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合同:
第一条 出租房屋坐落于武汉市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门窗完好,水、电、气供应正常,(天然气表显示数字为 立方,电表显示为 度,水表显示为 立方)。房屋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租金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三条 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应先行向甲方支付三个月的租金合计 元整(大写: );以后应在三个月到期后的前10日内付清下三个月的租金。租金以现金支付,甲方收取租金时向乙方出具收条。乙方还应向甲方交纳押金 元(大写: ),和首次租金一并交付,合同到期后乙方对房屋现状如无损毁,该押金全额退还给乙方,如有损毁,按实际损毁程度或按照损毁物品价值原价予以扣除,不足的,乙方予以补足。该押金无利息。
第四条 租赁期间,乙方因正常生活之需要的煤气费、水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物业管理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租赁期间,甲方应负责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保证房屋能满足乙方正常使用和居住之需要。
第六条 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住,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后,甲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5%计算。
第七条 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退房,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乙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5%计算。
第八条 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墙、安装窗和防盗门等,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第九条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在交付原定租金的基础上赔付甲方租金的30%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租赁期满,乙方需续租,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应提出异议或与乙方协商续约;如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甲方不予以书面答复,则视为默认同意乙方续租,本合同自动延长一年,自30天期满次日起计。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则从其约定或规定。
第十二条 乙方逾期支付应支付租金,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付租金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如拖欠租金达20天以上,甲方单方终止合同,有权收回房屋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条款不一致,则以补充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出租人) :
乙方签字(承租人):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