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是一个崭新的时代。
说它崭新,是因为当时的社会经济发生了历史性的大变革:原来旨在保证耕者有其田的均田制被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土地自由市场所代替,庄园经济下的人身依附关系也被基于人身自由的租佃制所取代,国家承认人民迁徙之自由,商业受到前所未有之重视。而随着商业的展开,城市的繁华,人口的流动,贫富也明显分化,乃至产生了一个庞大的贫困群体。这个群体不仅隐藏在乡村,而且流浪在城市街头,变成一个巨大的问题摆在宋代政府的面前。
这个时候,建立起一个为贫困人口的生老病死提供救济的国家福利体系,就显得特别迫切。而且宋朝以儒立国,儒道之振独优于前代,儒家的保息思想也要求朝廷负起养民之责。正是在这样的内(价值追求)外(社会需求)压力下,赵宋政府开始有意识地去构建一个完备的国家福利体系。
国家福利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在中国出现的时间其实很早,《周礼》中就记载了六种保息之法: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不过在宋代之前,国家福利并未实现体系化,多为临时性救济,带有备荒赈灾性质。宋代则建立了一套覆盖面极广的福利救济体系,救济的对象涵盖了孤寡老人、残疾人、乞丐、弃婴、孤儿、贫困人口等所有无法自立的群体,提供的福利覆盖了国民生有所育、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死有所葬等层面,可谓从摇篮到坟墓均有国家救济。《宋史》说宋之为治,一本于仁厚。凡赈贫恤患之意,视前代尤为切至,真不是溢美之词。
现在,就让我们穿越到宋代,以生老病死为序,近距离观察一下彼时国家福利机制的运作。
先来说摇篮即生的福利。宋代的摇篮福利可以分为补救性救济与预防性救济两大类。预防性救济是指国家在发现贫家妇女怀孕之后,给她们提供生活补贴,以免穷困人家因养不起孩子而溺婴、弃婴。南宋绍兴八年(1138年),高宗下诏在全国推行胎养助产令,诏曰:禁贫民不举子,有不能育婴者,给钱养之。具体做法是,每一家贫困户发钱4000文(相当于人民币1800元),这笔经费来自国家征收的免役宽剩钱。南宋的州县还设有举子仓,即由地方政府向贫家产妇发放救济粮,一般标准是遇民户生产,人给米一石。举子仓的仓本来自国家常平仓、官田收入及富人的捐赠。
补救性救济则是指国家设立福利机构,收养、赈济弃婴与孤儿。北宋时,主要由综合性福利机构如福田院负责收养京师汴梁的老幼废疾,广惠仓负责赈济各州县的老幼贫乏不能自存者。从哲宗朝开始,朝廷在全国施行居养法,各地设立居养院,收养无法自存之民,遇有被遗弃婴儿、孤儿,也送入附近居养院养育,对婴幼儿,雇人乳养;稍大一点的儿童,则令入小学听读。南宋时,又发展出专门的儿童收养机构,有散收养遗弃小儿钱米所、婴儿局、慈幼庄、慈幼局、及幼局等。名称虽异,功能则差不多,按宋人吴自牧的描述,慈幼局是这么运作的:官给钱典雇乳妇,养在局中,如陋巷贫穷之家,或男女幼而失母,或无力抚养,抛弃于街坊,官收归局养之,月给钱米绢布,使其饱暖,养育成人,听其自便生理,官无所拘。若民间之人,愿收养者听,官仍月给钱一贯,米三斗,以三年住支。慈幼局的效果很好,椐元人的回忆,宋京畿各郡门有慈幼局,故遇岁侵,贫家子女多入慈幼局。是以道无抛弃之子女。
再来说老的福利。宋代收养贫困老人的福利机构也包括综合性机构与专门的养老福利机构,安老坊、安怀坊、安济院都是收养老而无归的养老院,福田院、居养院、养济院等综合性福利机构也收养孤寡老人、流浪乞丐、残疾人士、贫困人口等。按宋人的界定,60岁以上为老人,可享有进入福利机构养老的权利,国家给他们的养济标准一般为每人每日一升米,10文钱。对80岁以上的居养老人,政府还有额外补助,另给大米及柴钱,90岁以上老人每日有酱菜钱20文,夏天给布衣,冬季给棉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