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税
(一)保费收入
1.冲减保费收入问题。
利用假退保、虚假批单退费等形式,冲减保费收入,套取的资金用于向保险代理人支付手续费、向经纪公司支付经纪费、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折扣、好处费,造成少缴营业税。
2.不计收入和不按时结转收入问题。
(1)取得保费收入不入账,或按扣除手续费、保险费回扣后的净保费入账。
(2)预收保费长期挂往来账。已收到保费,但长期挂账,不结转收入或不按规定时限结转保费收入。
(3)非免税险种做免税处理,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4)免税险种在没有取得正式批文前,自行视为免税险种,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其他收入
1.为职工提供住房贷款,收取的贷款利息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2.开展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储金业务,未按规定将利息结转保费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3.“保单抵押贷款”的利息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4.金融商品买卖的差价收入核算不正确(不能扣除金融商品买卖的交易税费),造成少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营业外收入
1.取得营销员的培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2.销售各种保险业务用单证直接冲减营业费用,未计入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3.营销礼品销售给营销员取得收入冲减营业费用,未计入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四)代扣代缴营业税
1.支付给保险代理个人(非雇佣个人)的代理手续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2.部分地区的保险公司支付给营销员佣金,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3.部分营销员的佣金收入,未合并计算代扣代缴的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
内容参见营业税。利用假退保、虚假批单退费等形式,冲减保费收入,用于支付手续费、经纪费,有合法票据、在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内,可以据实税前扣除,否则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成本费用
1.赔付成本的检查
在理赔业务中,通过代理机构(汽车修理厂等)从理赔支出中虚列费用,加大赔付成本。
2.手续费支出的检查
(1)支出凭证不合法。具体表现形式有:一是XX年7月1日以后,支付给中介代理机构的部分手续费,未依法取得《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直接以自制的《代理保险手续费收据》入账列支代理人或经纪人的手续费;二是取得第三方代开的发票;三是从地税部门自购自开的盖代理机构单位公章的发票列支手续费;四是以自制批单和退保费收据列支无赔款优待、销售折扣。
(2)企业直销业务提取手续费,增大了手续费扣除范围。
(3)手续费支出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3.佣金支出的检查
(1)佣金支出比例是否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5%。
保险合同有效期是指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止日期;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是指保险公司按照营销员代理销售的保单而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期间内的保费收入总额;佣金扣除限额应逐单计算,扣除限额和保单签发之日起的5年内的每个年度支付的佣金逐年累加后的金额比对,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未超过部分据实扣除;保单签发之日起的五年后支付的佣金不得税前扣除;不同保单之间佣金实际支出和各自限额的余缺不得相互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