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离婚诉讼前补签的赠予合同应该是无效的。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的行为,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权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