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行刑方式,通过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罪犯进行改造,极大地降低了行刑成本,避免了监禁改造的“交叉感染”,更有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希望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
社区矫正调研报告一:
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调研组对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进行调研,调研组先后到乡镇、县司法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等单位,采用听取工作汇报、走访、座谈的方式深入了解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情况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县于20xx年下半年正式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扎实有序;公检法等部门各司其职,衔接配合默契;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齐抓共管格局初步形成,整个试点工作阶段性成效比较明显。截止20xx年11月底,全县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790名,在册矫正对象350名,440名矫正对象依法解除矫正。目前,全县共有15个司法所,39名工作人员,10名大学生村官协助工作,422名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二、我县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做法
近年来,我县社区矫正在组织机构、队伍建设、教育管理、健全机制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预防和减少了重新犯罪,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了“平安常山”、“法治常山”建设,为建设文明和谐新常山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1、党政重视,强化组织保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社区矫正工作,将其列入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以县领导为主任,县政法委、公、检、法、司等部门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建立了由公、检、法、司4个部门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提出“各方协调、多家统计、集中核对、强化管理”的衔接方式,督促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各乡镇成立了以副书记为组长,各相关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村委会确定村主任、调解主任为矫正工作志愿者。这些组织机构的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落实,保证了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2、建立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先后相继出台了《常山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常山县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常山县社区矫正对象处罚办法》等文件,在矫正衔接、矫正执行、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矫正解除等环节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制定一系列制度进行规范,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司法所在具体负责管理矫正工作中也建立了召开例会、请假报告、学习培训、公益劳动、信息报送、档案管理、定期走访、一人一档等规章制度,注重教育实效,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始终健康有序运行。在基层派出所、司法所和行政村之间建立无缝衔接机制,实现了工作程序规范,各个环节有效链接,使矫正工作管理渠道有效畅通。
3、加强监管,提高矫正质量。各乡镇司法所认真开展日常矫正监管工作,落实各项矫正措施,重点是在抓好日常报到、集中教育、集中公益劳动等工作的基础上,实施分类管理,分级处理。根据矫正对象的家庭情况、经济条件、犯罪原因、个人性格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因人制定矫正方案,做到一人一方案,一方案一矫正责任人。同时注意发挥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派出所、司法所和监护人“4+1”矫正体系作用,实行用亲情呼唤、社区感化、友情帮助,切实提高矫正工作实效。通过送温暖、献爱心,着力解决矫正对象工作和生活中困难,有效提高了矫正对象的改选积极性和改造质量。针对矫正对象请假外出务工的情况,探索开展qq群联系、集中司法员外出考察等模式,得到了省、市司法部门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从目前我县的社区矫正工作来看,虽然取得了一些经验和可喜的进展,但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解决。
一是立法滞后带来工作缺乏法律依据。到目前为止我国社区矫正还没有单独立法,相关的法律也很少涉及有这方面的内容,只是根据“两高两部”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仍是公安机关,工作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矫正对象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实行刑法执行职能认同性较差,不服管的倾向性强。司法行政机关遏制脱、漏管和重新犯罪的措施弱,对违反监管规定的矫正对象的处罚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执行或提请,这种执行主体与执法主体分离的状况,直接削弱了基层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效果。
二是宣传发动还不够到位。社区矫正工作没有从正面向社会作广泛的宣传和发动,社会影响力和认同感不够高,没有做到真正深入人心,社区矫正工作社会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不少领导、干部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不了解也不理解,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概念、内容、目的、意义和作用知之甚少。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一些群众反映出一种对矫正对象的敌视态度,表现出过度的忧虑、恐惧,使矫正对象生活和就业存在较大阻力,也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许多困难。
三是组织队伍建设有待加强。社区矫正组织不健全,社区矫正层面单一,尚未形成全面完善的矫正网络。部分乡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动随意化、流动性大,队伍不稳定。基层司法所承担任务多,司法所工作人员及司法协理员专职人员少,大部分不是法律专业或刑法执行专业毕业,学习培训和外出考察机会较少。社区矫正工作者素质能力参差不齐,整体专业化程度不高,影响监管效果。
四是经费保障还不够有力。据了解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我县财政没有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足额拨付30%配套经费,装备建设更难落实,只能依靠省财政拨款经费保证办公设施的添置、培训等日常开支。这些经费对探索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治疗等现代矫正手段显得捉襟见肘,经费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五是监督管理效果有待提升。现行矫正制度包括了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公益劳动、请销假制度等,但由于场地、经费、人力资源严重缺乏,加之交叉感染的顾虑,集中学习培训工作基本上没有展开,公益劳动的时间和效果也得不到有力保障,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形式表现为报到、谈话及走访,社区矫正工作仅流于监控,无法实现较高水平的教育和矫正。
六是脱漏管和重新犯罪现象依然存在。XX年以来,违规收监1名,重新犯罪2名,还不同程度存在脱漏管现象。造成脱漏管和重新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的、矫正对象自身的原因,也有监管措施不力、教育效果不佳等方面的原因。虽然对矫正对象开展了首次谈话教育,每月接待矫正对象报到,谈话教育、制订个案矫正措施、逐户走访,重大节假日开展排查监控工作,但对矫正对象日常表现的掌握还很缺欠,对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还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矫正对象中偷盗、打架、吸毒、赌博等行为时有发生。
四、对加强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社区矫正是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工作,对推进我县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极为重要的社会意义。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意义,以更加务实的态度和更加有效的举措,切实推进我县社区矫正工作。
1、深入宣传教育,营造浓厚工作氛围。要通过会议、新闻、报纸、标语等各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意义,让全县各级领导、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人士掌握相关的政策规定,了解具体的工作内容、方式方法,积极配合、共同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要积极宣传报道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工作者以及通过社区矫正转变较为明显的典型人物,让社会和群众更加理解、支持、配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在社会营造浓厚的帮教氛围。要在社区内积极营造充满爱心、宽容的矫正工作环境,为矫正人提供情感支持和各种必要的帮助,形成人性化管理模式。
2、密切工作配合,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各家成员单位要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联系、密切配合、相互沟通,努力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做到“无缝衔接”,及时有效地处理社区矫正中出现的各种情况,最大限度地防止脱漏管现象的发生。检察机关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与其它部门取得联系,沟通情况,取得他们的支持配合,争得主动,确保矫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其它相关部门尤其是公安机关要最大限度地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人员支持和法律保障,切实维护司法机关在这项工作上的权威性。
3、完善组织机构、强化矫正队伍建设。要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大力推进直属司法所建设,逐步建立与公安派出所相对应的隶属于区司法局的区域司法所。要积极与乡镇党政领导沟通协调,调整充实社区矫正工作专业队伍。要从政法编制中调剂和公开招考公务员,以解决因乡镇内设司法所管理不顺、社区矫正执法力量不足问题。要积极整合司法行政工作资源,广泛动员基层组织、企业、学校、村(社区)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着力完善管理网络。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采取知识讲座、实地参观、考察交流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质,努力打造一支思想政治过硬、业务水平高、创造能力强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4、注重经费扶持,有力保障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既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更是社会安定和谐的基础性工作,需要一定的投入。建议将其纳入县财政预算的总体框架,每年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定期足额拨付30%配套经费给县司法局,进一步健全社区矫正经费管理、使用和检查、监督制度,完善社区矫正财政保障机制。同时广开资金筹措渠道,逐步向社会热心人士、单位和企业募捐,建立社区矫正基金。大力加强社区矫正后勤保障机制建设,着力解决好社区矫正工作必需的办公、学习、教育场所等基础设施和交通、通讯等装备问题。
5、加大监督力度,不断提高矫正质量。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非监禁罪犯监管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各种制度和办法,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健全检查、监督、考核、奖惩机制,不断创新和完善制度执行环境。要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规范化管理,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信息,防止脱管、漏管情况的出现。要积极衔接公安机关,在重要时期将重点人员实施重点管控,防止不安定因素的出现。对不服从监管、不遵纪守法的,要在加强打击、处罚力度的同时,积极研究新问题、探索新方法,做到管教结合、打防结合,提高打击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针对不同类型的矫正对象,区别对待,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从思想引导、心理疏导、法律服务、文化教育、就业导航、困难帮扶等方面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教、服务工作,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
6、加强行政立法,突破矫正工作“瓶颈”。社区矫正面临的最大难题是立法滞后,工作人员缺乏强有力的法律后援,建议逐级向上反映、呼吁我国相关的法律尽快制定颁布。立法中,要充分考虑到现在社区矫正试行工作中的实际,借鉴已取得的经验,提高矫正工作的实效性。如应当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和刑事执法工作者的法律地位,将司法行政机关从事社区矫正的政法编制人员纳入着装范围,加强社区矫正队伍正规化、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同时,立法还应当明确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立法应当对矫正对象的奖惩特别是涉及司法奖惩的原则、种类、考核、条件、办理及审批等内容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简化考核奖惩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社区矫正调研报告二: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行刑方式,通过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罪犯进行改造,极大地降低了行刑成本,避免了监禁改造的“交叉感染”,更有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已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管理和服务,既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内在要求。
一、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一)基本情况。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于XX年开始试点,XX年在全国试行,湖北省作为全国的第二批试点省份,于XX年开始试点。孝感市作为全省第二批试点地区,于XX年在孝南区广场街进行试点,安陆市社区矫正工作于XX年在全市全面推行。近年来,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使全市社区矫正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各级社区矫正组织按照 “提认识,建机制,增投入,夯基础,重创新,强队伍,勤督办,求实效”的工作思路,不断完善工作措施,稳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科学化管理、多元化教育、人性化帮扶”社区矫正工作模式,目前,安陆市在矫人员260人,累计接收469人,解矫209人,总体上”管控”得力,做到教育管理常规化,档案文书标准化,监管帮教人性化,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社区矫正工作扎实开展,为维护安陆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工作现状。当前,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力量总体薄弱,社区矫正组织不很健全,各乡镇虽成立了领导小组,但相应的工作职责、制度落实不到位,影响工作开展。司法所是基层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但从目前司法所的编制、人员配备现状看,工作力量与工作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在司法所的设置上,按国家规定每个所应配3-5人,除社区矫正外还有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多项职责。安陆市现有16个基层司法所,其中,一人所10个,2人所6个。在工作人员紧缺的情况下,基层司法所认真执行日常监管教育工作。一是严把接收环节。所有到市局报到的矫正对象,除携带相关法律文书外,还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2张照片,由市局统一设计并印制了矫正通知书、送达回执,确保了服刑人员都能按时按要求到指定司法所报到。二是逐人建立档案。通过全国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各所把所有矫正人员的档案信息资料全部录入管理系统。各司法所根据矫正人员提供的基础资料,逐人建立纸质档案,确保电子与纸质档案同步相符。
在实践中,从大体情况看,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基层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承担,尚未形成全面完善的矫正网络。虽然社区矫正工作在吸纳社会志愿者、整合社区力量帮教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仍处于构思起步阶段居委会成员和矫正对象单位及近亲属作为矫正小组的成员,责任心不强,成立的矫正小组大部分均没有尽到小组的职责,矫正小组人员素质也有待提高。
(三)监管情况。虽然我国制定了一些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但是关于社区矫正的执行权问题却是一片空白。我国《刑法》规定,依据人民法院判决的内容不同,刑罚分别由公安机关、监狱、人民法院执行。社区矫正工作是刑罚执行活动,目前没有正式法律予以明文规定。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司法行政部门只赋予了义务,并没有给予作好此项工作的权利,社区矫正属于一种行政执法,也代表法律的严肃性,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身份没有定位,无统一着装,无执法证件。现阶段司法行政各级部门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在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一味的“宽无边”但对矫正人员的管理却“严不足”,造成这种被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行政奖惩与刑事奖惩缺乏有效衔接,直接导致对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罚的部分内容形同虚设,对抗拒改造、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却很难收监执行;二是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属于刑罚执行性质,而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身份与社区矫正所面临的发展形势极不相称。随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出台,公安由管理主体成了辅助力量,而司法行政机关自己的执法队伍却没有及时建立填补公安退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后的权力真空,造成了司法所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缺乏有力的权力保障,司法所工作人员缺乏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监管工作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遇到紧急情况,无法对服刑人员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三是现在稳定工作压倒一切,出于稳定的需要,在工作中基于管理工作考核的制约和人道主义精神,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人员遇到的困难不得不设法解决,虽然这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实现维稳目标,但是也助长了极个别社区矫正人员以此为要挟。“宽而不严”的工作方式严重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矫正人员与社会群体的心态。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司法所没有正确实施“宽严相济”的工作方式,使部分矫正人员没有意识到自己现是一名犯罪分子的特殊身份,社区矫正是刑罚的具体执行,少数人员不服从管理,不按时汇报思想,不积极参加社区服务,对这类人群应加强教育监管力度。在社会群体中,绝大多数人的思想意识认为“罪犯”就意味着“坐牢”,认为犯罪分子被判刑后却仍然留在社会上就等于没有受到刑罚处罚,或最起码是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犯人从监狱出来了事就算了结,这种观念,深入人心且根深蒂固,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还有一些群众对社区服刑人员表现出过度的忧虑、恐惧,尽量避免与服刑人员接触,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相当的困难。
二、存在的问题
1、社区矫正对象逐年递增,人少事多矛盾凸现。基层司法所承担着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九项职能。且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经法院判决被宣告的缓刑罪犯越来越多,经裁定假释的罪犯日趋增多,且考验期一般较长,安陆市15个乡镇,一个开发区,仅有25名司法所工作人员,从全市260名社区对象仅靠司法所的25名工作人员,已无法承受如此重的工作压力。仅安陆市府城司法所,辖区面积大,矫正人员逐年增加,现在矫正对象60余人,但司法所的人员编制仅有是2人,工作人员每天疲于完成对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帮扶安置任务,完成上级司法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众多工作,管理事务多,很难持续跟踪和全面落实对特定对象的监管、教育、帮扶,工作难以做细、做深。
2、社区矫正工作氛围不浓,宣传不够。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要求整个社会对它的概念、工作内容、意义、重要性等有一个比较系统的了解和认识,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特别在农村,人们对社区矫正的概念、性质、目的、意义还缺乏必要的了解,主观上认为犯罪坐牢,就应该在监狱里,与社会隔离起来,才不会继续危害社会、危害他人,因此不愿意与他们接触甚至是提供帮助;XX年以来,安陆市推行社会网格化管理,将全市划分为533个网格,每个网格都聘用一名网格管理员,负责网格内的信息采集,提供便民服务。但网格化管理还处在初期阶段,目前主要是录入基础信息,其他重点对象未录入,也没有进行常态的管理与服务,故而城区网格管理员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也仅限于协助司法所核实对象是否在管辖区域内,缺乏管理的主观能动性。农村网格管理员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对矫正工作认识不到位,认为乡里乡亲的,不好意思对别人实施监管,并没有充分发挥他们基层信息员、服务员的作用。
3、社区矫正工作协调机制不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因而,社区矫正工作是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司法所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民政、人事劳动、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关工委、妇联等单位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下开展的。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和制度约束,缺乏必要的考核奖惩激励机制,导致各参与主体职责不明,配合不力,出现了司法行政机关单打独斗的工作局面,从而制约了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影响了矫正工作的质量。
4、社区矫正工作专项工作经费无保障。根据有关权威部门测算,每名矫正对象每年的矫正成本至少为XX元,目前,工作经费严重不足,没有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所必需的装备、场所、基地等,像每月走访教育、心理矫治等工作手段就会流于形式,司法所工作人员是在凭原则做事,凭责任做事。
5、司法所工作人员.执法权缺失,无法全面实施监管职能。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所会面对一些“棘手”的矫正人员,他们在“司法所没有执法权”的思想下,无视司法所监管,出现不及时报到,不服从管理、不汇报工作等现象,对于这类矫正人员,作为有责无权的司法所只能运用说服、教育等柔性的手段进行教育,即便是给予其警告,威慑力也不足,影响了监管效果。同时,基层司法所通常都是一人所,很多工作的开展,需要两个人的配合,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难度,也给工作人员本身留下隐患。
6、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参与力量不足:一是社区(村)居委会组织未充分挥作用。社区(村)居委会是距离矫正人员最近的组织,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落脚点,只有他们真正接纳了社区矫正对象,给予关怀和帮助,并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监管,才能在很大程度上将社会矫正工作做实、做深、做真,也能有效地缓解司法所人员不足的困难,并且为矫正对象提供一个宽松的改造环境。作为社区以及村委会的网格管理员在这方面就可以起到很关键的作用,网格员可以每月逐一走访管控对象,及时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思想状况、活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通过网格平台及时反馈到司法所,包括一些异常情况,司法所都能及时了解掌握,提前给予应急处置。二是社会工作者队伍严重缺位。社会工作者是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能为社区矫正提供专业服务的专门人员,他们的的角色定位和专业性容易与矫正人员沟通、交流,容易走入矫正人员内心世界,以“春风化雨”的方式完成对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因此,他们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但是目前司法所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者队伍缺位。3.社会志愿者队伍作用发挥有限。《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会志愿者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补充力量,司法所要积极组建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据调查,目前安陆市基本没有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
三、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网格化管理的工作特点
(一)社区网格化管理是将社区划分为若干网格,把网格作为社会服务管理的基本单位,是基层社会管理的有效形式。网格员都经过了相关的专业培训,所开展的工作面向所有对象、覆盖不同层次、满足各类需求的社区服务,其目的是实现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全覆盖、全天候、零距离”,真正在充实网格管理信息库和服务群众办实事等方面实现质和量的提高。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当务之急是建立起广泛吸纳社区人力、物力资源的立体社区矫正网络,而社区网格管理员所承担的工作职责也与社区矫正工作相互有着紧密的联系,同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
(二)矫正网络从结构上可以分为三级,第一级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主体,即由政法委统一领导,司法局组织实施,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的一整套矫正执行机关,这些机构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第二级是为矫正工作提供专业协助的机构和个人,他们不是矫正机关的组成部分,但通过协议的方式与矫正机关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第三级是具有社会责任感、志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无偿服务的社区志愿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严重欠缺条件下,可聘请社区网格管理员担任社区志愿者,作为“第三级”矫正网络组织成员之一,社区组织和网格员阶段性地参与矫正工作,在走访、帮教等专业领域提供服务,在专业矫正队伍没有完全形成体系前,弥补其专业领域上的不足,进一步发挥村委会、帮教小组的作用,形成一个组织完善的社区矫正网络。
(三)社区矫正工作应当注重发挥社会力量尤其是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应当明确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应当提倡和鼓舞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通过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教育、公益劳动场所或就业岗位等方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若网格管理员、社会志愿者能参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这种方式既有利于解决经费和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降低工作成本,提高矫正效果和质量。
四、加强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思考
为了更好地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维护社会和谐,推进法治建设,切实解决制约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笔者认为,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舆论引导。各级政府、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组织领导,不断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工作机构,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大人力、财力保障力度和工作推进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多渠道、多层面地宣传社区矫正的知识和政策,反映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报道社区矫正成果,争取社会各界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和支持,吸收更多专家、学者加入社会志愿者队伍,不断提高社区矫正的社会化程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一是综治部门要主动协调、监督成员单位的工作。对一些单凭司法行政部门难以协调的问题,比如公检法司等部门在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过程中部门职责不清、配合不力,各成员单位落实工商、信贷、税收、低保、社保等各项安置帮扶政策等,综治部门要主动介入。综治部门要对责任书的内容,定期督查考核,对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单位要追究责任,构成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要坚决实行一票否决。二是社区矫正办公室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指导职能。健全联动协调机制,落实实施社区矫正的职责,主动做好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社区矫正决定、执行、解除等各环节的相关制度,建立起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三是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任务和特点,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制定相应履行职责的细化方案和计划,充分发挥成员单位的重要作用,确保衔接工作不留空档,各部门间有序衔接配合,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
(三)进一步加大社区矫正基础工作平台建设力度。一是电子监控管理平台建设。电子监控管理平台集办公、监管、统计、考核、指挥调度为一体,是被实践证明了能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有效监控、提高监管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在前期准备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在早日完成电子监控平台的建设。二是心理咨询网络平台建设。心理矫治是从心理上对罪犯进行疏导,从而改变其犯罪心理的教育矫治方法,是防偏纠错、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关键工作,每个县市区要合理规划结构和布局,建设起较为规范的心理咨询室。三是各类基地建设。县市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各类基地建设,特别是集培训、教育、食宿、救助、组织公益劳动等功能于一体的过渡性安置基地的建设,应按规划逐步推进,建立一到几处过渡性安置基地。
(四)进一步解决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和经费问题。一是要切实解决社区矫正力量薄弱的问题。一方面要通过对矫正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强化学习,提高素质,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另一方面,在人员编制上作出安排,可考虑在政法编制不足的情况下,适当增加司法行政部门的地方事业编制(如:孝昌县为12个司法所配备了21个地方事业编制)。同时,加大对司法所招聘专职社会工作者的力度,合理配备社区矫正辅助人员,并适当提高工作人员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二是要切实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组织实施任务,各级财政应设立社区矫正专项工作经费,并随着财力增长逐年增加预算,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有效运行。同时,对一些生活特别困难的矫正对象,县级财政应该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金,提供政策优惠和扶持,解除后顾之忧,避免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五)进一步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一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认真清理修订市县两级制定下发的相关文件。二是制定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制度,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