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会计信息失真处罚的讨论
目前,针对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有关部门己着手进行处理,处理的方式包括:对会计信息失真的企业,责令其按规定调整账务,补缴应缴的税款,限期整改,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对严重违反《会计法》的企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取消应负主要责任的会计人员的会计资格等;并对造成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及有直接责任的总经理、厂长、财务科长进行行政记过、行政警告、留党察看等处分;对涉及违法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上述这些做法对已经出现会计信息失真和违犯法律的企业、会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各种处罚和处分是十分必要和恰当的。但是,如果仅仅以事后理的方式来制止新的会计信息失真行为的发生,力度是不够的。会计信息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企业文化,不是由个别人或个别企业管理机构所能造就和形成的,利用虚假会计信息粉饰经营目标和经营成果,实质上是企业文化的腐败,对已产生企业文化腐败的那些经济组织,限期整改和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调整只是动其肌肤而难伤其筋骨,而其腐败文化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仅对个人加以惩罚,由惩罚个别有罪之人替代经济组织的违法之过是不足以消除影响的,应该同时对企业加以经济制裁,令其对因会计信息的失真所造成的社会成本进行补偿。另外,一个企业能产生大量的会计假信息是会计主体不到位的表现。企业主体有意干预会计主体,在我国的一些企业组织中,是一种普遍存在的情况,假信息出得越多的企业,这种缺位和越位情况越严重。处罚己经造成危害的缺位者和越位者,对正确的会计主体定位并不能起到保障作用,只要缺位实质还存在,新的主角还会重新登场,旧戏重演。因此,不能把制造会计假信息的问题只看作是账务调整的问题,在具有严格会计主体概念的企业中,账务调整只是一个技术问题。把企业的会计业务置于有组织的厂际会计集体监督之下,是一种既能剥离企业主体侵犯会计主体,又能保证会计主体与企业经营密切沟通的社会监督方式。
二、关于会计主体的到位
笔者认为,防范和化解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主要集中在两项管理策略上,一是要积极创造良好的企业环境和社会环境,保障会计主体的到位;二是要加强会计行为人的素质培养,提高职能水平,提高会计服务质量,有效防范企业主体越位。
会计主体的不到位,归根结底是因为财务管理体制的不健全所造成的,是企业主体越位的行为结果。从抽象的关系来讲,会计主体与企业主体的功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完成企业的再生产运动,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企业主体最关心的是企业的经济活动能力,创造利润的能力,财务成果是企业活力的基本内容之一,而财务成果的表达,则必须通过会计活动来完成。所以,在对会计基本概念的认识上,会计主体和企业主体的认识是完全一致的,这使得会计主体的行为在极大的程度上能与企业主体的意志一致。但是二者在经济管理关系上的区别,往往会在管理工作中产生矛盾,特别是管理规则不同造成的矛盾,造成会计主体难以到位。会计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规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经济规律完成会计核算工作,具体体现在会计确认和计量这两个方面;企业主体在财务管理上则遵循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所确定的各项规则。会计主体所遵循的管理规则具有强制性、法令性和指定性,企业主体遵循的管理规则则具有制度化、灵活性和协商性。以会计核算规则为例,相同的会计核算规则,两个主体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的:会计核算原理及规则对于会计主体来说是条例和命令,会计主体所关心的是会计客体如何科学、及时、准确地反映到账面上来;企业主体所关心的是企业的债权及债务关系如何摆平衡,企业经济地位如何保障,企业与国家、个人的经济利益如何处理。会计主体讲究的是核算方法的科学化,建立的是一整套以账户结构、记账方法和汇总方法为内容的独立的会计核算程序;企业主体讲究的是企业管理方法的现代化,利润最大化是其最终的管理目标。
目前,针对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有关部门己着手进行处理,处理的方式包括:对会计信息失真的企业,责令其按规定调整账务,补缴应缴的税款,限期整改,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对严重违反《会计法》的企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取消应负主要责任的会计人员的会计资格等;并对造成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及有直接责任的总经理、厂长、财务科长进行行政记过、行政警告、留党察看等处分;对涉及违法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上述这些做法对已经出现会计信息失真和违犯法律的企业、会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各种处罚和处分是十分必要和恰当的。但是,如果仅仅以事后理的方式来制止新的会计信息失真行为的发生,力度是不够的。会计信息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企业文化,不是由个别人或个别企业管理机构所能造就和形成的,利用虚假会计信息粉饰经营目标和经营成果,实质上是企业文化的腐败,对已产生企业文化腐败的那些经济组织,限期整改和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调整只是动其肌肤而难伤其筋骨,而其腐败文化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仅对个人加以惩罚,由惩罚个别有罪之人替代经济组织的违法之过是不足以消除影响的,应该同时对企业加以经济制裁,令其对因会计信息的失真所造成的社会成本进行补偿。另外,一个企业能产生大量的会计假信息是会计主体不到位的表现。企业主体有意干预会计主体,在我国的一些企业组织中,是一种普遍存在的情况,假信息出得越多的企业,这种缺位和越位情况越严重。处罚己经造成危害的缺位者和越位者,对正确的会计主体定位并不能起到保障作用,只要缺位实质还存在,新的主角还会重新登场,旧戏重演。因此,不能把制造会计假信息的问题只看作是账务调整的问题,在具有严格会计主体概念的企业中,账务调整只是一个技术问题。把企业的会计业务置于有组织的厂际会计集体监督之下,是一种既能剥离企业主体侵犯会计主体,又能保证会计主体与企业经营密切沟通的社会监督方式。
二、关于会计主体的到位
笔者认为,防范和化解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主要集中在两项管理策略上,一是要积极创造良好的企业环境和社会环境,保障会计主体的到位;二是要加强会计行为人的素质培养,提高职能水平,提高会计服务质量,有效防范企业主体越位。
会计主体的不到位,归根结底是因为财务管理体制的不健全所造成的,是企业主体越位的行为结果。从抽象的关系来讲,会计主体与企业主体的功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完成企业的再生产运动,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企业主体最关心的是企业的经济活动能力,创造利润的能力,财务成果是企业活力的基本内容之一,而财务成果的表达,则必须通过会计活动来完成。所以,在对会计基本概念的认识上,会计主体和企业主体的认识是完全一致的,这使得会计主体的行为在极大的程度上能与企业主体的意志一致。但是二者在经济管理关系上的区别,往往会在管理工作中产生矛盾,特别是管理规则不同造成的矛盾,造成会计主体难以到位。会计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规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经济规律完成会计核算工作,具体体现在会计确认和计量这两个方面;企业主体在财务管理上则遵循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所确定的各项规则。会计主体所遵循的管理规则具有强制性、法令性和指定性,企业主体遵循的管理规则则具有制度化、灵活性和协商性。以会计核算规则为例,相同的会计核算规则,两个主体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的:会计核算原理及规则对于会计主体来说是条例和命令,会计主体所关心的是会计客体如何科学、及时、准确地反映到账面上来;企业主体所关心的是企业的债权及债务关系如何摆平衡,企业经济地位如何保障,企业与国家、个人的经济利益如何处理。会计主体讲究的是核算方法的科学化,建立的是一整套以账户结构、记账方法和汇总方法为内容的独立的会计核算程序;企业主体讲究的是企业管理方法的现代化,利润最大化是其最终的管理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