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发布文号:
为维护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运行安全,确保有线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质量和传输网络的畅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本市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是首都城市建设重要的基础设施,国家对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建设和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从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建设和经营,不得拆改、移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设施。严禁其他危害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运行安全的活动。
二、禁止侵占、哄抢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设施,禁止私分、截留有线电视传输网络工程费及节目收看费。
三、有线广播电视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网络工程费和节目收看费,不得拖欠和拒付有关费用。不得威胁、辱骂或者殴打有线广播电视工作人员。
四、严禁盗窃、破坏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设施;严禁私接、盗用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信号;严禁非法收取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设施的网络工程费和节目收看费。损坏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北京市公安局
2000年5月10日
发布文号:
为维护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运行安全,确保有线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质量和传输网络的畅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本市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是首都城市建设重要的基础设施,国家对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建设和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从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建设和经营,不得拆改、移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设施。严禁其他危害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运行安全的活动。
二、禁止侵占、哄抢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设施,禁止私分、截留有线电视传输网络工程费及节目收看费。
三、有线广播电视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网络工程费和节目收看费,不得拖欠和拒付有关费用。不得威胁、辱骂或者殴打有线广播电视工作人员。
四、严禁盗窃、破坏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设施;严禁私接、盗用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信号;严禁非法收取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设施的网络工程费和节目收看费。损坏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北京市公安局
200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