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第五次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暨首次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06日23:41:08
发布部门: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岳政发[2003]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第五次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暨首次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岳阳市第五次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暨首次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全市第四届居民委员会于今年6月底任期届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下简称《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实施办法》(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今年下半年应进行第五次全市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去年我市部分地区进行了社区体制改革,新社区居民委员会成立后,对原班子相应进行了一些调整,此次也应同步进行选举或者调整,以统一任期。为认真做好换届选举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第五次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暨首次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发[2003]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全市第五次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暨首次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要严格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0]23号及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3]10号文件精神,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充分发扬民主,把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选进居民委员会领导班子,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城市基层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换届选举时间:200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换届选举的方法与步骤:
(一)在未完成社区体制改革的地方,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依照全市第四次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
1、组织准备。
(1)各县、市、区成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或成立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代行其职能;街道办事处、乡、镇成立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领导小组和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换届选举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和指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实施办法》,搞好调查研究,拟定选举方案,部署、指导和监督换届选举工作,引导居民依法搞好换届选举;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受理换届选举工作中有关申诉;总结交流换届选举工作经验。
(2)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推选新一届居民代表,成立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按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的办法,民主选举新一届居民代表,由新一届居民代表会议确定本届居民委员会成员职数,并推选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小组设组长1人,成员3至5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确定换届选举工作人员;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确定选举方式;组织候选人提名;确定正式候选人;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3)培训选举骨干。各县、市、区要举办培训班,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培训各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骨干和工作人员。培训内容主要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实施办法》,省、市有关选举工作的文件和各级关于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方案。
(4)抓好试点。各县、市、区要先选择1个街道办事处或1个镇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铺开。
2、宣传发动和选民登记。
(1)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各地要运用广播、电视和墙报、标语等多种宣传手段,加大对《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居民充分认识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了解选举的程序和方法,自觉参加选举工作。
(2)搞好选民登记。参加居民委员会成员选举的可以是本居住地区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全体居民,也可以是户代表或居民小组代表。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都应该在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选民名单须在选举日前15天张榜公布,户代表或组代表名单须在选举日前10天张榜公布。
3、选举。
(1)提名、确定候选人。居民委员会成员最初候选人可以由有选举权的居民5人以上联名提名产生,也可以以居民小组为单位提名产生;最初候选人名单应张榜公布,反复酝酿。正式候选人由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确定。
正式候选人应当遵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具有一定的组织和领导能力,廉洁公道,作风民主,热心为居民服务,身体状况良好。
正在服刑和进行劳动教养的,选举前3年内受过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包括免于起诉)的,因经济或其他问题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选举前3年内本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以及县级公安机关确定的治安重点对象不得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候选人至少应比应选名额多1人;正式候选人名单应于选举日前3天按姓氏笔划顺序公布。
(2)做好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准备选票和封闭式票箱;发放选民证;公布投票选举时间、地点;布置投票选举会场。
(3)正式投票选举。先核实参选人数,有选举权的全体居民或户代表或组代表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才能有效;选举实行无计名投票,选票应由选民单独填写;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必须分开选举,不能先选委员,然后由委员推选主任和副主任;居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应有1名妇女。投票结束后,应当即由选举工作人员验票、唱票、计票;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应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于当日或次日将选举结果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适时召开全体新当选居民委员会成员会议,颁发由省统一印制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当选证书》,并进行上岗前培训。
(4)选举资料立卷归档。对选举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材料(含选票),由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及时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4、建立居民委员会下属组织,整章建制。新一届居民委员会班子产生后,要依法建立健全人民调解、治安、公共卫生、社会福利等下属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委员会工作会议、居民委员会3年任期目标、居民委员会干部岗位责任、居民委员会下属各委员会工作职责、居务公开、居民公约、共建文明社区联席会议制度等规章制度。所有规章制度都应上墙公布。
(二)已完成社区体制改革并产生了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地方,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进行重新选举,也可以不再进行选举。是否进行选举或者只对部分社区人员进行调整,由县、市、区党委、政府决定。此次不重新选举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全市其他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同步,至2006年6月30日止。
根据中办发[2000]23号文件精神,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选举办法可以按照过去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办法进行,也可以采取“公开招聘、择优入围、民主选举”的办法进行。
1、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工作由县、市、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进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考试、考核和资格审查工作。公开招聘的对象一般应是本辖区的居民,区街下派到社区任职的干部和非本辖区户口的居民到社区居委会应聘的,应事先征得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同意。
2、择优入围。应聘人员的考试成绩和审查考核结果,应及时通知本人,并以书面形式向社区居民公开。要按照差额的原则,将成绩优秀的应聘人员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3、民主选举。选举一般采用户代表选举或组代表选举的方法进行。但每个县、市、区可以选择1至2个工作基础好的社区进行由全体居民投票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直选试点。
采用“公开招聘、择优入围、民主选举”办法进行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其方案由县、市、区党委、政府制定,经市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省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社区直选方案由市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省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四、换届选举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此次换届选举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后进行的首次居民委员会选举,事关社区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涉及全市广大城市居民的政治权益,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做好具体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各级财政要落实必要的换届选举工作经费,确保换届选举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互相支持,确保选举任务按时圆满完成。
(二)要拓宽居民委员会成员渠道,面向社会选拔优秀人才。特别要注意从下岗职工和大中专毕业生中选拨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对落选的原居民委员会成员,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安排好其生活、工作。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换届选举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民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禁在换届选举中特别是面向社会选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过程中营私舞弊,优亲厚友,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对不按照法定任期进行换届选举、不按法定程序确定候选人、不经选举委任居民委员会成员、不按法定程序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冲击会场、毁坏选票和票箱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伪造选票、虚报选票票数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对控告、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迫害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对换届选举中积累的经验和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总结和研究,并报告市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选举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要进行检查验收,写出书面总结材料,于2004年1月底前报市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