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汴政〔2005〕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开封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繁荣经济,美化城市,提升城市品位,规范城市夜景灯饰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夜景灯饰,是指独立设置或依附于建(构)筑物、公共场所及用于装饰、宣传、广告等设置的户外光源及其设施。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夜景灯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建设、工商、公安、消防、旅游、商务、文化、电业、文明办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夜景灯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夜景灯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道路、街景、广场、旅游风景区专项规划及城市道路类别、建(构)筑物特征、功能特点,编制城市夜景灯饰规划,制定相应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夜景灯饰规划是我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重要内容,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执行。
第五条 下列范围应当按城市夜景灯饰规划和标准设置夜景灯饰:
(一)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重要广场及所有高大重要建(构)筑物;
(二)各旅游景区(点)及周边重要建(构)筑物;
(三)市区主要街道的沿街店铺;
(四)市区大型建筑、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主体建筑物、主要街道交叉口转角建筑;
(五)依附于主要街道建(构)筑物或独立设置的户外广告;
(六)繁华商业区;
(七)夜景灯饰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场所或建(构)筑物。
第六条 城市夜景灯饰应当采用新材料、新技术,应整洁、规范、美观,安装牢固并采取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发生故障必须及时维修,确保安全和亮化效果。
第七条 在高大重要建(构)筑物、旅游景点、繁华商业区、广场、主要街道沿街门店设置的夜景灯饰,由单位或个人提出具体方案,经夜景灯饰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凡在城市夜景灯饰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各类夜景灯饰必须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组织竣工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夜景灯饰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和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设施,应当按夜景灯饰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设置灯饰。
第九条 从事城市夜景灯饰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 各类夜景灯饰设置责任者必须无条件承担各类夜景灯饰设置任务。道路、广场、立交桥等市政公用设施及旅游景点的灯饰设置,由建设或管理单位负责。建(构)筑物外部灯饰设置,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公益性灯饰的日常维护、管理、运行,由投资建设的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负责,其他灯饰的日常维护、管理、运行,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外部的灯饰日常维护、管理、运行费用由建(构)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公益性灯饰日常维护、管理、运行的费用,由投资建设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由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灯饰的日常维护、管理和运行费用应当列入城市维护费。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设置的非经营性的灯饰,在申报电力增容和交纳电费时,供电部门应当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禁止擅自移动、拆除各类夜景灯饰。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设置者应当向夜景灯饰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原因需要拆除各类夜景灯饰的,须经夜景灯饰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亮化工程运行时间。
(一)平时亮化时间:
春季、夏季、秋季亮灯时间为每晚19时至21时30分,冬季亮灯时间为每晚18时至21时。
(二)节假日期间亮灯时间:
春节期间:除夕至农历正月十六每晚18时至24时。
“五一”期间:4月30日至5月8日每晚19时30分至24时。
“十一”期间:9月30日至10月7日每晚19时30分至24时。
菊花花会期间每晚19时30分至24时。
因特殊情况,不能开启的,应当报夜景灯饰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夜景灯饰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夜景灯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监察、文明办等部门对各责任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由夜景灯饰主管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罚款:
(一)各类夜景灯饰责任者未按城市灯饰规划或规定设置灯饰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启用各类夜景灯饰的;
(三)未按规定修复各类夜景灯饰的。
第十八条 擅自改变、移动、拆除、损坏依附或连接城市道路的夜景灯饰和私接其电源的,由夜景灯饰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擅自进行夜景灯饰设计、施工的,由夜景灯饰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夜景灯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严重影响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管理的,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城市路灯的建设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开封市夜景灯饰管理暂行办法》(汴政〔2001〕26号)同时废止。
发布文号: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汴政〔2005〕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开封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繁荣经济,美化城市,提升城市品位,规范城市夜景灯饰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夜景灯饰,是指独立设置或依附于建(构)筑物、公共场所及用于装饰、宣传、广告等设置的户外光源及其设施。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夜景灯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建设、工商、公安、消防、旅游、商务、文化、电业、文明办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夜景灯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夜景灯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道路、街景、广场、旅游风景区专项规划及城市道路类别、建(构)筑物特征、功能特点,编制城市夜景灯饰规划,制定相应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夜景灯饰规划是我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重要内容,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执行。
第五条 下列范围应当按城市夜景灯饰规划和标准设置夜景灯饰:
(一)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重要广场及所有高大重要建(构)筑物;
(二)各旅游景区(点)及周边重要建(构)筑物;
(三)市区主要街道的沿街店铺;
(四)市区大型建筑、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主体建筑物、主要街道交叉口转角建筑;
(五)依附于主要街道建(构)筑物或独立设置的户外广告;
(六)繁华商业区;
(七)夜景灯饰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场所或建(构)筑物。
第六条 城市夜景灯饰应当采用新材料、新技术,应整洁、规范、美观,安装牢固并采取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发生故障必须及时维修,确保安全和亮化效果。
第七条 在高大重要建(构)筑物、旅游景点、繁华商业区、广场、主要街道沿街门店设置的夜景灯饰,由单位或个人提出具体方案,经夜景灯饰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凡在城市夜景灯饰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各类夜景灯饰必须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组织竣工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夜景灯饰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和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设施,应当按夜景灯饰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设置灯饰。
第九条 从事城市夜景灯饰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 各类夜景灯饰设置责任者必须无条件承担各类夜景灯饰设置任务。道路、广场、立交桥等市政公用设施及旅游景点的灯饰设置,由建设或管理单位负责。建(构)筑物外部灯饰设置,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公益性灯饰的日常维护、管理、运行,由投资建设的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负责,其他灯饰的日常维护、管理、运行,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外部的灯饰日常维护、管理、运行费用由建(构)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公益性灯饰日常维护、管理、运行的费用,由投资建设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由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灯饰的日常维护、管理和运行费用应当列入城市维护费。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设置的非经营性的灯饰,在申报电力增容和交纳电费时,供电部门应当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禁止擅自移动、拆除各类夜景灯饰。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设置者应当向夜景灯饰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原因需要拆除各类夜景灯饰的,须经夜景灯饰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亮化工程运行时间。
(一)平时亮化时间:
春季、夏季、秋季亮灯时间为每晚19时至21时30分,冬季亮灯时间为每晚18时至21时。
(二)节假日期间亮灯时间:
春节期间:除夕至农历正月十六每晚18时至24时。
“五一”期间:4月30日至5月8日每晚19时30分至24时。
“十一”期间:9月30日至10月7日每晚19时30分至24时。
菊花花会期间每晚19时30分至24时。
因特殊情况,不能开启的,应当报夜景灯饰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夜景灯饰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夜景灯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监察、文明办等部门对各责任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由夜景灯饰主管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罚款:
(一)各类夜景灯饰责任者未按城市灯饰规划或规定设置灯饰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启用各类夜景灯饰的;
(三)未按规定修复各类夜景灯饰的。
第十八条 擅自改变、移动、拆除、损坏依附或连接城市道路的夜景灯饰和私接其电源的,由夜景灯饰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擅自进行夜景灯饰设计、施工的,由夜景灯饰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夜景灯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严重影响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管理的,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城市路灯的建设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开封市夜景灯饰管理暂行办法》(汴政〔2001〕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