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中共合肥市
发布文号: 合发[2006]23号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
人大党组《关于做好全市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已经市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
二00六年十月八日
关于做好全市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发[2006]17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依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全市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是全市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我们党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一次重要实践,事关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事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持和完善,事关巩固国家政权建设的基础,事关我市奋力崛起和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大局。
这次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按照省、市委的统一部署,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推进我市跨越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湖城市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这次换届选举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要坚持党的领导。换届选举的全过程都要由党委统一领导,保证换届选举的正确方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二要坚持发扬民主。在党委领导下,相信和依靠群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尊重和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利。三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要按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确保换届选举依法进行。
二、认真做好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
这次县区、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是第一次同步进行,工作要求更高,难度加大。随着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样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出了更高要求;流动人口数量增多、地点分散,乡镇区划调整也带来一些新的情况。因此,必须要针对同步换届选举的特点和当前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以下工作:
(一)换届选举的时间安排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我市县区、乡镇人大代表的同步换届选举工作自2006年10月上旬开始,2007年1月底前选出县区、乡镇人大代表,2007年3月底前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各县区选举日由县区选举委员会自行确定。
省人大常委会去年8月作出县区、乡镇人大代表同步换届选举的决定后,在乡镇撤并中有一部分新建乡镇选举了新一届乡镇人大代表,召开了新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这部分乡镇在本次同步换届选举中,作为特殊情况,可不参加全市统一的县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不选举新一届乡镇人大代表和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但必须选举新一届县区人大代表。这部分乡镇下一次换届选举与全市其他县区、乡镇同步进行。
这次同步换届选举中,重点要抓好两个环节:一是县区、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在同一时间内分别提名,并同时分别投票选举;二是县区、乡镇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统一考察,统筹安排。
县区人大常委会要制定周密细致的换届选举工作方案,便于选区操作。选举工作大体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成立选举工作机构,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编印选举工作宣传提纲,印制各种证件。第二阶段,广泛进行宣传发动,搞好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依法处理选民不同意见的申诉。第三阶段,提名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反复酝酿、民主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第四阶段,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做好各项工作报告,组织好代表审议,做出相应决议,选举产生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各阶段的时间安排由各县、区人大常委会确定。
(二)代表名额、结构和素质要求
肥西县原南岗镇、烟墩乡已分别划给蜀山区、包河区,区划调整后,四个城区人口变化较大,据此,需要重新确定县区人大代表名额,由市人大常委会及早上报省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确定;对于因区划变动需要重新确定的乡镇人大的代表名额,有关县区人大常委会要依法及时确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人大代表的构成应充分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的要求,从本地实际出发,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县区、乡镇人大代表中,非中共党员应不少于35%, 妇女代表比例应高于本届,连任的人大代表应保留30%左右。要切实保证来自基层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在代表中的比例比本届有所提高。少数民族代表和归侨代表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保证。上下级人大代表,县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一般不要交叉安排。妇女代表候选人一般不少于25%。按照省委[2006]17号文件的要求,此次县区、乡镇人大换届,对推荐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级人大代表的人数,应注意从严掌握。
人大代表应具备与执行代表职务相适应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要按照模范遵宪法和法律、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要求,切实把好代表候选人推荐关。要坚决防止有涉黑涉恶、参与邪教活动等违法行为的人或品行恶劣的人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一经发现,必须妥善做好工作,由推荐者及时撤回提名。
(三)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工作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照工作单位划分。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在城镇可以适当增加按照居住状况划分。选区的划分要综合考虑到便于县区、乡镇人大代表同步选举,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接受监督。按照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的原则,每一选区可以安排选举1至3名代表。选区划分中,应先确定选举乡镇人大代表的选区,尽量使每个县区人大代表的选区包含若干个乡镇人大代表选区,方便选民参加选举。
选举工作机构要采取多种途径,依法积极主动做好选民登记工作,既可以通过入户调查、到选民住所或工作单位动员选民登记,也可以在选区设立若干登记站,发动选民自行登记。选民登记要做到及时、准确,务必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完成,力求做到不重登、不错登、不漏登。
(四)依法推荐和确定代表候选人
要依法推荐代表候选人。有权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主体有两种,一是各政党、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乡镇人大代表时, 乡镇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县区人大代表时,县区和乡镇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在一个选区选举代表时,选区内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二是选民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要高度重视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工作,在推荐过程中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进行正确引导。无论是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候选人,还是选民联名推荐的候选人,都要进行深入的考察和了解,要严格把关,实行代表候选人推荐责任制。党委组织部门在代表候选人推荐、提名,特别是现任代表的去留问题上要注意听取人大党组的意见。非中共党员代表候选人的推荐要注意听取统战部门的意见。
要依法实行差额选举。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如实介绍被推荐人选的情况。如果被推荐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1倍以上,由选举委员会交由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讨论、协商应当公正、公开,使讨论、协商的过程成为逐步取得共识的过程。如果经多次协商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可以进行预选,预选程序可以适当简化。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以后, 由选举委员会统一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介绍内容要充实,方法要多样,条件成熟的地方, 可以安排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回答选民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和及时纠正候选人自行介绍等各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参选活动,确保推荐和选举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五)依法组织投票选举
在每一个县、区,县区、乡镇人大代表选举要在同一天进行。各县、区要在投票地点、选票设计、票箱设置方面统筹安排,同时、同地分别组织投票选举。各选区投票结束后分别一次计票,并当日公布选举结果。县区、乡镇选举委员会要组织精干力量,确保投票选举依法有序进行。要因地制宜,根据选区内选民居住状况、选民参选意识和参选习惯,合理确定投票的形式,采取召开选举大会和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在城镇主要采取召开选举大会和设立投票站,在农村主要采取召开选举大会和流动票箱的形式。对采用流动票箱组织投票的,选举委员会应派出3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流动票箱的工作,选票、票箱、名册分别要有专人负责,切实加大对流动票箱的监管力度。
(六)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
要依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流动人口原则上应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劳动、工作或者居住,有条件的可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凡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选民实际上已迁居市内其他地方一年以上,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以后,可以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选民实际上已迁居市外一年以上,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在原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如愿意参加现居住地的选举,由户口所在地选举机构同现居住地的选举机构联系,确定选民参选地点。
户口所在地的选举机构要为流动人口委托他人投票或者为他们开具选举资格证明提供便利,如主动与他们的亲属取得联系,确认其委托书;通过信函或者其他形式,为他们参加现居住地的选举开具单独或者集体选民资格证明。现居住地的选举机构也可以主动联系户口所在地选举机构确认流动人口的选民资格;户口所在地的选举工作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选举机构尚未设立或者已经撤销的,可以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各地要在流动人口中广泛进行宣传,使参选者明白参加选举的意义、具体途径和法定程序,积极有效地行使选举权利。
(七)切实防止和及时处理干扰、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
要认真贯彻执行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杜绝换届选举中的不正之风,切实保障选民和代表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要注意防止和及时处理各种违法行为,严禁贿选,严防家族、宗教势力干预和操纵选举,严惩黑恶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对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的,对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的,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国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要从严惩处。
(八)及时召开新一届县区、乡镇人大第一次会议
县区、乡镇人大代表选出后,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召开新一届县区、乡镇人大第一次会议。要依法制定好选举办法,正确处理组织提名和代表联名的关系,坚持差额选举原则,依法选举县区、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党委在安排县区、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所提人选一般应能任满一届,一经依法当选,除特殊情况外,不要在届内调整, 以保持领导班子在任期内的相对稳定,尊重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利。
此外,对因工作需要担任代表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变动后一般辞去代表职务,由党委组织部门商同级人大常委会党组后,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经本人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九)进一步加强县区、乡镇人大的组织建设
根据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重新确定了我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新一届县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有所增加,具体名额是:肥东县29名,肥西县27名,长丰县25名,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各21名,包河区23名。要进一步优化县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整体构成,选拔一定比例的熟悉经济、法律、文教、科技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和一些能干满两届的比较年轻的同志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提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整体素质和保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在县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非中共党员应不少于30%,专职的一般应占50%以上,女性应占20%左右。
根据皖发[2006]17号文件精神,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可由同级党委书记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合适的人选担任。党委书记担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要拿出足够的精力做人大工作,履行好人大常委会主任职责。要配强乡镇人大主席,切实提高其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由党委书记担任人大主席的乡镇,应配备一名热心人大工作的专职副主席,具体负责乡镇人大的日常工作,并配备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做人大工作。
(十)认真落实换届选举经费
按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县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县区、乡镇两级财政要根据选举工作的实际需要,按每位选民1.5元左右,及时编制经费预算予以拨付,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
全市县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地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细致地做好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
各级党委要把这次换届选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选举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为换届选举工作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确保县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依法有序进行。市、县区、乡镇党委要分别成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市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具体事务。
市人大常委会要具体指导全市的县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并负责做好选举骨干的培训。县区人大常委会要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提出县区、乡镇选举委员会人选,报同级党委批准。县区、乡镇选举委员会要在同级党委和县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加强协调和配合,依法做好换届选举各个环节的工作,引导选民按照法定程序参加选举活动,为选民依法参加选举提供各项服务。
党委组织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考察提名和国家机关领导人选的考察推荐,改进领导人员选举的有关工作。要认真负责地向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供候选人的有关情况,为准确全面介绍候选人提供条件。
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换届选举宣传工作的领导,牢牢把握舆论主导权,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正确引导选民和代表依法参加选举,为换届选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对县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中的法律问题、专业问题,各新闻媒体要多与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沟通。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市委组织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市县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情况,换届选举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请示报告,确保全市县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二00六年十月八日
发布文号: 合发[2006]23号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
人大党组《关于做好全市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已经市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
二00六年十月八日
关于做好全市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发[2006]17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依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全市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是全市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我们党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一次重要实践,事关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事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持和完善,事关巩固国家政权建设的基础,事关我市奋力崛起和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大局。
这次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按照省、市委的统一部署,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推进我市跨越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湖城市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这次换届选举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要坚持党的领导。换届选举的全过程都要由党委统一领导,保证换届选举的正确方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二要坚持发扬民主。在党委领导下,相信和依靠群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尊重和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利。三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要按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确保换届选举依法进行。
二、认真做好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
这次县区、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是第一次同步进行,工作要求更高,难度加大。随着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样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出了更高要求;流动人口数量增多、地点分散,乡镇区划调整也带来一些新的情况。因此,必须要针对同步换届选举的特点和当前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以下工作:
(一)换届选举的时间安排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我市县区、乡镇人大代表的同步换届选举工作自2006年10月上旬开始,2007年1月底前选出县区、乡镇人大代表,2007年3月底前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各县区选举日由县区选举委员会自行确定。
省人大常委会去年8月作出县区、乡镇人大代表同步换届选举的决定后,在乡镇撤并中有一部分新建乡镇选举了新一届乡镇人大代表,召开了新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这部分乡镇在本次同步换届选举中,作为特殊情况,可不参加全市统一的县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不选举新一届乡镇人大代表和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但必须选举新一届县区人大代表。这部分乡镇下一次换届选举与全市其他县区、乡镇同步进行。
这次同步换届选举中,重点要抓好两个环节:一是县区、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在同一时间内分别提名,并同时分别投票选举;二是县区、乡镇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统一考察,统筹安排。
县区人大常委会要制定周密细致的换届选举工作方案,便于选区操作。选举工作大体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成立选举工作机构,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编印选举工作宣传提纲,印制各种证件。第二阶段,广泛进行宣传发动,搞好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依法处理选民不同意见的申诉。第三阶段,提名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反复酝酿、民主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第四阶段,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做好各项工作报告,组织好代表审议,做出相应决议,选举产生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各阶段的时间安排由各县、区人大常委会确定。
(二)代表名额、结构和素质要求
肥西县原南岗镇、烟墩乡已分别划给蜀山区、包河区,区划调整后,四个城区人口变化较大,据此,需要重新确定县区人大代表名额,由市人大常委会及早上报省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确定;对于因区划变动需要重新确定的乡镇人大的代表名额,有关县区人大常委会要依法及时确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人大代表的构成应充分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的要求,从本地实际出发,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县区、乡镇人大代表中,非中共党员应不少于35%, 妇女代表比例应高于本届,连任的人大代表应保留30%左右。要切实保证来自基层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在代表中的比例比本届有所提高。少数民族代表和归侨代表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保证。上下级人大代表,县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一般不要交叉安排。妇女代表候选人一般不少于25%。按照省委[2006]17号文件的要求,此次县区、乡镇人大换届,对推荐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级人大代表的人数,应注意从严掌握。
人大代表应具备与执行代表职务相适应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要按照模范遵宪法和法律、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要求,切实把好代表候选人推荐关。要坚决防止有涉黑涉恶、参与邪教活动等违法行为的人或品行恶劣的人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一经发现,必须妥善做好工作,由推荐者及时撤回提名。
(三)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工作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照工作单位划分。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在城镇可以适当增加按照居住状况划分。选区的划分要综合考虑到便于县区、乡镇人大代表同步选举,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接受监督。按照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的原则,每一选区可以安排选举1至3名代表。选区划分中,应先确定选举乡镇人大代表的选区,尽量使每个县区人大代表的选区包含若干个乡镇人大代表选区,方便选民参加选举。
选举工作机构要采取多种途径,依法积极主动做好选民登记工作,既可以通过入户调查、到选民住所或工作单位动员选民登记,也可以在选区设立若干登记站,发动选民自行登记。选民登记要做到及时、准确,务必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完成,力求做到不重登、不错登、不漏登。
(四)依法推荐和确定代表候选人
要依法推荐代表候选人。有权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主体有两种,一是各政党、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乡镇人大代表时, 乡镇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县区人大代表时,县区和乡镇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在一个选区选举代表时,选区内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二是选民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要高度重视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工作,在推荐过程中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进行正确引导。无论是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候选人,还是选民联名推荐的候选人,都要进行深入的考察和了解,要严格把关,实行代表候选人推荐责任制。党委组织部门在代表候选人推荐、提名,特别是现任代表的去留问题上要注意听取人大党组的意见。非中共党员代表候选人的推荐要注意听取统战部门的意见。
要依法实行差额选举。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如实介绍被推荐人选的情况。如果被推荐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1倍以上,由选举委员会交由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讨论、协商应当公正、公开,使讨论、协商的过程成为逐步取得共识的过程。如果经多次协商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可以进行预选,预选程序可以适当简化。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以后, 由选举委员会统一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介绍内容要充实,方法要多样,条件成熟的地方, 可以安排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回答选民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和及时纠正候选人自行介绍等各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参选活动,确保推荐和选举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五)依法组织投票选举
在每一个县、区,县区、乡镇人大代表选举要在同一天进行。各县、区要在投票地点、选票设计、票箱设置方面统筹安排,同时、同地分别组织投票选举。各选区投票结束后分别一次计票,并当日公布选举结果。县区、乡镇选举委员会要组织精干力量,确保投票选举依法有序进行。要因地制宜,根据选区内选民居住状况、选民参选意识和参选习惯,合理确定投票的形式,采取召开选举大会和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在城镇主要采取召开选举大会和设立投票站,在农村主要采取召开选举大会和流动票箱的形式。对采用流动票箱组织投票的,选举委员会应派出3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流动票箱的工作,选票、票箱、名册分别要有专人负责,切实加大对流动票箱的监管力度。
(六)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
要依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流动人口原则上应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劳动、工作或者居住,有条件的可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凡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选民实际上已迁居市内其他地方一年以上,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以后,可以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选民实际上已迁居市外一年以上,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在原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如愿意参加现居住地的选举,由户口所在地选举机构同现居住地的选举机构联系,确定选民参选地点。
户口所在地的选举机构要为流动人口委托他人投票或者为他们开具选举资格证明提供便利,如主动与他们的亲属取得联系,确认其委托书;通过信函或者其他形式,为他们参加现居住地的选举开具单独或者集体选民资格证明。现居住地的选举机构也可以主动联系户口所在地选举机构确认流动人口的选民资格;户口所在地的选举工作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选举机构尚未设立或者已经撤销的,可以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各地要在流动人口中广泛进行宣传,使参选者明白参加选举的意义、具体途径和法定程序,积极有效地行使选举权利。
(七)切实防止和及时处理干扰、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
要认真贯彻执行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杜绝换届选举中的不正之风,切实保障选民和代表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要注意防止和及时处理各种违法行为,严禁贿选,严防家族、宗教势力干预和操纵选举,严惩黑恶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对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的,对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的,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国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要从严惩处。
(八)及时召开新一届县区、乡镇人大第一次会议
县区、乡镇人大代表选出后,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召开新一届县区、乡镇人大第一次会议。要依法制定好选举办法,正确处理组织提名和代表联名的关系,坚持差额选举原则,依法选举县区、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党委在安排县区、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所提人选一般应能任满一届,一经依法当选,除特殊情况外,不要在届内调整, 以保持领导班子在任期内的相对稳定,尊重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利。
此外,对因工作需要担任代表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变动后一般辞去代表职务,由党委组织部门商同级人大常委会党组后,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经本人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九)进一步加强县区、乡镇人大的组织建设
根据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重新确定了我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新一届县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有所增加,具体名额是:肥东县29名,肥西县27名,长丰县25名,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各21名,包河区23名。要进一步优化县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整体构成,选拔一定比例的熟悉经济、法律、文教、科技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和一些能干满两届的比较年轻的同志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提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整体素质和保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在县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非中共党员应不少于30%,专职的一般应占50%以上,女性应占20%左右。
根据皖发[2006]17号文件精神,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可由同级党委书记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合适的人选担任。党委书记担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要拿出足够的精力做人大工作,履行好人大常委会主任职责。要配强乡镇人大主席,切实提高其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由党委书记担任人大主席的乡镇,应配备一名热心人大工作的专职副主席,具体负责乡镇人大的日常工作,并配备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做人大工作。
(十)认真落实换届选举经费
按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县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县区、乡镇两级财政要根据选举工作的实际需要,按每位选民1.5元左右,及时编制经费预算予以拨付,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
全市县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地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细致地做好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
各级党委要把这次换届选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选举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为换届选举工作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确保县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依法有序进行。市、县区、乡镇党委要分别成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市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具体事务。
市人大常委会要具体指导全市的县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并负责做好选举骨干的培训。县区人大常委会要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提出县区、乡镇选举委员会人选,报同级党委批准。县区、乡镇选举委员会要在同级党委和县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加强协调和配合,依法做好换届选举各个环节的工作,引导选民按照法定程序参加选举活动,为选民依法参加选举提供各项服务。
党委组织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考察提名和国家机关领导人选的考察推荐,改进领导人员选举的有关工作。要认真负责地向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供候选人的有关情况,为准确全面介绍候选人提供条件。
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换届选举宣传工作的领导,牢牢把握舆论主导权,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正确引导选民和代表依法参加选举,为换届选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对县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中的法律问题、专业问题,各新闻媒体要多与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沟通。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市委组织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市县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情况,换届选举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请示报告,确保全市县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二00六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