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贷款委托书
委托书
委托人:
受托人:
委托人有坐落于 北京市 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因委托人不在北京,现委托代为办理上述房产抵押贷款和出售的如下手续:
1、办理贷款申请、放贷业务及签署相关文件,领取相关资料等相关手续,包括签订相关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借款申请书等文件;
2、多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相关事宜,领取抵押后的房产证及他项权利证等;
3、办理银行、放款单位、个人、小额贷款公司的提前还款手续及领取解押材料、房产证、他项权利证等文件;
4、代为到公证处办理上述房产抵押贷款有关的强制执行公证;
5、代为接收银行、放款单位、个人、小额贷款公司所发放的款项;
6、其它与上述房产抵押贷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7、多次办理该房产解除抵押登记手续、领取房产证;
8、办理上述房产进行评估的相关事宜。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及受托期限内所签署的一切有关合法文件及行为,委
托人均予承认,并由委托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受托人有权转委托。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两年。
委托人(签字):
_______ _年____月____日
篇二:授 权 委 托 书(适用于贷款人)
授 权 委 托 书
(适用于贷款人)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住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受委托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住址: 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我单位与 融资贷款一事中,作为我/我单位的代理人。委托事项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
1. 为委托人提供与融资贷款相关的咨询、媒介服务;
2. 参与融资贷款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协商,争取促成交易;
3. 代为接收、审查借款人的借款所需身份证明文件;
4. 代为接收、查询及审核有关借款人还款能力的相关证明文件;
5. 代为开展借款人的资信调查;
6. 代为办理与融资贷款相关的公证、律师见证手续;
7. 代为办理与融资贷款相关的其他合法事宜。
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受委托人有转委托权。
受委托人在代理权限内所从事的一切代理行为及所签署的一切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