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本政发[2007]10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一)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制定出台《本溪市“十一五”消防总体规划》,把城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地方消防力量发展、社会消防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出台《本溪市农村消防工作管理规定》,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畴,同步推进、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6月、12月分别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及时部署消防工作,研究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开展以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司其职、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的消防工作机制,及时消除各类重大火灾隐患。
(二)落实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各级政府及部门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辽政办〔2006〕7号)和《关于印发本溪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要求,细化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指标,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安全监管、规划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保障建设资金全额划拨。教育、司法、广电、劳动保障等部门要认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公安消防部门除完成消防监督和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民生命为主的各类抢险救援工作,并在政府领导下参与配合处置各类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
(三)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要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实行消防安全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组织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四)有效保障公民消防安全知情权和参与权。各级政府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渠道,适时向社会发布消防工作重大决策、城乡消防安全状况、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火灾抢险救援、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等消防工作情况。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和场所,要采取广播、设置警示牌等形式,告知有关人员火灾危险情况和预防火灾方法。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要依法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积极鼓励和引导广大公民参与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公益活动。
二、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一)制定发展目标。
各级政府要坚持落实规划、健全设施、不欠新账、快补旧账的原则,加快修订本溪市2006年至201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总体规划和每年度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详细计划、中心镇消防规划。
(二)大力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到2010年,完成程家消防站、姚家消防站、彩北消防站、转山消防站、卧龙消防站的建设任务;相关部门要把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城市水源和道路建设改造计划,同步实施,不欠新账,每年新建40个市政消火栓,随着道路改造,每年补建、修复10个市政消火栓,到2010年,新建、补建市政消火栓达到200个;平山路、解放路分别补建3个消防水鹤,地工路补建2个消防水鹤,到2010年,新建7个消防水鹤,补建8个消防水鹤。
(三)切实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资金。各级政府要将公共消防设施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消防建设费足额支出,逐步加大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消防投资的比例。
三、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一)加快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发展。制定《本溪市“十一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实施意见》,明确本溪市“十一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人员招收、管理、保障等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消防员工资和社会保险按时到位,劳动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要给予支持。本钢5个企业专职消防队随企业主辅分离,转制改为合同制消防队(站),每队配备20人,另配备合同制消防员100人;到2010年,将新建程家、姚家、彩北、转山、卧龙5个消防站,实现现役和合同制消防员共同执勤,配备合同制消防员120人;协调高速公路管理处,将本溪、南芬两个专职消防队转制为合同制消防队。各级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合同制消防员最低工资保障标准,并按照《劳动法》要求办理合同制消防员的保险、医疗、工伤等有关待遇和补偿。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到2010年增加公安事业编制60名、公安消防文职人员编制30名,解决公安消防现役警力不足问题。
(二)积极巩固和发展企业专职消防队伍。通过政府出资、企业和政府联合出资、企业间联合出资等方式,妥善解决北钢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存续问题。
(三)广泛建立群众性消防组织。各部门、各行业要督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承担本单位的防火巡查、初起火灾扑救、消防宣传培训等任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采取政府拨款、群众集资、社会赞助等方式,推动社区、村镇建立群众义务消防组织,设置固定的训练和工作场所,配备简易灭火器材和通信工具,开展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四)合理创建多警联动的消防机制。公安机关要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充分依靠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各种社会力量,大力开展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和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督促巡逻民警承担初起火灾扑救、疏散被困人员、维护火场交通和治安秩序等部分消防应急工作任务。
四、坚决整治各类火灾隐患
(一)严把火灾隐患源头关。各级政府要限期搬迁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加快“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步伐。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涉及消防安全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行政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房产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手续的审查。对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手续的建筑工程,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手续的建筑工程,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要加强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督管理。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合格的,不予批准。安全监管、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质监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易燃材料和设备的销售市场。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严把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检查关。
(二)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各级政府要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不安全因素,应组织当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相关技术专家进行论证。对确定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合理的整改措施和期限。对拒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或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及时列入督办事项或予以挂牌督办,并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协调解决。
(三)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责任。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5〕164号)要求,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制度。按照属地管理、逐级督办的原则,及时督促有关部门、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措施、任务和时限。对公安消防部门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的请示,要及时做出明确批复。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停产停业的请示,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上级政府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明确整改责任,督促下级政府挂牌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以本级政府名义直接挂牌督办。
五、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一)广泛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在每年的春季和冬季火灾多发季节和119宣传活动日,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无偿提供必要的时段和版面,开设消防专题或专栏,宣传火灾案例和消防知识。教育、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科普、普法、劳动就业等教育内容。
(二)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各级政府要制定本地区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发动社会力量,大力宣传用火、用油、用气、用电常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在社区、农村等人员流动大的场所设立消防宣传专栏,学校、企业要在重要场所设立消防宣传图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重点部位要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以会代训、观摩消防演习等形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消防安全培训,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相关职业资格培训考核内容。公安消防部门和有关行业系统、单位要制定消防安全培训计划,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六、加强消防产品监管
(一)切实履行消防产品监管职责。要进一步规范消防产品市场,重点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质监部门重点对生产、维修领域消防产品实施质量监督抽查;工商部门重点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实施监督检查;公安消防部门重点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实施监督检查,并加强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检查和消防产品一致性的现场检查。
(二)联合建立消防产品信息共享机制。质监部门要将每年消防产品的监督抽查计划及监督抽查结果通报工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工商部门要将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违法违规情况通报质监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要将监督检查中不合格消防产品的查处情况通报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质监、工商等部门要研究制定不合格消防产品召回制度,对不合格产品予以召回、改正或销毁。
七、发展消防中介组织
(一)积极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要充分利用社会新闻媒体和各类宣传载体,做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宣传和引导工作。工商、文化、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利用对公众聚集等场所实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引导社会单位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火灾责任保险市场的监督指导,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火灾财产保险产品,促进单位和场所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合理发展社会消防服务组织。依托公安机关保安公司,成立消防保安分公司,发展消防保安力量。要发展消防管理人中介组织,创建消防管理人才市场。鼓励社会开办消防技术性服务机构,提供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消防工程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评价、火灾损失核定、消防技术咨询等方面服务,满足社会单位消防技术需求。
(三)构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远程监控网络。要依托社会技术力量,建立由中介组织管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远程监控中心,到2010年使我市80%的重点单位实现远程监控。
八、大力提高灭火抢险救援综合能力要逐步建立集地下、高层建筑、油气储罐火灾模拟和道路交通、建筑倒塌事故模拟等功能齐全的综合训练中心,制定配套的模拟训练操法,开展高温、有毒、缺氧、浓烟等复杂危险情况下的实战演练。
九、加强考评制度建设,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一)科学建立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对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要建立由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率、消防经费投入占财政支出比重、专职消防人员占地区人口比例、重大火灾危险源分布、火灾四项指标(火灾数、伤人数、死人数、直接财产损失数)增长率、重特大火灾发生率等子指标组成并权衡的消防安全综合评价体系。每年年初,上级政府要与下级政府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消防经费投入、城市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目标。每年年底,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对下级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进行考核,对地区消防安全总体状况进行评价。考核评价情况要形成专题报告,连同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专题报上级政府。
(二)建立健全消防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要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责任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下级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实施审批、监督检查或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七年五月一日
发布文号: 本政发[2007]10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一)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制定出台《本溪市“十一五”消防总体规划》,把城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地方消防力量发展、社会消防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出台《本溪市农村消防工作管理规定》,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畴,同步推进、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6月、12月分别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及时部署消防工作,研究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开展以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司其职、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的消防工作机制,及时消除各类重大火灾隐患。
(二)落实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各级政府及部门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辽政办〔2006〕7号)和《关于印发本溪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要求,细化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指标,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安全监管、规划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保障建设资金全额划拨。教育、司法、广电、劳动保障等部门要认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公安消防部门除完成消防监督和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民生命为主的各类抢险救援工作,并在政府领导下参与配合处置各类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
(三)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要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实行消防安全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组织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四)有效保障公民消防安全知情权和参与权。各级政府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渠道,适时向社会发布消防工作重大决策、城乡消防安全状况、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火灾抢险救援、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等消防工作情况。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和场所,要采取广播、设置警示牌等形式,告知有关人员火灾危险情况和预防火灾方法。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要依法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积极鼓励和引导广大公民参与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公益活动。
二、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一)制定发展目标。
各级政府要坚持落实规划、健全设施、不欠新账、快补旧账的原则,加快修订本溪市2006年至201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总体规划和每年度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详细计划、中心镇消防规划。
(二)大力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到2010年,完成程家消防站、姚家消防站、彩北消防站、转山消防站、卧龙消防站的建设任务;相关部门要把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城市水源和道路建设改造计划,同步实施,不欠新账,每年新建40个市政消火栓,随着道路改造,每年补建、修复10个市政消火栓,到2010年,新建、补建市政消火栓达到200个;平山路、解放路分别补建3个消防水鹤,地工路补建2个消防水鹤,到2010年,新建7个消防水鹤,补建8个消防水鹤。
(三)切实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资金。各级政府要将公共消防设施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消防建设费足额支出,逐步加大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消防投资的比例。
三、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一)加快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发展。制定《本溪市“十一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实施意见》,明确本溪市“十一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人员招收、管理、保障等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消防员工资和社会保险按时到位,劳动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要给予支持。本钢5个企业专职消防队随企业主辅分离,转制改为合同制消防队(站),每队配备20人,另配备合同制消防员100人;到2010年,将新建程家、姚家、彩北、转山、卧龙5个消防站,实现现役和合同制消防员共同执勤,配备合同制消防员120人;协调高速公路管理处,将本溪、南芬两个专职消防队转制为合同制消防队。各级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合同制消防员最低工资保障标准,并按照《劳动法》要求办理合同制消防员的保险、医疗、工伤等有关待遇和补偿。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到2010年增加公安事业编制60名、公安消防文职人员编制30名,解决公安消防现役警力不足问题。
(二)积极巩固和发展企业专职消防队伍。通过政府出资、企业和政府联合出资、企业间联合出资等方式,妥善解决北钢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存续问题。
(三)广泛建立群众性消防组织。各部门、各行业要督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承担本单位的防火巡查、初起火灾扑救、消防宣传培训等任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采取政府拨款、群众集资、社会赞助等方式,推动社区、村镇建立群众义务消防组织,设置固定的训练和工作场所,配备简易灭火器材和通信工具,开展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四)合理创建多警联动的消防机制。公安机关要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充分依靠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各种社会力量,大力开展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和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督促巡逻民警承担初起火灾扑救、疏散被困人员、维护火场交通和治安秩序等部分消防应急工作任务。
四、坚决整治各类火灾隐患
(一)严把火灾隐患源头关。各级政府要限期搬迁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加快“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步伐。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涉及消防安全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行政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房产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手续的审查。对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手续的建筑工程,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手续的建筑工程,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要加强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督管理。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合格的,不予批准。安全监管、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质监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易燃材料和设备的销售市场。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严把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检查关。
(二)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各级政府要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不安全因素,应组织当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相关技术专家进行论证。对确定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合理的整改措施和期限。对拒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或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及时列入督办事项或予以挂牌督办,并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协调解决。
(三)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责任。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5〕164号)要求,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制度。按照属地管理、逐级督办的原则,及时督促有关部门、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措施、任务和时限。对公安消防部门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的请示,要及时做出明确批复。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停产停业的请示,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上级政府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明确整改责任,督促下级政府挂牌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以本级政府名义直接挂牌督办。
五、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一)广泛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在每年的春季和冬季火灾多发季节和119宣传活动日,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无偿提供必要的时段和版面,开设消防专题或专栏,宣传火灾案例和消防知识。教育、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科普、普法、劳动就业等教育内容。
(二)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各级政府要制定本地区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发动社会力量,大力宣传用火、用油、用气、用电常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在社区、农村等人员流动大的场所设立消防宣传专栏,学校、企业要在重要场所设立消防宣传图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重点部位要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以会代训、观摩消防演习等形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消防安全培训,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相关职业资格培训考核内容。公安消防部门和有关行业系统、单位要制定消防安全培训计划,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六、加强消防产品监管
(一)切实履行消防产品监管职责。要进一步规范消防产品市场,重点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质监部门重点对生产、维修领域消防产品实施质量监督抽查;工商部门重点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实施监督检查;公安消防部门重点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实施监督检查,并加强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检查和消防产品一致性的现场检查。
(二)联合建立消防产品信息共享机制。质监部门要将每年消防产品的监督抽查计划及监督抽查结果通报工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工商部门要将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违法违规情况通报质监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要将监督检查中不合格消防产品的查处情况通报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质监、工商等部门要研究制定不合格消防产品召回制度,对不合格产品予以召回、改正或销毁。
七、发展消防中介组织
(一)积极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要充分利用社会新闻媒体和各类宣传载体,做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宣传和引导工作。工商、文化、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利用对公众聚集等场所实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引导社会单位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火灾责任保险市场的监督指导,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火灾财产保险产品,促进单位和场所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合理发展社会消防服务组织。依托公安机关保安公司,成立消防保安分公司,发展消防保安力量。要发展消防管理人中介组织,创建消防管理人才市场。鼓励社会开办消防技术性服务机构,提供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消防工程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评价、火灾损失核定、消防技术咨询等方面服务,满足社会单位消防技术需求。
(三)构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远程监控网络。要依托社会技术力量,建立由中介组织管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远程监控中心,到2010年使我市80%的重点单位实现远程监控。
八、大力提高灭火抢险救援综合能力要逐步建立集地下、高层建筑、油气储罐火灾模拟和道路交通、建筑倒塌事故模拟等功能齐全的综合训练中心,制定配套的模拟训练操法,开展高温、有毒、缺氧、浓烟等复杂危险情况下的实战演练。
九、加强考评制度建设,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一)科学建立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对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要建立由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率、消防经费投入占财政支出比重、专职消防人员占地区人口比例、重大火灾危险源分布、火灾四项指标(火灾数、伤人数、死人数、直接财产损失数)增长率、重特大火灾发生率等子指标组成并权衡的消防安全综合评价体系。每年年初,上级政府要与下级政府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消防经费投入、城市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目标。每年年底,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对下级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进行考核,对地区消防安全总体状况进行评价。考核评价情况要形成专题报告,连同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专题报上级政府。
(二)建立健全消防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要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责任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下级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实施审批、监督检查或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七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