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晨起来,看到的第一则新闻就是“北京一刑警因公牺牲 最后一言:案子我们处理”,不得不说大丈夫尚未建功立业就已身先死,不免令笔者感到惋惜,小时候的警察叔叔可以说是人们的保护神,父母、老师常常教导学生遇到坏人或者不认识路就找警察叔叔,而今长大做了律师,虽说近些年确实一些公安民警出了问题,但那是个别人的素质问题,警察依然是我们心中的守护神影视剧中歌颂公安的片段也常常出现,而今天的这一则新闻很值得笔者去做一个法律上的分析,以期对警察叔叔或者家属能有所裨益。
首先分析第一个问题:是否构成工亡?
不构成,因为警察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因公伤亡不受《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故不认定为工亡。
第二个问题:既然不构成工亡,那么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伤亡虽然不受不构成《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亡,但由于受《公务员法》的调整,其构成因公伤亡。
第三个问题:既然是因公伤亡,其家属能获得那些补偿呢?
依照民政部等九部门下发的《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可知,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系该办法的抚恤对象,且该警察系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可以被认定为“因公牺牲”,对因公牺牲和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由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法机关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病故证明书》,并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中的一人负责保管。
倘若该警察被评定为烈士,则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遗属烈士褒扬金,其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这个补偿标准还是很高的。
倘若没有被评定为烈士,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若该警察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含死后追记、追认功勋),按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中央政法机关及省级党委、政府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与此同时,死者若存在被抚养人,则被抚养人还可以领取被抚养人生活费。
由此可见,国家对警察因公伤亡的补偿标准要远远高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因工伤亡标准。
第四个问题:抚恤金有哪些法律上的定性?
抚恤金不纳税、不计个人收入、不是残疾军警的生活费、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且不作为遗产。正因为抚恤金有这么多优点,所以身故保险也被各大保险公司所推崇,甚至聘请律师做演讲去推销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