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文号: 煤安监调查[2011]21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张德江副总理近期在山西、湖南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促进全国煤矿安全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针对近期部分地区水害多发的特点,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7月至8月在全国煤矿开展水害防治专项监察活动(以下简称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监察目的
检查煤矿企业及矿井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防治水规定和《煤矿防治水规定》情况,督促煤矿企业落实水害防治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
二、专项监察的主要内容
1.防治水机构建立情况。煤矿企业、矿井是否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防治水各项制度是否建立齐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是否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是否配备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
2.防治水基础资料完善情况。矿井是否有勘探地质报告、矿井设计报告和建井地质总结报告,是否绘制有矿井必备的防治水图件和建立基础资料台帐;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编制并实施防治水规划;矿井老空水及周边矿井老空水分布情况是否查清并完整地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废弃关闭矿井是否有闭坑报告,是否注明对邻近矿井的安全影响。
3.探放水情况。矿井采掘工作面施工前是否开展水害隐患排查;井下探放水是否有正规设计、是否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探放水工是否经培训合格。
4.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煤矿企业、矿井是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开展防治水工作,是否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是否违法违规开采防隔水煤(岩)柱,是否超层越界、超深越界开采,受承压水威胁的煤矿是否采取注浆加固等措施;矿井防排水系统是否健全完好。
5.地面防治水情况。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是否填平压实;地表河流、湖泊、水库、山洪可达部位等附近的矿井防洪设施和防范措施是否构筑和落实到位;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是否采取防范措施;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已关闭的废弃煤矿是否按设计要求充填。
6.水害应急救援情况。煤矿企业是否制定了水害应急预案,是否进行过救灾演练;是否对职工进行过出现透水征兆时立即撤人的培训;是否成立有雨季“三防”领导小组,是否落实了防范暴雨洪水所需的物资、设备和资金;是否建立暴雨洪水期间24小时巡视制度和可能引发淹井等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
三、相关要求
1.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组织开展专项监察的同时,要督促煤矿企业(包括基建、整合等所有矿井)开展自查并认真贯彻落实水害防治的各项规章标准,提升防治水技术和工作水平。
2.对专项监察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水害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3.专项监察结束后,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专项监察基本情况;水害防治的典型经验;监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加强煤矿水害防治的建议等),并于2011年9月15日前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发)送国家煤矿安监局调查司(电子信箱:zhaosq@chinasafety.gov.cn)。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发布文号: 煤安监调查[2011]21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张德江副总理近期在山西、湖南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促进全国煤矿安全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针对近期部分地区水害多发的特点,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7月至8月在全国煤矿开展水害防治专项监察活动(以下简称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监察目的
检查煤矿企业及矿井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防治水规定和《煤矿防治水规定》情况,督促煤矿企业落实水害防治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
二、专项监察的主要内容
1.防治水机构建立情况。煤矿企业、矿井是否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防治水各项制度是否建立齐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是否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是否配备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
2.防治水基础资料完善情况。矿井是否有勘探地质报告、矿井设计报告和建井地质总结报告,是否绘制有矿井必备的防治水图件和建立基础资料台帐;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编制并实施防治水规划;矿井老空水及周边矿井老空水分布情况是否查清并完整地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废弃关闭矿井是否有闭坑报告,是否注明对邻近矿井的安全影响。
3.探放水情况。矿井采掘工作面施工前是否开展水害隐患排查;井下探放水是否有正规设计、是否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探放水工是否经培训合格。
4.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煤矿企业、矿井是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开展防治水工作,是否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是否违法违规开采防隔水煤(岩)柱,是否超层越界、超深越界开采,受承压水威胁的煤矿是否采取注浆加固等措施;矿井防排水系统是否健全完好。
5.地面防治水情况。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是否填平压实;地表河流、湖泊、水库、山洪可达部位等附近的矿井防洪设施和防范措施是否构筑和落实到位;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是否采取防范措施;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已关闭的废弃煤矿是否按设计要求充填。
6.水害应急救援情况。煤矿企业是否制定了水害应急预案,是否进行过救灾演练;是否对职工进行过出现透水征兆时立即撤人的培训;是否成立有雨季“三防”领导小组,是否落实了防范暴雨洪水所需的物资、设备和资金;是否建立暴雨洪水期间24小时巡视制度和可能引发淹井等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
三、相关要求
1.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组织开展专项监察的同时,要督促煤矿企业(包括基建、整合等所有矿井)开展自查并认真贯彻落实水害防治的各项规章标准,提升防治水技术和工作水平。
2.对专项监察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水害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3.专项监察结束后,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专项监察基本情况;水害防治的典型经验;监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加强煤矿水害防治的建议等),并于2011年9月15日前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发)送国家煤矿安监局调查司(电子信箱:zhaosq@chinasafety.gov.cn)。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