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截至1999年五月底,我行待处理偿债物科目余额76510万元,其中一年以内待处理偿债物69177万元,逾期未处理偿债物6658万元,已处理待处理偿债物4645万元,待核销偿债物折价674万元。
自97年10月设立待处理偿债物科目以来,我行的待处理偿债物呈快速增长势头,一年半时间内,增长到7.65亿元,平均每月增长4250万元,占各项贷款的比重也从97年底的1.25‰上升到今年五月底的11.88‰。
从统计情况看,全行累计接收偿债物80926万元,其中房屋建筑物48万平方米,价值43330万元,占53.5%;土地1603亩,价值17885万元,占22.1%;车辆169辆,价值2934万元,占3.6%;设备1786台,价值5341万元,占6.6%;其他11435万元,占14.1%。在其他项目中,大到皮衣、彩电,小到肥皂、袜子,可谓琳琅满目,应有尽有。
在已处理偿债物中,土地233.46亩,价值2457万元,房屋13582万元,价值1158万元,共占77.8%,实际变现3878万元,损失767万元,损失率16.5%。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待处理偿债物涉及的待转营业收入核算办法不够合理,直接对我行效益产生不利影响
按总行待处理偿债物核算的帐务处理规定,在收到待处理偿债物时,借记待处理偿债物科目(一年以内待处理偿债物);贷记贷款本金、应收利息、催收利息,其中冲减催收利息的部分,同时借记待转营业收入,贷记利息收入。如果入帐的待处理偿债物能够在一年内变现,而且不发生变现损失,这种帐务处理方式无疑是准确合理的。然而待处理偿债物本身就是我行在贷款单位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下,不得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在实际处理时,普遍存在较大损失。虽然总行为处理和核算变现损失,设置了“待核销偿债物折价”二级科目,但从维护我行权益和效益的角度来看,对于涉及的待转营业收入的核算仍很不合理,主要是把变现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失也视利息实收,将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的催收利息直接纳入权责发生制核算的范围,无形中既多计了利息收入,又虚增了利润,从而使我行在承担偿债物变现损失的同时,必须垫交营业税和所得税。根据统计,我行已实际入帐待处理偿债物冲减催收利息虚增利息收入5633万元,需多交营业税金近500万元。
(二)对部分派生的收支项目核算规定不够明确,给会计核算带来很大不便
由于待处理偿债物收回的条件和环境存在很大差异,接收的实物形态和处理的方式也是千差万别,而总行的核算办法相对比较笼统,有些实际处理过程中的细节问题规定不够明确,会计处理较为困难。
一是在偿债物接收入帐环节,根据总行核算办法,对收到的偿债物应按评估的金额入帐,但当待处理偿债物评估金额大于我行债权时,则没有明确的帐务处理方式,若按评估金额计入待处理偿债物借方,贷方缺少对应科目,若按贷款本息计入贷方,则有一部分偿债物无法入帐,均不符合有关会计平衡的规定。
二是由于偿债物种类繁多,处理变现均存在很大难度,闲置不仅不能产生收入,而且还要相应增加保管费用,更不利于资产的维护和保养,因此,不少行为减少损失对部分偿债物采取了出租的方式。然而,总行对待处理偿债物的租金收入的核算没有具体的规定。由于此类出租的偿债物大多看是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但又不在我行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能定期计提折旧。如果这部分固定资产类的偿债物能够变现,在变现处理的资产价值评估过程中必然将我行收回至评估的时间作为资产的折旧期限,计算资产折旧从评估价值中抵扣,变现价值肯定要低于偿债物的入帐金额。同时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作为待处理偿债物的派生收入,应视为资产在保管过程中损耗的一种补偿,担在总行现有的会计核算办法中没有具体的核算规定,只能计入收入科目,虚增利润,同时又涉及到纳税的问题,对我行的效益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1999年五月底,我行待处理偿债物科目余额76510万元,其中一年以内待处理偿债物69177万元,逾期未处理偿债物6658万元,已处理待处理偿债物4645万元,待核销偿债物折价674万元。
自97年10月设立待处理偿债物科目以来,我行的待处理偿债物呈快速增长势头,一年半时间内,增长到7.65亿元,平均每月增长4250万元,占各项贷款的比重也从97年底的1.25‰上升到今年五月底的11.88‰。
从统计情况看,全行累计接收偿债物80926万元,其中房屋建筑物48万平方米,价值43330万元,占53.5%;土地1603亩,价值17885万元,占22.1%;车辆169辆,价值2934万元,占3.6%;设备1786台,价值5341万元,占6.6%;其他11435万元,占14.1%。在其他项目中,大到皮衣、彩电,小到肥皂、袜子,可谓琳琅满目,应有尽有。
在已处理偿债物中,土地233.46亩,价值2457万元,房屋13582万元,价值1158万元,共占77.8%,实际变现3878万元,损失767万元,损失率16.5%。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待处理偿债物涉及的待转营业收入核算办法不够合理,直接对我行效益产生不利影响
按总行待处理偿债物核算的帐务处理规定,在收到待处理偿债物时,借记待处理偿债物科目(一年以内待处理偿债物);贷记贷款本金、应收利息、催收利息,其中冲减催收利息的部分,同时借记待转营业收入,贷记利息收入。如果入帐的待处理偿债物能够在一年内变现,而且不发生变现损失,这种帐务处理方式无疑是准确合理的。然而待处理偿债物本身就是我行在贷款单位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下,不得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在实际处理时,普遍存在较大损失。虽然总行为处理和核算变现损失,设置了“待核销偿债物折价”二级科目,但从维护我行权益和效益的角度来看,对于涉及的待转营业收入的核算仍很不合理,主要是把变现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失也视利息实收,将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的催收利息直接纳入权责发生制核算的范围,无形中既多计了利息收入,又虚增了利润,从而使我行在承担偿债物变现损失的同时,必须垫交营业税和所得税。根据统计,我行已实际入帐待处理偿债物冲减催收利息虚增利息收入5633万元,需多交营业税金近500万元。
(二)对部分派生的收支项目核算规定不够明确,给会计核算带来很大不便
由于待处理偿债物收回的条件和环境存在很大差异,接收的实物形态和处理的方式也是千差万别,而总行的核算办法相对比较笼统,有些实际处理过程中的细节问题规定不够明确,会计处理较为困难。
一是在偿债物接收入帐环节,根据总行核算办法,对收到的偿债物应按评估的金额入帐,但当待处理偿债物评估金额大于我行债权时,则没有明确的帐务处理方式,若按评估金额计入待处理偿债物借方,贷方缺少对应科目,若按贷款本息计入贷方,则有一部分偿债物无法入帐,均不符合有关会计平衡的规定。
二是由于偿债物种类繁多,处理变现均存在很大难度,闲置不仅不能产生收入,而且还要相应增加保管费用,更不利于资产的维护和保养,因此,不少行为减少损失对部分偿债物采取了出租的方式。然而,总行对待处理偿债物的租金收入的核算没有具体的规定。由于此类出租的偿债物大多看是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但又不在我行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能定期计提折旧。如果这部分固定资产类的偿债物能够变现,在变现处理的资产价值评估过程中必然将我行收回至评估的时间作为资产的折旧期限,计算资产折旧从评估价值中抵扣,变现价值肯定要低于偿债物的入帐金额。同时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作为待处理偿债物的派生收入,应视为资产在保管过程中损耗的一种补偿,担在总行现有的会计核算办法中没有具体的核算规定,只能计入收入科目,虚增利润,同时又涉及到纳税的问题,对我行的效益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