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八事变达成的协议:中国正规军不得驻扎上海

2020年07月06日11:04:58
3月初,由于日军偷袭浏河登陆,中国军队被迫退守第二道防线。3月3日,日军司令官根据其参谋总长的电示,发表停战声明。同日,国联决议中日双方下令停战。24日,在英领署举行正式停战会议。 中国代表为外交部次长郭泰祺、军事代表戴戟、黄强等七人,日本代表为驻中国公使重光葵、军事代表植田、田代等九人.英、美、法等公使和武官也列席了会议。谈判中双方争论之点颇多,而在日军撤退时间、地点问题上尤为激烈。27日,兰普森对各款提出折衷方案五条。28日至30日双方连续讨论无结果,会议陷于停顿。中国遂将上述问题提交国联特别委员会解决。4月19日,国联特委会通过决议草案十四条,但日方对于其中第十一条联合委员会职权之规定,陆军认为干犯了统帅权,表示坚决反对。经兰普森的调解,提出折衷方案,日本代表才以在投票时弃权,表示默认。于是30日在国联大会上,将兰普森修改的决议草案通过。 由此,中日停战协定得以在5月5日予上海签订。 淞沪停战协定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条,中国及日本当局,既经下令停战,兹双方协定,自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五月五日起,确定停战.双方军队尽其力之所及,在上海周围,停止一切及各种敌对行为。关于停战情形,遇有疑问发生时,由与会友邦代表查明之。 第二条,中国军队,在本协定所涉及区域内之常态恢复,未经决定办法以前,留驻昆山、苏州一线。 第三条,日本军队撤退至公共租界暨虹口方面之越界筑路区,一如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事变之前。但鉴于须待容纳之日本军队人数,有若干部队,可暂时驻扎于上述区域之毗连地方。 第四条,为证明双方之撤退起见,设立共同委员会,列入与会友邦代代为委员。该委员会并协助布置撤退之日本军队与接管之中国警察间移交事宜,以便日本军队撤退时,中国警察立即接管。 第五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