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耕地开垦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2020年07月11日01:47:53
发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7]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关于加强耕地开垦项目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耕地开垦项目管理的意见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地将土地开发整理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全市连续十年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但随着建设用地的增加和耕地后备资源的减少,耕地占补平衡的难度逐渐加大,补充耕地的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凸显。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补充耕地实行等级折算的通知要求,为合理开发耕地后备资源,充分利用优质表土,将有限的后备资源开垦成优质耕地,提高等级折算系数,切实做到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的占补平衡。现就加强和规范耕地开垦项目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项目立项、验收管理
利用荒山、荒坡、荒地、滩涂等未利用地以及废弃园地等开垦成耕地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面积30亩以上(含30亩)的项目,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立项,面积30亩以下的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立项,并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立项的耕地开垦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在设计开垦方案时,要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完善地力培育等方面的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确保一定的耕作层,做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有机结合。项目涉及林地、江河、滩涂等,须征得林业、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同意。
项目竣工后,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等部门复验。达不到验收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予通过验收。
利用废弃矿地、废弃山塘(小水库)、废弃建设用地等开垦成耕地的项目,其立项、验收仍按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定办理。
直接建成标准农田的耕地开垦项目,须按照相关规定同时申报土地整理项目立项和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土地利用现状的更新工作。
二、加强项目工程管理
项目工程设计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设计要以1:2000实测地形图为依据,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土地平整工程:地面保持平整,单位地块面积0.5亩以上;不同高度水平梯田(地)间必须设置石砌田坎,并用砼压顶。
(二)表土利用工程:耕作层土壤必须达到种植要求,厚度达到30cm以上,土层总厚度达到60cm-80cm。利用丘陵山地、溪滩地、废弃矿山、废弃建设用地等开垦耕地项目,其表土必须为建设占用耕地剥离的优质耕作层。利用何处建设用地剥离的表土,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就近原则确定。建设用地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表土剥离。表土剥离及搬运费用纳入耕地开垦项目预算。
(三)农田水利工程:耕地开垦区块面积10亩以上的,应有排水沟;地形为山垅田(地)的,必须设计沿山排水沟;开垦成水田的应有排灌设施。
(四)田间道路工程:耕地开垦区块面积10亩以下的可以用田埂分割地块;耕地开垦区块面积10亩以上的,要设置便于农业机械通行的田间路,路面夯实,双边砌石,砼压顶。
三、严格收费政策,确保资金落实
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收缴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足额提取15%土地出让金,作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以确保耕地开垦项目资金的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可出台相应规定,适当提高委托耕地开垦费,落实表土剥离及搬运费用。同时,各地要加强资金管理,对用地单位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委托耕地开垦费),应设立财政专户,封闭运营。
项目管理涉及的其它事项参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298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6号)、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土资发〔2002〕8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