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贷款中心:
作为 号《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做出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我方、借款人和贷款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和重大误解等行为。
二、我方已阅读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条款)的所有条款。应我方要求,贷款人已经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做出了相应的解释和说明,我方对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并自愿接受和遵守。
三、我方对自己的义务、责任和权利的限制,以及贷款人的权利和责任免除等条款的含义已知悉和理解,自愿接受,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我方清楚的知悉贷款人的经营范围和授权权限。
五、我方具备担保人的合法资格,我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因我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我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贷款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六、我方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
七、我方对抵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财产并非公益设施、禁止流通与转让的财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八、抵押财产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虽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该抵押担保行为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九、抵押财产不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贷款人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财产为限制流通物、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被出租、被留置、抵押财产存在拖欠购置价款、维修费用、建设工程价款、国家税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损害赔偿金等情形或者抵押财产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
十、我方提供给贷款人的一切与抵押财产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均是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
十一、我方提供本抵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背我方的法定与约定义务。
声明人(签字、按押):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