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农办农[2009]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种子管理,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种子市场秩序,推进种业健康发展,保障种子有效供给,我部决定将2010年定为“种子执法年”。现将《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的活动方案,切实加强种子管理,确保执法年各项活动的落实。请将你省(区、市)的活动方案于元月15日前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种子处。
联系人:种植业管理司种子处 杨 洋
电话:010-59193281
E-mail: nyszzc@agri.gov.cn
农业部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
为组织开展好2010年 "种子执法年"活动,切实加强种子管理,根据《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推进我国种业发展为核心,以严格执法为重点,以规范企业行为为切入点,以集中整治和引导为手段,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通过加大种子执法力度,进一步净化市场,建立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等措施,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和企业发展环境,确保良种有效供应和种业健康发展。
二、活动目标
通过清理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淘汰不合格种子企业,提升种子企业实力;通过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检查,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和侵权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通过公开种业相关信息,提高农业部门执法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通过开展种子执法年活动,进一步提高种子管理水平,确保品种种植安全、供种数量安全、种子质量安全和种子产业安全。
三、工作任务
(一)清理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1.清理范围: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所有种子企业。
2.检查内容:按照《种子法》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有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要求逐一检查。
注册资本:要求企业提供银行、或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2009年底该企业资产证明;
设施设备:要求企业出具生产、加工、仓储、检验等设施设备有效的、产权为该企业的证明;
品种选育:育繁推销一体化企业要有相应的育种条件,要求企业出具品种权证书或品种权转让合同;
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出具种子质量检验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的有效证明,以及该技术人员为本企业正式员工的有效证明。
企业行为:检查企业是否有制售假劣种子和侵权等违法行为。
3.工作分工:按照 "谁发证谁清理"的原则,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逐一清理。农业部发证企业(见附表4),由农业部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2010年6月1日前报农业部。
4.工作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已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逐一清理。要积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对群众举报的不合格企业进行重点检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下级清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于不符合相应种子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依法处理;对于许可证有效期已过,或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发证机关要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许可证。许可证清理结果要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布,以便社会各界监督以及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查询。
5.时间安排:
1-6月,发证机关对持证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
7-8月,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本省(区、市)清理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清理结果报农业部;
9月,农业部组织对各地清理情况进行抽查;
10月,对不合格的种子企业,发证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许可证;
11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清理结果,并报农业部备案。
(二)开展种子市场大检查
1.检查范围:春季检查范围为水稻、玉米、棉花和蔬菜主产区,以及进口油葵、亚麻种子的主要种植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27个省(区、市);秋季检查范围为小麦、油菜主产区,包括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等14个省(区、市)。重点检查大型种子集中交易市场及基层(县、乡)种子经营者,每个省(区、市)至少检查2个大型种子集中交易市场(每个种子市场抽查不少于15个经营者)和10个基层种子经营者,每个经营者抽查2个种子样品。
2.检查内容
种子质量:主要检测净度、水分和发芽率等三项质量指标,春季种子市场检查所扦取的杂交玉米和杂交水稻种子样品还须进行品种纯度田间同季鉴定(与大田生产同步种植)。
品种真实性:对春季种子市场检查所扦取的杂交玉米和杂交水稻种子样品开展品种真实性鉴定。
种子标签:重点检查种子标签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检查内容见附表1。
种子经营许可证和经营档案:重点检查经营证照、经营范围以及经营档案建立、记载和保存情况等。检查内容见附表2。
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属于未审先推,以及品种名称、审定编号、适宜种植区域、品种退出和授权品种生产商是否经品种权人许可等信息。检查内容见附表3。
转基因品种:检查市场上销售的杂交玉米和杂交水稻种子,以及进口的油葵和亚麻种子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
3.工作分工
检查扦样: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省级种子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的种子质量、标签、经营许可证和经营档案、品种审定及授权、转基因品种等进行检查、扦样,将相关样品寄送有关检测鉴定机构,并对有关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形成书面总结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种子处。
检测鉴定:北京市农林科学院、中国水稻研究所和中国农科院作物所等单位承担杂交玉米和杂交水稻种子样品品种真实性分子检测任务;转基因成分检测由农业部种子及转基因生物产品成分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等有关单位承担。
4.工作要求
现场检查: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要使用统一检查文书(详见附表1-3),并如实全面记录有关信息,并要求被检经营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检查记录表格一份留存被检经营者,一份由检查人员带回。
样品扦样:要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 3543-1995》规定的程序开展扦样、分样和样品检测工作。要准确、全面填写扦样单上的各项信息,由扦样人员在扦样单上签字,并由被检经营者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确认。要做好送验样品和备份样品的封缄和标识工作,被检经营者负责人和扦样人员应分别在送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包装袋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备份样品留存承检机构以备复检使用。对于被检经营者名称与标签标注的生产商名称不一致的,扦样机构必须向标签标注生产商寄送确认函以确认该种子样品的生产商,并保存好寄送凭证和有关证明材料。
结果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查处,要发挥基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作用,实行检打联动,及时打击种子违法行为,该罚款的要罚款,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吊证的要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包括产品抽样单、检测报告、确认证据等)报送发证机关,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进行通报并在网上公布。
5.时间安排
1月,农业部组织开展种子执法培训;
1-2月,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春季种子市场大检查;
2-3月,省级种子管理机构将检测样品寄到相关检测鉴定机构;
4月初,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春季市场检查结果报送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种子处;
4月底,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春季种子市场检查结果,并报农业部备案;
8月,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秋季种子市场大检查;
8月底,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秋季检查结果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种子处;
10月份,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秋季种子市场检查结果,并报农业部备案。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种子执法年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取得成效,我部成立了以种植业管理司叶贞琴司长为组长、科技教育司石燕泉副司长为副组长的种子执法年领导小组。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把种子执法年活动作为本部门2010年的一项重点工作,由一把手亲自抓,并明确由种子管理机构牵头负责执法年的具体工作,确保执法年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制定工作方案。根据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的总体要求,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内种子管理及市场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并于2010年1月15日前报农业部备案。
(三)争取资金投入。为保证种子执法年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农业部已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执法年各项活动的组织开展,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多方争取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种子执法年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加大宣传力度。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专人收集汇总各地种子执法年活动的进展情况,并及时逐级上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站等媒体以及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对种子执法年活动的先进经验和取得的成效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种子执法年活动的良好舆论环境。我部拟对各地进展情况通报。
(五)强化监督检查。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种子执法年各活动的开展和落实情况,要在各项活动关键时期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并对各地进展情况进行考核。我部将不定期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六)实现信息公开。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信息、种子检验员及检验机构信息、种子执法信息、种子市场检查信息及时公开,并随时报我部。我部将以中国种业信息网为平台,建立种子管理信息查询系统,做到国家和省两级品种审定信息可查询,引导农民正确选购品种,方便种子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查询。
附表1: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种子标签检查记录表
编号: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存被查经营者,一份由检查人员带回。
发布文号: 农办农[2009]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种子管理,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种子市场秩序,推进种业健康发展,保障种子有效供给,我部决定将2010年定为“种子执法年”。现将《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的活动方案,切实加强种子管理,确保执法年各项活动的落实。请将你省(区、市)的活动方案于元月15日前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种子处。
联系人:种植业管理司种子处 杨 洋
电话:010-59193281
E-mail: nyszzc@agri.gov.cn
农业部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
为组织开展好2010年 "种子执法年"活动,切实加强种子管理,根据《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推进我国种业发展为核心,以严格执法为重点,以规范企业行为为切入点,以集中整治和引导为手段,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通过加大种子执法力度,进一步净化市场,建立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等措施,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和企业发展环境,确保良种有效供应和种业健康发展。
二、活动目标
通过清理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淘汰不合格种子企业,提升种子企业实力;通过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检查,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和侵权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通过公开种业相关信息,提高农业部门执法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通过开展种子执法年活动,进一步提高种子管理水平,确保品种种植安全、供种数量安全、种子质量安全和种子产业安全。
三、工作任务
(一)清理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1.清理范围: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所有种子企业。
2.检查内容:按照《种子法》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有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要求逐一检查。
注册资本:要求企业提供银行、或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2009年底该企业资产证明;
设施设备:要求企业出具生产、加工、仓储、检验等设施设备有效的、产权为该企业的证明;
品种选育:育繁推销一体化企业要有相应的育种条件,要求企业出具品种权证书或品种权转让合同;
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出具种子质量检验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的有效证明,以及该技术人员为本企业正式员工的有效证明。
企业行为:检查企业是否有制售假劣种子和侵权等违法行为。
3.工作分工:按照 "谁发证谁清理"的原则,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逐一清理。农业部发证企业(见附表4),由农业部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2010年6月1日前报农业部。
4.工作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已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逐一清理。要积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对群众举报的不合格企业进行重点检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下级清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于不符合相应种子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依法处理;对于许可证有效期已过,或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发证机关要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许可证。许可证清理结果要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布,以便社会各界监督以及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查询。
5.时间安排:
1-6月,发证机关对持证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
7-8月,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本省(区、市)清理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清理结果报农业部;
9月,农业部组织对各地清理情况进行抽查;
10月,对不合格的种子企业,发证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许可证;
11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清理结果,并报农业部备案。
(二)开展种子市场大检查
1.检查范围:春季检查范围为水稻、玉米、棉花和蔬菜主产区,以及进口油葵、亚麻种子的主要种植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27个省(区、市);秋季检查范围为小麦、油菜主产区,包括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等14个省(区、市)。重点检查大型种子集中交易市场及基层(县、乡)种子经营者,每个省(区、市)至少检查2个大型种子集中交易市场(每个种子市场抽查不少于15个经营者)和10个基层种子经营者,每个经营者抽查2个种子样品。
2.检查内容
种子质量:主要检测净度、水分和发芽率等三项质量指标,春季种子市场检查所扦取的杂交玉米和杂交水稻种子样品还须进行品种纯度田间同季鉴定(与大田生产同步种植)。
品种真实性:对春季种子市场检查所扦取的杂交玉米和杂交水稻种子样品开展品种真实性鉴定。
种子标签:重点检查种子标签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检查内容见附表1。
种子经营许可证和经营档案:重点检查经营证照、经营范围以及经营档案建立、记载和保存情况等。检查内容见附表2。
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属于未审先推,以及品种名称、审定编号、适宜种植区域、品种退出和授权品种生产商是否经品种权人许可等信息。检查内容见附表3。
转基因品种:检查市场上销售的杂交玉米和杂交水稻种子,以及进口的油葵和亚麻种子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
3.工作分工
检查扦样: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省级种子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的种子质量、标签、经营许可证和经营档案、品种审定及授权、转基因品种等进行检查、扦样,将相关样品寄送有关检测鉴定机构,并对有关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形成书面总结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种子处。
检测鉴定:北京市农林科学院、中国水稻研究所和中国农科院作物所等单位承担杂交玉米和杂交水稻种子样品品种真实性分子检测任务;转基因成分检测由农业部种子及转基因生物产品成分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等有关单位承担。
4.工作要求
现场检查: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要使用统一检查文书(详见附表1-3),并如实全面记录有关信息,并要求被检经营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检查记录表格一份留存被检经营者,一份由检查人员带回。
样品扦样:要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 3543-1995》规定的程序开展扦样、分样和样品检测工作。要准确、全面填写扦样单上的各项信息,由扦样人员在扦样单上签字,并由被检经营者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确认。要做好送验样品和备份样品的封缄和标识工作,被检经营者负责人和扦样人员应分别在送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包装袋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备份样品留存承检机构以备复检使用。对于被检经营者名称与标签标注的生产商名称不一致的,扦样机构必须向标签标注生产商寄送确认函以确认该种子样品的生产商,并保存好寄送凭证和有关证明材料。
结果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查处,要发挥基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作用,实行检打联动,及时打击种子违法行为,该罚款的要罚款,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吊证的要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包括产品抽样单、检测报告、确认证据等)报送发证机关,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进行通报并在网上公布。
5.时间安排
1月,农业部组织开展种子执法培训;
1-2月,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春季种子市场大检查;
2-3月,省级种子管理机构将检测样品寄到相关检测鉴定机构;
4月初,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春季市场检查结果报送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种子处;
4月底,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春季种子市场检查结果,并报农业部备案;
8月,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秋季种子市场大检查;
8月底,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秋季检查结果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种子处;
10月份,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秋季种子市场检查结果,并报农业部备案。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种子执法年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取得成效,我部成立了以种植业管理司叶贞琴司长为组长、科技教育司石燕泉副司长为副组长的种子执法年领导小组。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把种子执法年活动作为本部门2010年的一项重点工作,由一把手亲自抓,并明确由种子管理机构牵头负责执法年的具体工作,确保执法年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制定工作方案。根据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的总体要求,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内种子管理及市场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并于2010年1月15日前报农业部备案。
(三)争取资金投入。为保证种子执法年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农业部已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执法年各项活动的组织开展,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多方争取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种子执法年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加大宣传力度。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专人收集汇总各地种子执法年活动的进展情况,并及时逐级上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站等媒体以及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对种子执法年活动的先进经验和取得的成效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种子执法年活动的良好舆论环境。我部拟对各地进展情况通报。
(五)强化监督检查。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种子执法年各活动的开展和落实情况,要在各项活动关键时期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并对各地进展情况进行考核。我部将不定期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六)实现信息公开。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信息、种子检验员及检验机构信息、种子执法信息、种子市场检查信息及时公开,并随时报我部。我部将以中国种业信息网为平台,建立种子管理信息查询系统,做到国家和省两级品种审定信息可查询,引导农民正确选购品种,方便种子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查询。
附表1: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种子标签检查记录表
编号:
受检 产品 | 产品名称 | | 品种名称 | | ||
包装规格 | | 商标或标识 | | |||
受检单位 | 单位名称 | | 联系人 | | ||
通讯地址 | | 电? 话 | | |||
生产商 | 单位名称 | | 联系人 | | ||
通讯地址 | | 传? 真 |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重点 | 检查结果 | |||
1 | 总体情况 | 标注内容是否使用规范的中文 | | |||
2 | 规定的标注内容是否描述完整 | | ||||
3 | 标签是否存在伪造或涂改情形 | | ||||
4 | 警示标志是否规范醒目 | | ||||
5 | 品种名称 | 是否符合规范,审定品种或授权品种是否与批准的品种名称一致 | | |||
6 | 质量指标 | 是否合法,表述是否规范,标注是否完整 | | |||
7 | 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 | 是否真实、有效 | | |||
8 |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 | 是否超范围生产 | | |||
9 |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编号 | 是否规范、真实 | | |||
10 | 进口种子应加注内容 | 进口商信息是否完整、规范 | | |||
11 | 转基因种子应加注内容 | 转基因种子特定信息是否完整 | | |||
12 | 主要农作物种子品种说明 | 性状描述是否与审定公告一致,是否处于规定的适宜种植生态区 | | |||
综合评价及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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