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即将犯人杀死,剥夺其生命的一种刑罚。在我国漫长的古代社会中,死刑的种类和形式多种多样,并且是在不多不断变化的。统治者如此做的目的无非是巩固统治地位和震慑人民。下面我们就来盘点一下古代法律中有规定的五大常见残酷死刑。
五、腰斩
腰斩是用大斧或者是铡刀将罪犯拦腰截断。腰斩后,犯人内脏淌于一地,但瞬间不死,嘴眼显出疼痛的表情,极是恐怖。春秋时期,就有腰斩这一刑罚,秦时商鞅变法,曾下令:不告奸者腰斩。腰斩一刑,后朝多有沿用,隋唐时期曾一度废止,可是以后仍有施用,直到清朝雍正时期,雍正皇帝见腰斩过于残酷,遂下令废除。
四、戮刑
这是一种带有侮辱性的死刑,戮刑包含戮和杀两部分,既有先戮后杀,又有先杀后戮。先戮后杀,即是先将犯人示众,这里当然不是简单的示众,而是在示众的同时,在犯人的身上施加侮辱性的肉刑,比如鞭打,割鼻,斩肢,破坏生殖器等,然后再将其杀死。先杀后戮则是先将犯人杀死,然后再将尸体示众,并施加侮辱性的刑罚。据载戮这种刑罚早在夏朝就已出现,汉代以后,戮不再是法律规定的刑罚,可是到了明朝,戮又成了法定刑,《明律》有曰:剉碎死尸。就是在人死后,施加的戮刑。
三、车裂
车裂就是将犯人的四肢和头分别用绳子绑在五两车子上,然后每车用一匹马往不同的方向猛拉,最后肢体分离而死。所以车裂又叫五马分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