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民族教育发展的决定

2020年07月31日19:03:20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发[2002]36号

民族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少数民族地区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关系到少数民族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全省综合实力的提升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抓好民族教育,对于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精神,促进民族地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民族地区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推进民族地区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新时期我省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发挥教育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中的作用;根据“因地制宜,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民族教育巩固发展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突出“两基”在整个民族教育中重中之重的地位,促进各类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坚持民族教育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相统一。 
(二)我省在新时期发展民族教育工作的基本思路:以巩固提高“两基”成果为重中之重,不断提高民族地区适龄少年和儿童的入学率,降低辍学率,提高未来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以改善基础教育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为重点,推进基础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以发展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教育为主,统筹兼顾散居少数民族教育和教育援藏;以民族自治地区人民群众立足于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为基础,加大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扶持和发达地区、高等学校大力支援民族地区发展教育的力度;以培养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才为主要任务,同时为国家输送各类优秀人才。 
(三)“十五”期间我省民族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十五”及今后一段时期,民族自治地区要重点抓好“两基”的巩固提高工作,确保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8%以上,初中阶段适龄少年的入学率达到95%以上,高中阶段的毛入学率达到50%以上;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的民族教育与当地教育同步发展;少数民族地区人均受教育的年限由现在的7.4年提高到8年以上;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稳步协调发展;民族高等教育规模进一步扩大,形成一批省级或国家级的重点学科;民族地区学校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办学基础稳固,形成布局结构合理、质量效益统一、充满生机活力的民族教育体系。 
二、加快改革步伐,推进民族教育发展 
(一)巩固提高“两基”成果,促进各类民族教育协调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完善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坚持依法治教,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两基”水平。要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通知入学制度、流失生报告制度和中小学助学金制度,在广大民族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实行“一费制”。民族地区各级政府要通过提供奖学金、减免杂费及书本费等办法,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负担,控制中小学生尤其是农村初中学生辍学。要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改善寄宿制中小学办学和生活条件,各民族地区县(币)要根据实际制定寄宿制中小学建设规划。“十五”期间,省里扶持民族地区重点建设100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中小学,解决3万名贫困学生的寄宿问题。重视发展学前教育,积极发展普通高中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切实推行“绿色证书”制度,重现办好民族地区职业学校和成人文化技术培训机构,使高中后、初中后未能升学的青年和脱盲人员能受到适用技术的培训,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农民脱贫致富服务。 
(二)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增强办学活力。改变民族教育办学主体单一、办学体制不活的局面,逐步实现民族地区非义务教育阶段投入主体多元化,形成以各级政府办学为主、多渠道办学的新格局。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办学形式,都允许进行大胆试验,支持省内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社会力量在民族地区办学。按照“有利于改造薄弱学校,满足群众的教育需求,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原则,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和中小学生就近入学的前提下,民族地区可以选择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和政府新建的学校等,进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要积极调整中小学布局,促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不断提高教育投入规模效益;加快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步伐,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提高办学管理水平。 
(三)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改进民族地区学校的德育工作。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要高举民族团结进步的旗帜,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中,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并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广大师生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教育,加强我国各族人民为中华民族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浴血奋斗历史的教育,加强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和建设社会主义伟大祖国的历史教育,牢固树立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思想意识,增强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道德观念和诚信意识,提高科学文化思想素质,确保各民族的团结进步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民族地区教师的整体素质。民族自治地区各级政府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民族教育发展的重点,教育投入要保证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要确保民族地区教师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县级财政统一发放。各地要根据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建设一支数量适中、质量较高的教师队伍。省属师范院校要通过办班、委培、走向等多种形式,为民族地区培养合格的中小学教师。切实加强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鼓励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业务学习,提高教师学历学位层次,其中,国家和省组织的培训班原则上对民族地区教师予以免费。省教育、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扶持民族地区加强县级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确保在“十五”期间将民族地区的中小学教师轮训一遍。采取优惠政策鼓励优秀大学毕业生到民族地区中小学工作,实行有限服务期制度,每批服务期暂定三至五年,服务期满,经本人申请和入学考试,由省教育厅商有关高等学校安排攻读教育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或安排到其他地区学校工作。要在全社会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切实保证和不断提高民族地区教师的待遇。 
(五)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投入,保障民族地区学校的正常办学需要。“十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给我省的“国家贫困地区第二期义务教育工程”、“国家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和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专款重点投向民族地区和其他贫困地区;确保中央安排恩施州的西部开发教育专款,全额用于恩施州发展教育事业;国家通过彩票公益金设立的中小学等校外活动中心建设项目优先安排民族地区,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安排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方面专款时,对民族地区县(市)要予以倾斜。对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农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民族中小学生,由国家和省免费提供教科书,确保民族地区贫困学生都能够受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在同等条件下,高等学校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优先享受国家资助,确保每一个大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终止学业。少数民族地区地方本级财政教育经费的支出要切实做到“三个增长”,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的各级政府要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扶持散杂居地区民族教育的发展。支持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民族地区教育帮困济贫行动,对纳税人向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少数民族地区新建扩建学校,包括民办公益性学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并减免城乡建设等相关税费。对勤工俭学、校办产业以及为学校提供生活服务的相关产业,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三、积极开展教育对口支援,促进民族地区教育与全省教育事业协调发展 
(一)进一步实施“大中城市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全省教育系统要继续开展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教育工作。其中,黄石市对口支援来凤县;黄冈市对口支援咸丰县;荆州市对口支援建始县;襄樊市对口支援宣恩县;荆门市对口支援利川市;鄂州市对口支援恩施市;孝感市对口支援鹤峰县;宜昌市对口支援巴东县,并组织市内学校对口支援五峰县、长阳县。对口支援学校要根据受援学校的实际需要,选派优秀教师和管理人员到受援学校支教,捐赠闲置的教学设备,动员学生捐赠衣物、学习用品或与贫困学生结“对子”。进一步修订完善对口扶贫计划,承担对口支援的市要加大对民族地区支援的力度,在三到五年内,与受援单位共同建好一所示范性的初中或者小学。省教育厅组织10所省级示范高中对口支援民族地区10个县市的第一中学,无偿培训其校长、教师,帮助其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二)积极扶持民族地区加快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步伐。省有关部门要重点支持恩施州各县(市)和长阳县、五峰县进行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建设,建立县级远程教育教学点和乡级电视、数据收视点,帮助培训教师和管理人员。“十五”期间,为已有多媒体教学设备的农村中小学配备多媒体教育教学资源,为没有多媒体教学设备的农村中小学配备电视机、DVD(VCD)播放机和课程教学资源,力争到2005年使民族地区乡镇以下独立建制的中小学通过实施多媒体教学项目,获取丰富的教育教学资源,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三)通过省州共建和对口帮扶等方式,加快民族地区高等教育的发展。根据生源状况和民族地区对人才需求情况,“十五”期间继续扩大湖北民族学院和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的招生规模,适当提高民族院校生均拨款经费。普通高等学校对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考生继续实行降分录取的办法,继续执行民族自治地区考生报考办在当地高校实行累计降分的优惠政策。采取省州共建的方式,加大对湖北民族学院和恩施职业技术学院扶持力度,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委以及恩施州政府要在专项经费安排上向两所高校倾斜,使两校整体办学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从2003年开始,在省部属院校中确定若干所高校对口支援湖北民族学院和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培养少数民族硕士、博士人才。组织武汉大学对口帮扶湖北民族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对口帮扶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积极支持湖北民族学院申报硕士点,努力将湖北民族学院建成湖北省的人文社科研究基地、武陵地区民族研究中心和生物资源与天然植物保护利用基地。 
(四)继续组织实施教育援藏。省教育厅和各市州对口支援西藏山南地区4县,完成援建9所中小学的任务,使其在三到五年时间内成为西藏综合办学条件较好的示范性学校。省每年继续选派10名有一定教学经验和管理水平的优秀教师及部分应届高校毕业生到西藏支教。充分利用优质教育资源为西藏培养人才,将内地西藏班从沙市六中分离出来,并入荆州中学,采取省和荆州市共建方式,加快西藏班的建设,力争使西藏班学校尽快达到省示范学校的标准。 
四、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民族教育的意义,把民族教育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经常深入学校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教育改革发展的新举措,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落实增加基础教育投入的措施,保证基础教育优先发展。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民族教育。加强中小学校安全工作和周边秩序的整治,加强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和文化市场管理,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教育行政部门要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民族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民族教育成果和经验的总结交流,定期对发展民族教育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大力促进民族教育的国际合作、交流和对外开放。 
(二)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检查督导。省有关部门要对民族教育工作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民族教育工作要列入有关领导的任期目标责任和政绩考核的内容。“十五”期间,省政府对民族教育工作的先进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对口支援及扶持政策不能落实的单位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教育督导部门要继续做好民族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在推进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教育督导工作的保障作用,建立对民族地区和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评价机制,推进我省民族教育健康发展。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