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7]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5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我市各地针对人多地少、经济发展快速、土地供需矛盾突出的实际,严格实施工业用地“双控”指标和合同履约管理制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努力探索工业用地公开出让路子,全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逐年提高。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工业用地普遍采取协议出让方式配置,土地粗放低效利用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不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可以有效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有利于经济布局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有利于防止和减少土地资产流失,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廉政建设。各级各部门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抓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二、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有序的原则,不断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同时,全面实行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并逐步扩大其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比例。
自2006 年9 月6 日起,全市所有工业用地(属历史遗留问题的除外)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自本文件发文之日起,全市物流、仓储用地,非政府投资的科研设计用地和外来人口集中居住用地,以及营利性的公用设施、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体育设施等用地也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政府有关规定,严禁以财政补贴、返还、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等形式低价出让土地。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必须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具体工作程序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
三、妥善处理工业项目用地历史遗留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实际,为妥善处理工业项目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用地仍可以协议方式供地或办理相关手续:
(一)凡符合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2 号)规定且已汇总上报市、省备案的工业项目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二)2006 年9 月6 日前,各类开发区(经国土资源部确认)管委会已签订项目协议并经同级政府确认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其用地经国土资源部门预审,且已落实本年度农转用计划指标(折抵指标)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三)2006 年9 月6 日前,已签订项目协议的省、市、县(市、区)政府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其用地已经国土资源部门预审,且属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四)土地使用者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因申请补办出让手续或企业改制、转让等不再符合《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五)2006年9月6日前,以集体土地使用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因乡镇、村办企业改制不再符合集体土地使用条件的,经村合作经济组织同意并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后,可以协议出让方式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上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应符合政府有关规定,并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的有关规定,将意向出让地块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中(一)、(二)、(三)类协议出让合同须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完毕,逾期不再办理。
四、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按照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做好出让工作,并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一)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编报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负责做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核报批工作,发布土地公开出让计划和出让地块信息,编报土地“招拍挂”出让方案,组织实施具体地块的“招拍挂”出让活动。
(二)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经委、外经贸等投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负责编制年度工业项目投资计划,提出“招拍挂”出让地块的行业要求、投资标准等准入条件,办理工业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及备案等工作。
(三)建设、规划部门负责 “招拍挂”出让地块的规划选址,完成出让地块的前期土地开发与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实施,制作规划控制文本和地块红线图,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许可证》等工作。
(四)环保部门负责对拟出让地块提出环保要求,做好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和审批等工作。
(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相关部门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的履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工业用地公开出让中的违纪违法案件等工作。
(六)农业、林业、海洋、消防、法制、国家安全、外汇管理、工商等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工业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领导
为保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经委、外经贸、建设、规划、环保、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协调机构。同时,要建立土地储备基金,确保工业用地出让地块前期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做好出让地块的前期开发、行业准入条件衔接等有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搞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2007年04月28日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7]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5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我市各地针对人多地少、经济发展快速、土地供需矛盾突出的实际,严格实施工业用地“双控”指标和合同履约管理制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努力探索工业用地公开出让路子,全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逐年提高。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工业用地普遍采取协议出让方式配置,土地粗放低效利用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不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可以有效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有利于经济布局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有利于防止和减少土地资产流失,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廉政建设。各级各部门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抓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二、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有序的原则,不断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同时,全面实行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并逐步扩大其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比例。
自2006 年9 月6 日起,全市所有工业用地(属历史遗留问题的除外)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自本文件发文之日起,全市物流、仓储用地,非政府投资的科研设计用地和外来人口集中居住用地,以及营利性的公用设施、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体育设施等用地也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政府有关规定,严禁以财政补贴、返还、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等形式低价出让土地。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必须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具体工作程序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
三、妥善处理工业项目用地历史遗留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实际,为妥善处理工业项目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用地仍可以协议方式供地或办理相关手续:
(一)凡符合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2 号)规定且已汇总上报市、省备案的工业项目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二)2006 年9 月6 日前,各类开发区(经国土资源部确认)管委会已签订项目协议并经同级政府确认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其用地经国土资源部门预审,且已落实本年度农转用计划指标(折抵指标)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三)2006 年9 月6 日前,已签订项目协议的省、市、县(市、区)政府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其用地已经国土资源部门预审,且属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四)土地使用者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因申请补办出让手续或企业改制、转让等不再符合《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五)2006年9月6日前,以集体土地使用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因乡镇、村办企业改制不再符合集体土地使用条件的,经村合作经济组织同意并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后,可以协议出让方式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上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应符合政府有关规定,并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的有关规定,将意向出让地块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中(一)、(二)、(三)类协议出让合同须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完毕,逾期不再办理。
四、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按照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做好出让工作,并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一)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编报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负责做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核报批工作,发布土地公开出让计划和出让地块信息,编报土地“招拍挂”出让方案,组织实施具体地块的“招拍挂”出让活动。
(二)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经委、外经贸等投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负责编制年度工业项目投资计划,提出“招拍挂”出让地块的行业要求、投资标准等准入条件,办理工业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及备案等工作。
(三)建设、规划部门负责 “招拍挂”出让地块的规划选址,完成出让地块的前期土地开发与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实施,制作规划控制文本和地块红线图,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许可证》等工作。
(四)环保部门负责对拟出让地块提出环保要求,做好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和审批等工作。
(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相关部门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的履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工业用地公开出让中的违纪违法案件等工作。
(六)农业、林业、海洋、消防、法制、国家安全、外汇管理、工商等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工业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领导
为保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经委、外经贸、建设、规划、环保、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协调机构。同时,要建立土地储备基金,确保工业用地出让地块前期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做好出让地块的前期开发、行业准入条件衔接等有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搞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2007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