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分包违反哪些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17日15:10:00

1.违反规定转分包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您好,

1、承包人转包项目或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上述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违反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望采纳

2.建筑工程转包与违法分包有哪些法律关系

建筑工程的转包和违法分包为法律、法规所禁止,但在实际中又普遍存在。新《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后,总包企业的总量减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竞争无序的状态,但不可回避的是,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可能性也加大了。因此如何区分转包与违法分包,在加大市场整顿力度的大环境下就显得更加重要了。

新颁布的《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把施工企业按经营承包的范围分为:总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三种类型。如将每个企业的内部人员进行分析,可以分为:经营决策层、现场管理层和操作层三个层次。

经营决策层,是指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或总经理)为核心的领导层,其人员相对稳定。这一层次的人对外代表企业签订合同,以企业的名义履行义务;对内进行严格的内部管理,决定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经营策略。

现场管理层,是指以施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所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经理组,这一层次的人是企业自有人员,因工程项目组成,项目完了解散。这个层次的人对本企业负责。他们的工作水平决定了工程项目的工期、质量、效益和企业业绩,是企业内部管理的核心。

操作层,是指以劳务为主的具体操作人员,是具体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承担者,因此操作层人员的个人技能、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是现场管理的重点。该部分人具有较大的流动性,他们不是以项目为始终,而是根据专业或阶段决定去留。

按照以上分析,总包企业可以同时具有以上三个层次的人员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自行完成”。也可以只具备经营决策层和现场管理层,专业工程和劳务工程分别是由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承包企业分包;专业分包企业则主要是现场专业管理层(决策层相对小)和操作层中的技术工人;劳务企业则主要是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经营层只是内部的组织者。

如果以上观点成立,那么转包和违法分包是否可以界定为:

所谓转包是指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变更合同主体或虽不变更合同主体,但以包代管,不参加现场管理的行为。

所谓违法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和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或者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分包人,或者将工程分包后不参加现场管理的行为。

查处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在施工过程中主要核查六个方面内容:核实承包合同的主本是否变更或实际上已变更(合同的甲、乙方互为监督人);检查现场管理人员的隶属关系,且与申报质量监督时一致;核查其行为(包括组织机构、工作协调、技术措施、方案、质量、安全责任等)的落实情况;核查其管理人员的实际到位情况;核查工程项目的原材料是否由承包人供应;核查用于工程施工的大型机具、设备、设施是否为总承包人所有。查清以上几点基本可以界定建筑工程的转包和违法分包。

3.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1、一旦承包人被认定为有违法分包的行为,将致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相关的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2、承包人在违法分包后,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依照《建筑法》第67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则其需要与接受转包或者接受违法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承包人一旦被法院认为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法院可以收缴其违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扩展资料

鉴于违法分包的行为,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影响国家相关部门对市场的监督,且违法分包行为往往致使建设工程隐藏着极大的质量安全隐患。基于此,我国通过加强政府的处罚力度及政府这双有形的手进行调整,直接规范建筑业分包市场。

在《建筑法》中第67条第1款明确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中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合同工程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有哪些处罚

建设部以建建[1998]162号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明确: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把好合同履约关。

凡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监理人员发现承包单位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应当按照《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要求承包单位改正或者报告建设单位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法,对工程的承包活动实施跟踪管理,依法加大对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

要按照《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的承包单位,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于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而造成的损失,承包单位必须同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虽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工程转包一般不会被允许(招标文件都会规定),违法分包的前提是“违法”,既然“违法”,那肯定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那么,结论就是:若工程转包符合法律与合同条款,则“转包”有效,法律应给于承认和保护;若是“违法”分包,则必须承受法律的惩罚,惩罚有分多种:1、停业整顿,2、降低资质,3、被处罚金,4、相关人员撤职、降低行政与技术级别,5、相关期限内不得从事多少范围内的事务,等等,还有不少。

总之,若有违法,必定也会违规,所以行政处罚也会接踵而来。

6.工程违法分包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首先,转包行为无效。

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明确禁止转包行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司法解释》第四条更是进一步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

其次,转包人因非法转包建设工程所获取的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再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按照《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虽然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合同无效,但如果转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承建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转承包人仍然可以主张工程价款,并且按照《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发包人只在欠付承包人(转包人)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后,转包工程的,转包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法规对转包行为不仅严令禁止,而且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

7.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的几种具体表现形式

一、分包不经发包方批准,造成违法分包。实际操作中,由于分包管理不严格,合同法的意识不强,大量的分包均没有经甲方许可。许多承包商因为专业分包的存在,认为所有分包都是正常合理的,即便不是所有分包都合理,土建等非主体结构分包应该没有问题,而且对于分包认为甲方应当知道,不存在违法的问题。所有的工程建设合同文本一般都有“本工程不允许分包、转包或者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分包”等规定字样,但许多人对此熟视无睹。例如,某石化项目场地平整工程由某建设集团公司中标并负责承建,标的额1.4亿元。该建设集团公司在未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工程分包给16家分包商,涉及分包金额4000万元。该工程甲方在有现场代表、委托了监理的情况下,对承包人的分包行为失察,以包代管,也没有尽到监管责任,最终造成了工期延误,耽误了生产。

二、分包商选择不规范,资质审查不严。许多承包人对于分包项目的分包商的选择缺乏竞争机制,基本没有再招标,多数选择推荐谈判方式,随意性很大,分包商不具备签约主体资格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某工区土方量28万立方米爆破开挖拉运工程,由蕲春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分包,标的额520万元,该公司注册资本金50万,而签订合同额520万,几乎超过10倍,明显违反建设部关于公司不能承揽超过注册资金5倍的合同额的规定,而且该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营业执照也未经过年审,合同档案里也没有建筑资质证。该工程由于具体施工人资质不到位,装备不能满足需要,引发了质量问题。

三、已分包工程涉嫌再分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分包后不能再分包,但由于实际工程量大,许多队伍中标后,由于没有足够的人员满足工程建设,存在已分包工程再分包的可能。既有可能分包土建部分,又有可能分包主体工程,既有可能分包给个体户,又有可能分包给有资质的单位。例如石化项目场地平整工程,某建设集团公司中标后将部分工区内土方爆破开挖拉运工程分包给自贡市某有限公司,该公司又委托南方某建筑集团公司个人具体负责施工。该工程后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引发经济纠纷。

四、主体工程违法分包。有的单位不但分包土建等非主体工程,而且分包线路安装等主体工程,构成违法分包。例如,某网电钻机供电工程,某局在中标后,在未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分别与四川某送变电工程公司、重庆某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将此工程关键线路部分进行了分包。

五、肢解工程以分包名义转包。例如,石化某建设公司承建的地下管网工程,合同额550万元,合同约定不允许分包或转包。该建设公司在无发包方任何批件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工程全部肢解分包给了5家单位,自己没有一点工作量,而且认为只是专业分包问题。最后发包方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六、整体工程非法转包。某石化地面集输道路改造工程,由于道路坡陡路滑,路面毁损严重,经内部推荐,由某建设总公司负责承建,合同标的额170万元。后该公司由于内部人员不足,和新疆某建设集团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负责建设该工程,工程内容完全相同,属于整体转包。

此外,工程建设中还存在明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以劳务分包掩盖工程分包的现象。例如某通信基站工程,承包人石化某建筑集团公司分包给四川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包含了工程建设的全部内容,合同中所附的工程量计价清单,约定的是工程项目定额的综合单价,而不是劳务的人工单价,明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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