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证书大全

2020年12月18日15:27:15

对安全的懈怠就等于对生命的轻视,安全工作要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签订安全保证书可以提高人们的安全防范意识,那么你知道安全保证书到底是怎么样写的么?情缘阅读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安全保证书大全,希望你喜欢。

安全保证书大全篇一

为加强北京博大万源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保障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建设维修各项事业安全和-谐地发展,确保生产生活安全,保证公司和总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一、本人在履行岗位职责前,向公司郑重保证如下:

1.本人认真学习了解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总公司及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总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认真落实总公司及公司要求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完成安全专题会议及其他会议和文件布置的各项工作。

4.掌握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办公设备、办公室门窗、办公区域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的安全要求,工作人员的安全要求。

5.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和在“我身边无事故,我在岗位无差错”。

6.自觉学习、掌握、宣传安全知识,主动接受安全生产教育,由“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使安全生产入

脑入心。积极参加总公司及公司举办的各种安全生产活动,努力提高自己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7.做到提高警惕,注意观察, 防微杜渐,积极查找,反映存在隐患,积极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为保障安全生产分忧解难。

8.在平时生活、工作中,与同事做到相互提醒、相互照顾、相互监督,实现安全生产零事故的目标。

9.在驾驶汽车外出办公时,保证做到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对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二、如违反相关安全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愿按照公司管理制度接受处罚。

三、以上保证请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监督。

四、安全保证书责任期限: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本人所在部门:

本人职务:

保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安全保证书大全篇二

安全工作是煤矿工作的重中之重,对安全的懈怠就等于对生命的轻视,安全工作要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今后的工作中,保证做到:

1、不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违章是事故的前奏,事故是违章的结果。嫌麻烦,图省心,省力气,抢速度,终将酿大祸。违章不除,事故难绝。

2、提高安全意识;安全意识的提高就是安全事故的降低,加强安全意识、明确不安全隐患、熟知并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是消除安全事故发生的唯一办法。

3、履行安全操作规程;坚决履行安全操作规程,绝不玩忽懈怠、绝不麻痹大意、坚决正确使用和管理机电设备。

4、明确了解施工环境;明确施工环境,了解施工环境中的不安全因素,是降低、消除安全事故发生的最有效的办法。 搞好安全工作事关企业的兴衰,事关生命的康健。我们管理人员人人都肩负着义不容辞的安全职责和神圣光荣的安全使命。 心中时刻想着安全,时刻提醒自己,严格要求自己,摆正安全位置,履行安全责任,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坚持按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堵塞安全漏洞,不给事故以可乘之机; 多留心、勤观察、善思考、严把关,把各类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筑牢安全防线。 安全为天,责任如山。让我们共同努力撑起安全生产的一片蓝天,为红兴的振兴做出贡献。

签名:www.qyfgj.cn

日期:年 月 日

安全保证书大全篇三

为了更好地保证个人安全,加强安全意识,体现个人严以律己的精神,我本人向公司做出如下个人安全保证。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严格遵守公司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1、不监守自盗,滥用职权,侵占他人合法权益。

2、不私扯乱接电线,不私用电器,机械类等设备。

3、不私自驾驶各种机动车辆。

4、不私自打单位长途电话和信息电话。

5、不购买、私藏管制刀具,烟花、爆竹以及有毒易燃、易爆等法律禁止的其他物品。

6、不私自在单位宿舍留宿外部人员,不到处乱拉关系。

7、不吸毒、赌博、打架斗殴、侮辱、谩骂他人。

8、不组织、参加其他社会违法活动。

9、不购买、传用私藏和观看不健康书籍、光盘、网页和有色书刊。

10、不私自到任何地方游泳。

11、不隐瞒个人病史,不瞒报个人身份。

12、如因个人证件不全,造成公司无法按正常手续给本人上保险出现的一切后果,由本人全部承担。

三、我本人已认真阅读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保证按合同条款内容执行。

四、以上保证书内容由本人到公司第一天起将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出现的一切后果与公司无关,由我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本人签名保证:

证明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