或去港澳定居、学习、工作等,而申办原在国外或港澳地区取得的学历、学位公证,公证处能否受理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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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

山西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事厅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妥善处理人才流动中发生的争议,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因流动、辞职、辞退、兼职、聘用及履行人事合同发生的争议。企业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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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纠纷裁决规定

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纠纷裁决规定

发布部门: 山东省 发布文号: 《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纠纷裁决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济南市市长:谢玉堂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一日第一条为了及时处理拆迁纠纷,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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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从事律师、公证业务工作具备大专学历的合同制工人可以评聘专业职务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从事律师、公证业务工作具备大专学历的合同制工人可以评聘专业职务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南建省筹备组)司法厅(局):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干(1987)56号文件规定的精神,经研究,对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内凡按照劳人计(1985)6号文件规定招收的合同制工人,现已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文凭,符合律师、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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