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可以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的复函

关于可以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的复函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93ぉ司公函005号 上海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你处沪司公管发字(1992ぉ第45号《关于恢复收养关系可否申办公证的请示》收悉。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于自幼收养的养子女,由养父母抚养成年后,因某种原因与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但又申请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的,经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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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市政府法制办泸州仲裁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建设系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市政府法制办泸州仲裁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建设系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意见

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泸市府办发[2002]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规划建设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泸州仲裁委员会《关于在泸州市建设系统推行仲裁法 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九月三日关于在泸州市建设系统推行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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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西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西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 发布文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 《西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6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主席向巴平措二○○三年六月三十日西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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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仲裁案件受理费、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仲裁案件受理费、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晋价费字[2003]200号 晋城市物价局:你局《关于晋城仲裁委员会收取仲裁案件受理费、处理费标准的请示》(晋市价费字[2003]第50号)收悉。为规范仲裁机构收费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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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 《西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6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主席 向巴平措2003年6月30日西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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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程序(修订)》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程序(修订)》的通知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锡劳仲委[2008]2号 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实施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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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洛阳市司法局、洛阳市卫生局、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洛阳市司法局、洛阳市卫生局、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发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布文号: 洛政办[20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司法局、洛阳市卫生局、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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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全市公证处2008年度考核情况的通报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全市公证处2008年度考核情况的通报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各县(市)司法局,各公证处:根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浙江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标准》(待定)和甬司发[2009]9号文件《关于开展全市公证处2008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全市公证处的年度考核工作已于3月底前结束,现将考核情况通报如下:一、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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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对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委托管辖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对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委托管辖的通知

发布部门: 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劳仲发[2008]1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重庆市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56号令)自1999年起施行近10年以来,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国有企业大部分已完成改制,外商独资、合资、合营企业及外地驻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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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争议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争议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余府办发[2008]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使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依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后,及时、快捷、有效地解决赔偿争议,保障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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