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促检查工作办法

2020年07月06日23:30:14
发布部门: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鹤政办〔2003〕58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促检查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促检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督促检查工作程序,提高督促检查工作质量,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促检查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团结协作、快办快结、保证质量的原则,努力实现文电督查和现场督查、结果反馈和调研分析的有机结合,深入基层,注重实效,全面督查和反馈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三条督促检查工作范围和工作重点
(1)督促检查工作范围
1、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和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公文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2、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会议决定需要落实并报告结果的事项;
3、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讲话、批示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4、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以其他形式交办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5、省人大、省政协和市人大、市政协交由市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6、省政府对我市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各县区政府、市直各单位与市政府签订的各项责任目标;
7、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二)督促检查工作重点
1、市人代会、市委经济工作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所做出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
2、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对一些重要问题、重要事项作出的批示;
3、省政府对我市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
4、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关于畜牧业发展、支柱财源建设、新区建设、第三产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招商引资等方面的重点工作;
5、当前经济社会生活中反映比较突出的安全生产、社会保障、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环境、市场经济秩序整顿和干部工作作风等热点问题。
第四条督促检查工作分工
(一)督查室负责办理的事项
1、《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各项工作;
2、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3、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决定的事项;
4、省委、省政府、市委领导同志批示需要市政府落实的事项;
5、市长批示需要有关县区和市直单位落实的事项;
6、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公文版记中注明由督查室督办的公文中要求落实的事项;
7、市长重要讲话和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所作的重要指示;
8、各县区、市直各单位承担的年度责任目标的督促落实;
9、需市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10、其他需要督促办理的事项。
(二)有关业务科室负责办理的事项
1、由业务科室承办的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2、副市长重要讲话和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所作的重要指示;
3、副市长批示需要有关县区和市直单位落实的事项;
4、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公文版记中注明由业务科室督办的公文中要求落实的事项;
5、其他需要督促办理的事项。
第五条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一)对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公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接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后,按照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同志要求,督办科室要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制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2、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公文下发后,公文版记中注明的督办科室要及时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制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3、《政府工作报告》经市人代会审议批准后,督查室要及时将《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各项工作分解立项,以办公室名义发文,明确责任单位,提出办理要求。
4、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印发后,督查室和有关业务科室要及时将会议纪要中需要落实的事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制发《督查通知》及时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5、承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向市政府报告决策贯彻落实情况,凡公文和会议明确报告时限的,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公文一般要在1个月内办结,会议纪要一般要在20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要求时限报告的,要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适时报告进展情况,待有结果后再续报。
6、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决策落实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本地、本单位落实市政府决策的总体部署和安排,抓落实的具体实施办法,落实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情况,落实中的成绩和经验、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等。承办单位在反馈决策落实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提供对市政府抓决策落实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
7、各督办科室接到承办单位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的反馈报告后,要及时汇总整理,经主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把关后,呈送主管副市长或市长阅示。需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反馈的,由督办科室根据领导要求,代拟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反馈报告,经秘书长或主管副市长、市长审签后上报。
(二)对领导同志讲话、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市政府领导讲话印发后,督办科室要将领导同志讲话中提出的要求和任务及时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提出办理时限和要求,以《督查通知》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2、接到省委、省政府、市委督查件或省委、省政府、市委领导同志批示件后,由督查室统一附签报秘书长批办。按照秘书长签署的意见,呈报市长或副市长阅示后,督查室或对口业务科室根据市长或副市长批示意见,督促办理。
3、省委、省政府、市委督查件或省委、省政府、市委领导同志批示件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由督办科室依据承办单位的反馈结果草拟反馈报告,经市长或副市长审签后由负责督办的科室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或市委办公室。省委、省政府、市委领导同志批示件,仅要求市政府领导同志阅知的,如无特殊要求,由督办科室存档备查,不再行文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或市委办公室报告。
4、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件,由对口业务科室运转办理。领导批示中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由督办科室依据承办单位的反馈结果草拟反馈报告,经主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领导同志阅示。
5、接到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后,督办科室要根据批示内容填写《领导批示件登记表》,进行详细登记,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可用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迅速将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以《督查通知》形式交承办单位。
6、各承办单位收到《督查通知》后,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办理,按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查办结果。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一般应在20日内办结并报送查办结果;领导对交办单位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反馈或办结的,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原因,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先报告查办进展情况,待办结后再续报查办结果。
7、督查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要写出办理情况报告,经本级政府或单位的负责同志审签后,以正式公文形式上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情况报告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措施到位,坚决克服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报喜不报忧的现象。具体内容一般应包括承办单位领导对批示件的态度、事件的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结果、应总结的经验或汲取的教训、改进措施等。对反映违法违纪的问题,情况属实的,必须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需要整改的,必须有具体的整改措施。各承办单位不得将下属单位的反馈报告照抄市政府。
8、承办单位的报告,不经有关科室把关不能随意分送市领导。对符合要求的查办报告,各督办科室要逐项登记、立档建卡,及时将承办单位的报告呈送作出批示或交办事项的市政府领导;对不符合要求、办理结果事实不清、结论不准确、对有关责任人处理不到位、没有整改措施或整改措施不具体的,报请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退回承办单位,限期重报。
(三)市政府年度目标落实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市政府对各县区和市直各单位的责任目标下达后,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对目标运行实施过程督查,适时掌握各项目标的运行情况,研究分析目标运行中存在问题和困难,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和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交市政府后,由督查室根据“两会”的批办意见,分别交县区政府和市直单位办理;属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按秘书长签署意见办理。
第六条督促检查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秘书长对市政府办公室的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副秘书长对职责范围内的督促检查事项具体负责;各科(室)科长(主任)作为本科(室)督促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本科室的督促检查工作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督促检查任务。各科室要主动沟通情况,密切配合,形成督查工作合力。各县区政府、市直各单位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
第七条督促检查工作实行抽查制度。市政府办公室对市委、市政府年初确定的重点工作建立台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督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建议,及时向市政府领导作出专报。在抽查和现场督查中,可邀请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共同参与,在内部通报的同时,积极宣传报道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成效明显的单位和部门,并对工作作风拖拉、工作进展缓慢、工作成效不明显的单位和部门,进行公开曝光。
第八条督促检查工作实行通报制度。市政府办公室不定期以《鹤壁政务督查》,对各县区政府、市直各单位抓决策落实及办理领导批示件的情况进行通报。每年对各县区政府、市直各单位督促检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领导重视、督促检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和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领导不重视,反馈不及时、办理结果质量差的县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办理工作不力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督促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总结表彰制度。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单位要在每季度末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督查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办理督查件的数量、查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每年召开一次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会议,全面总结督促检查工作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表彰先进,推动工作。
第十条不断强化督查工作部门作用。督促检查人员可列席同级政府或部门的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和资料,随同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让督促检查人员充分了解领导决策意图、工作思路,并授予必要的组织协调、情况通报、处理问题等督促检查方面的权力。
第十一条重视督促检查队伍建设,改善督促检查工作条件。进一步健全督促检查机构,加强督促检查力量,抽调责任心强、政策水平高、年富力强的同志充实到督促检查队伍中来。每年举办一次督查业务培训班,每两年召开一次政务督促检查理论研讨会,通过开展理论研讨、业务培训和调查研究等,提高督促检查队伍的业务水平。加强办公自动化建设,积极改善交通、通讯等办公条件。
第十二条督促检查工作人员因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而出现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