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司发通(200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及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员会下发的《关于适当调整地方政法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41号),切实加强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做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双重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加强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班子建设,严格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对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中央关于领导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把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勤政廉洁、团结奋斗、具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坚强领导集体。
二、根据中央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的管理体制。司法部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干部的范围是:司法厅(局)党组(党委)正、副书记,司法厅(局)正、副厅(局)长,监狱管理局局长、政委、党委书记。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司法行政干部。今后,任免司法行政部门的党组(党委)书记和行政正职,地方党委必须事先征得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党组(党委)的同意;任免调动党组(党委)副书记和行政副职,地方党委必须事先征求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党组(党委)的意见,然后再做出决定或报上级党委审批,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司法部要加强对副省级城市司法局主要领导干部的考核了解并及时向市委提出调整、配备领导班子的建议。副省级城市司法局正、副局长任免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及时报司法部备案。
三、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积极协助地方党委把协管范围内的干部管理好。认真负责地做好以下工作:
1.对协管干部的配备、调整、奖惩提出建议,并参与地方党委对拟任人选的考核、考察工作;
2.协助做好协管干部的定期考核和管理工作;
3.协助做好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工作;
4.指导和规划本系统干部岗位职务培训和各类业务培训;
5.向地方党委推荐优秀干部,协助地方党委做好协管干部的交流工作;
6.协助地方党委做好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
对协管范围内的干部,要坚持全面深入地考核了解,经常向地方党委反映情况,主动提出任免、调动、奖惩的建议。
四、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任职资格条件。
任职的基本条件:(一)能够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二)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具有较强的党性原则。(三)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熟悉政法工作,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艰苦奋斗,开拓创新,政绩突出。(四)知法懂法,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较高的执法水平。坚持实事求是,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五)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团结同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具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和纪律观念,工作作风雷厉风行,办事坚决果断。
任职的资格:(一)一般应具有在政法部门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二)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的文化程度。(三)年富力强、年龄不超过55岁,地(市)县(区)司法局局长应更年轻一些。对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优秀年轻干部要大胆选拔使用。(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五)没有从事过政法工作的新任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须先培训后上岗。(六)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规定的任职资格。
五、为了做好双重管理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协助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报送协管干部档案副本,及时将本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记录、厅(局)年度工作总结和纪检监察工作总结等材料报司法部。
六、司法厅(局)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经地方党委批准后,司法厅(局)应按中央组织部的规定,将填写好的《后备干部登记表》报司法部,以后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告。
七、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以对党的事业、对司法行政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中央要求,认真履行双重管理工作职责。要加强同地方党委的联系,紧密配合地方党委的工作安排,抓好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班子建设。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推荐后备干部,敢于坚持原则,敢于提出不同意见。对违反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组通字(1999)41号)文件规定,不遵守干部任免工作程序、不征求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意见的,应拒绝其上岗就任,并及时向上级党委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依照中央有关规定及中央组织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89)司发人字第047号)要求,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干部协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并上报我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