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嘉政办发〔2012〕89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嘉峪关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提高专利申请量及拥有量,提升企业及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以科技进步助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甘肃省专利保护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甘肃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甘肃省知识产权(专利)“十二五”发展规划》等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市级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专利资助和奖励。
市科技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组织对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申报项目的审核和资助、奖励资金的兑现。
市科技局应当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和审计局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申请专利资助和奖励,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资助、奖励的专利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二)申请专利已被受理或授权;
(三)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注册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个人;
(四)专利申请文件中第一申请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
第二章 申请、受理和审核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专利资助,国内申请应当在取得专利受理通知书或授权通知书3个月之内提出;国外申请应当在取得专利受理通知书或授权通知书6个月之内提出。
申请人申请专利奖励,可以随时向市科技局提出。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专利资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嘉峪关市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专利授权通知书》;
(三)省内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代理费收据,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收费收据及《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
(四)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摘要;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或其它身份证明文件)。
(六)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的,还应当提交《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关于缴纳规定费用的通知书》、《收到据称为国际申请的文件的通知书》和《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四项文件。
(七)代理他人办理专利申请资助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申请专利资助委托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供的其它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审核后退回;涉外专利应提供相应中文译本。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专利奖励,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嘉峪关市专利奖励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有国外专利申请的应出具相应的受理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或其它身份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供的其它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审核后退回;涉外专利应提供相应中文译本。
第七条 市科技局对申请人的专利资助、奖励资金,采取依法审核,及时兑现的原则。
第三章 资助与奖励标准
第八条 国内专利申请资助
(一)专利代理费的资助。专利申请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按以下标准资助专利代理服务费:发明专利2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2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800元/件。以上资助标准可根据专利代理机构收取的专利代理服务费变动情况依法进行相应调整。
(二)专利申请费的资助。专利申请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后,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分别按专利申请过程中实际发生费用的70%、50%、20%进行资助;在校学生申请专利并获授权的,对专利申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实行全额资助。
(三)专利年费的资助。发明专利申请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后,对第二年至第六年的年费按50%进行资助。
(四)申请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专利的,按照国内专利申请资助标准予以办理。
符合资助条件的专利申请,每项技术方案只享受一次资助。
第九条 国外专利申请资助
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按下列方式进行资助:
(一)向国外申请专利目前只限于资助美国、日本、欧盟等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要成员国的发明专利。
(二)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途径申请发明专利的,分阶段进行资助。进入国际阶段并获受理的,每件资助5000元;进入国家阶段并获授权后,每件再资助5000元。通过其它途径申请发明专利获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0元。
(三)同一专利申请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只对最先获得授权国家的专利进行资助。
第十条 专利奖励标准
申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500元。
第十一条 企业要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建立合理的内部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进行奖励兑现;获得专利奖励资金的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兑现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四章 违规责任及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非正常专利申请、骗取或套取资助和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对申请人领取的资助、奖励资金依法全额追回,并由法定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专利申请过程中实际发生费用是指专利申请费、登记费、印刷费、印花税、授权当年年费以及发明专利公布印刷费、申请审查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发布文号: 嘉政办发〔2012〕89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嘉峪关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提高专利申请量及拥有量,提升企业及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以科技进步助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甘肃省专利保护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甘肃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甘肃省知识产权(专利)“十二五”发展规划》等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市级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专利资助和奖励。
市科技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组织对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申报项目的审核和资助、奖励资金的兑现。
市科技局应当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和审计局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申请专利资助和奖励,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资助、奖励的专利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二)申请专利已被受理或授权;
(三)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注册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个人;
(四)专利申请文件中第一申请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
第二章 申请、受理和审核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专利资助,国内申请应当在取得专利受理通知书或授权通知书3个月之内提出;国外申请应当在取得专利受理通知书或授权通知书6个月之内提出。
申请人申请专利奖励,可以随时向市科技局提出。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专利资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嘉峪关市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专利授权通知书》;
(三)省内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代理费收据,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收费收据及《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
(四)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摘要;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或其它身份证明文件)。
(六)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的,还应当提交《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关于缴纳规定费用的通知书》、《收到据称为国际申请的文件的通知书》和《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四项文件。
(七)代理他人办理专利申请资助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申请专利资助委托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供的其它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审核后退回;涉外专利应提供相应中文译本。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专利奖励,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嘉峪关市专利奖励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有国外专利申请的应出具相应的受理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或其它身份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供的其它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审核后退回;涉外专利应提供相应中文译本。
第七条 市科技局对申请人的专利资助、奖励资金,采取依法审核,及时兑现的原则。
第三章 资助与奖励标准
第八条 国内专利申请资助
(一)专利代理费的资助。专利申请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按以下标准资助专利代理服务费:发明专利2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2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800元/件。以上资助标准可根据专利代理机构收取的专利代理服务费变动情况依法进行相应调整。
(二)专利申请费的资助。专利申请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后,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分别按专利申请过程中实际发生费用的70%、50%、20%进行资助;在校学生申请专利并获授权的,对专利申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实行全额资助。
(三)专利年费的资助。发明专利申请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后,对第二年至第六年的年费按50%进行资助。
(四)申请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专利的,按照国内专利申请资助标准予以办理。
符合资助条件的专利申请,每项技术方案只享受一次资助。
第九条 国外专利申请资助
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按下列方式进行资助:
(一)向国外申请专利目前只限于资助美国、日本、欧盟等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要成员国的发明专利。
(二)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途径申请发明专利的,分阶段进行资助。进入国际阶段并获受理的,每件资助5000元;进入国家阶段并获授权后,每件再资助5000元。通过其它途径申请发明专利获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0元。
(三)同一专利申请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只对最先获得授权国家的专利进行资助。
第十条 专利奖励标准
申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500元。
第十一条 企业要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建立合理的内部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进行奖励兑现;获得专利奖励资金的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兑现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四章 违规责任及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非正常专利申请、骗取或套取资助和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对申请人领取的资助、奖励资金依法全额追回,并由法定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专利申请过程中实际发生费用是指专利申请费、登记费、印刷费、印花税、授权当年年费以及发明专利公布印刷费、申请审查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