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东办发[2008]24号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
《东方市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活动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5日
东方市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遏制政策外生育,进而增强公民法制意识,规范群众生育行为,促进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海南省社会抚养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了东方市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指导,贯彻落实《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严肃性,充分调动各乡镇、农场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的积极性,努力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以'市级委托、乡镇级征收、村级配合、法院保障'为主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制,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从而加快我市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进程。
二、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为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及人口和计划生育非诉执行案件工作的领导,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全市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组 长:谭灯耀(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吴 苗(市委副书记)
陈卫东(市委常委、组织部长)
张莉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李显民(市政府副市长)
符史环(市政协副主席)
吴曼江(市人民法院院长)
罗 毅(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
成 员: 梁子慧(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邢润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李海红(市政府副秘书长)
高昌琼(市财政局局长)
曾玉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符启君(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主任由曾玉雄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符启君同志兼任和朱孙益同志担任。办公室配备5名专职执法人员,做为征收社会抚养费日常工作的监察队,负责全市影响较大的信访举报政策外生育案件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和乡镇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的监督、指导及办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事项。
市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受理人口计生非诉执行案件。
各乡镇要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政策外生育案件的查处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村(居)委会要明确专人,配合市、乡镇计生执法人员和法院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三、明确责任,协调联动
建立健全'市级委托、乡镇级征收、村级配合、法院保障'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制。把市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和人民法院计生非诉执行情况纳入目标管理,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执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落实奖惩依据。
(一)职责范围
1.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政策外生育和影响较大的信访举报政策外生育案件的查处及全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指导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农场:负责对辖区内政策外生育案件的调查和一般案件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1)发现政策外出生后,应立即立案调查,拟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并在法定期限内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2)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20日内,乡镇应积极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
(3)对在1个月内具有履行能力又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钉子户',受委托征收部门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对受委托代征的社会抚养费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上帐入户。
3.市人民法院:
(1)确定专人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履行法律程序。
(2)对逾期拒不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或《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审查决定书》中规定的法定责任的政策外生育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
(二)目标任务
1.被委托征收的乡镇、农场征收社会抚养费目标任务:
(1)对2000年以来政策外生育案件的调查和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及时率达到97%以上,社会抚养费案件征收率要达到90%以上,社会抚养费征收要达到120万元以上。(详情见附表)
(2)社会抚养费上缴财政及时率达到100%。
(3)各乡镇、农场都要建立社会抚养费台帐,随时掌握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并及时调整征收办法。
2.市人民法院所受理的非诉执行案件目标任务:
(1)对当年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交的非诉执行案件立案率达到100%。
(2)对当年立案的计划生育非诉执行案件执结率达到95%。
(3)对计划生育非诉执行案件要建立完整的执行台帐,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要全额征收到位。
(三)时限要求
1.乡镇、农场辖区内发现政策外生育,应该在当月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并进行调查取证,同时对当事人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村(居)委会发现政策外出生要在当月报乡镇计生办,并配合调查取证,同时协助乡镇督促当事人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
2.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政策外生育当事人,由乡镇计生办将案件卷宗和政策外生育当事人家庭财产状况证明书一并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执行人员进一步催缴征收后,仍不缴纳的当事人,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市人民法院接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后,应立即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对当事人下达《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对仍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当事人要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这次专项征收活动从2008年4月30日开始,到2008年6月底结束。活动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 (2008年4月30日至5月5日);第二阶段集中征收阶段 (2008年5月5日至6月下旬);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 (2008年6月底)。
四、强化措施,确保落实
1.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市人口计生局要在办好有关案件的同时,指导乡镇依法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并做到'两严格五及时',即严格执行《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征收标准;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对政策外生育要及时上报、及时调查、及时下达征收决定书、及时督促当事人主动承担责任、及时对逾期拒不缴纳的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计生执法人员和法院执行人员,要坚持原则,主持公道,依法办事,不徇私情,积极排除各种干扰,自觉抵制讲情风,千方百计地提高征收社会抚养费和执行到位率,不得擅自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维护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尊严,进一步推进人口计生事业法制化进程。
2.加大强制执行力度。法院对计生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凡程序合法、文书规范、具备执行条件的,要及时立案、及时签发裁定文书、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在依法采取拘留、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手段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有利于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的其他措施,加大执法力度,争取一次性执行到位。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要采取分次执行的办法进行征收,确保3年内征收到位,否则不予结案。
3.社会抚养费征收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乡镇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要在4日内缴至指定银行,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要随时拨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上缴至指定银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或挪用、贪污、私分。对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责任人,依法予以追究。
4.完善社会抚养费登记台帐,市以乡镇为单位,乡镇以村为单位,及时、准确地登记当事人社会抚养费的征缴情况,并由乡镇定期汇总,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5.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将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随时进行督促检查,并将征收情况通报全市,对工作严重滞后的,将对年度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发布文号: 东办发[2008]24号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
《东方市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活动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5日
东方市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遏制政策外生育,进而增强公民法制意识,规范群众生育行为,促进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海南省社会抚养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了东方市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指导,贯彻落实《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严肃性,充分调动各乡镇、农场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的积极性,努力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以'市级委托、乡镇级征收、村级配合、法院保障'为主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制,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从而加快我市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进程。
二、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为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及人口和计划生育非诉执行案件工作的领导,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全市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组 长:谭灯耀(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吴 苗(市委副书记)
陈卫东(市委常委、组织部长)
张莉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李显民(市政府副市长)
符史环(市政协副主席)
吴曼江(市人民法院院长)
罗 毅(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
成 员: 梁子慧(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邢润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李海红(市政府副秘书长)
高昌琼(市财政局局长)
曾玉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符启君(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主任由曾玉雄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符启君同志兼任和朱孙益同志担任。办公室配备5名专职执法人员,做为征收社会抚养费日常工作的监察队,负责全市影响较大的信访举报政策外生育案件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和乡镇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的监督、指导及办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事项。
市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受理人口计生非诉执行案件。
各乡镇要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政策外生育案件的查处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村(居)委会要明确专人,配合市、乡镇计生执法人员和法院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三、明确责任,协调联动
建立健全'市级委托、乡镇级征收、村级配合、法院保障'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制。把市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和人民法院计生非诉执行情况纳入目标管理,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执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落实奖惩依据。
(一)职责范围
1.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政策外生育和影响较大的信访举报政策外生育案件的查处及全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指导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农场:负责对辖区内政策外生育案件的调查和一般案件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1)发现政策外出生后,应立即立案调查,拟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并在法定期限内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2)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20日内,乡镇应积极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
(3)对在1个月内具有履行能力又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钉子户',受委托征收部门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对受委托代征的社会抚养费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上帐入户。
3.市人民法院:
(1)确定专人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履行法律程序。
(2)对逾期拒不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或《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审查决定书》中规定的法定责任的政策外生育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
(二)目标任务
1.被委托征收的乡镇、农场征收社会抚养费目标任务:
(1)对2000年以来政策外生育案件的调查和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及时率达到97%以上,社会抚养费案件征收率要达到90%以上,社会抚养费征收要达到120万元以上。(详情见附表)
(2)社会抚养费上缴财政及时率达到100%。
(3)各乡镇、农场都要建立社会抚养费台帐,随时掌握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并及时调整征收办法。
2.市人民法院所受理的非诉执行案件目标任务:
(1)对当年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交的非诉执行案件立案率达到100%。
(2)对当年立案的计划生育非诉执行案件执结率达到95%。
(3)对计划生育非诉执行案件要建立完整的执行台帐,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要全额征收到位。
(三)时限要求
1.乡镇、农场辖区内发现政策外生育,应该在当月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并进行调查取证,同时对当事人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村(居)委会发现政策外出生要在当月报乡镇计生办,并配合调查取证,同时协助乡镇督促当事人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
2.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政策外生育当事人,由乡镇计生办将案件卷宗和政策外生育当事人家庭财产状况证明书一并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执行人员进一步催缴征收后,仍不缴纳的当事人,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市人民法院接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后,应立即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对当事人下达《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对仍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当事人要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这次专项征收活动从2008年4月30日开始,到2008年6月底结束。活动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 (2008年4月30日至5月5日);第二阶段集中征收阶段 (2008年5月5日至6月下旬);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 (2008年6月底)。
四、强化措施,确保落实
1.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市人口计生局要在办好有关案件的同时,指导乡镇依法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并做到'两严格五及时',即严格执行《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征收标准;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对政策外生育要及时上报、及时调查、及时下达征收决定书、及时督促当事人主动承担责任、及时对逾期拒不缴纳的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计生执法人员和法院执行人员,要坚持原则,主持公道,依法办事,不徇私情,积极排除各种干扰,自觉抵制讲情风,千方百计地提高征收社会抚养费和执行到位率,不得擅自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维护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尊严,进一步推进人口计生事业法制化进程。
2.加大强制执行力度。法院对计生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凡程序合法、文书规范、具备执行条件的,要及时立案、及时签发裁定文书、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在依法采取拘留、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手段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有利于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的其他措施,加大执法力度,争取一次性执行到位。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要采取分次执行的办法进行征收,确保3年内征收到位,否则不予结案。
3.社会抚养费征收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乡镇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要在4日内缴至指定银行,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要随时拨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上缴至指定银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或挪用、贪污、私分。对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责任人,依法予以追究。
4.完善社会抚养费登记台帐,市以乡镇为单位,乡镇以村为单位,及时、准确地登记当事人社会抚养费的征缴情况,并由乡镇定期汇总,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5.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将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随时进行督促检查,并将征收情况通报全市,对工作严重滞后的,将对年度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