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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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18年8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自身建设,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依据宪法、法律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结合我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做到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自觉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决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人大工作,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增强政治责任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代表人民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论述,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学习党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善于领会和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全省工作大局履行职责;学习宪法和法律,学习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 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理论和知识,准确把握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要求,不断增强依法履职能力。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优先履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责。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除因下列特殊情形可以请假外,不得缺席会议:
(一)参加中共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各部委、国务院各部门、省委召开的重要会议或者举行的重大活动的;
(二)参加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召集的专题会议或者调研活动的;
(三)本人因病住院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住院需要陪护的;
(四)参加在接到常务委员会会议通知之前已安排的重要外事活动或者临时因公出国出境访问的;
(五)参加救灾、救险或者处理突发事件的;
(六)其他需要请假的情形。
组成人员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两日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经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报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并向主任备案;在会议期间因上述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经分组会议召集人、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报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缺席。
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分别通报上次会议、半年和全年会议的出席情况,并将组成人员年度会议出席情况报送省委。
对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按照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它有关程序性的规定;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时,应当按要求着装,并保持饱满的精神状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前,组成人员应当就会议议题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人大代表、原选举单位、人民群众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读会议材料,做好审议准备。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应当围绕会议议题积极进行有针对性的审议发言。
第十二条 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各项议案的表决,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参加立法、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等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在活动中应当深入实际,注重实效。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主动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诉求,并积极及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五条 在专门委员会任职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参加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和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准则,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反对并抵制不正之风,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严守国家和常务委员会工作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和传播。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社会活动时,行为举止应当符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身份,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在外事活动中,应当模范遵守外事纪律,自觉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九条 实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个人年度履职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要求向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交个人年度履职情况书面报告,印发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接受人大代表监督。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建议按照有关程序辞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9月17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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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18年8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自身建设,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依据宪法、法律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结合我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做到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自觉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决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人大工作,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增强政治责任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代表人民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论述,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学习党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善于领会和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全省工作大局履行职责;学习宪法和法律,学习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 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理论和知识,准确把握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要求,不断增强依法履职能力。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优先履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责。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除因下列特殊情形可以请假外,不得缺席会议:
(一)参加中共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各部委、国务院各部门、省委召开的重要会议或者举行的重大活动的;
(二)参加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召集的专题会议或者调研活动的;
(三)本人因病住院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住院需要陪护的;
(四)参加在接到常务委员会会议通知之前已安排的重要外事活动或者临时因公出国出境访问的;
(五)参加救灾、救险或者处理突发事件的;
(六)其他需要请假的情形。
组成人员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两日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经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报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并向主任备案;在会议期间因上述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经分组会议召集人、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报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缺席。
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分别通报上次会议、半年和全年会议的出席情况,并将组成人员年度会议出席情况报送省委。
对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按照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它有关程序性的规定;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时,应当按要求着装,并保持饱满的精神状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前,组成人员应当就会议议题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人大代表、原选举单位、人民群众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读会议材料,做好审议准备。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应当围绕会议议题积极进行有针对性的审议发言。
第十二条 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各项议案的表决,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参加立法、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等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在活动中应当深入实际,注重实效。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主动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诉求,并积极及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五条 在专门委员会任职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参加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和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准则,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反对并抵制不正之风,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严守国家和常务委员会工作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和传播。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社会活动时,行为举止应当符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身份,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在外事活动中,应当模范遵守外事纪律,自觉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九条 实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个人年度履职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要求向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交个人年度履职情况书面报告,印发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接受人大代表监督。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建议按照有关程序辞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9月17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