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07日04:38:3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07〕5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六月六日

防城港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各级各部门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中不断取得成效,调动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开展城乡清洁卫生运动的主动性、积极性,提高我市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水平,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桂政发〔2006〕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和原则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全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成绩显著的区(县、市)、单位(包括驻港单位)、乡(镇)以及先进个人进行奖励。
(二)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获奖条件
(一)优秀区(县、市)。
1.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组织体系健全,各项制度建设完善,措施落实到位。
2.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大,及时配置、更新相关设施,不断规范、完善各项管理,集中力量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取得显著成效。
3.违法建设得到有效治理,城镇建成区的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覆盖率要达到100%,城市容貌分别达到我市城乡容貌标准规定的县城标准。
4.县城污水处理与垃圾综合处理设施的建设在全市中最好。
5.宣传教育广泛,市民的“城乡清洁工程”基本知识知晓率高于80%。
6.投诉事项及时处理回复率达100%。
7.“城乡清洁工程”相关行业的改革取得显著成果。
(二)优秀单位(包括驻港单位)及乡(镇)。
1.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组织体系健全,各项基本制度建设完善,措施落实到位。
2.单位、乡镇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大,配置了必要的环境卫生设施,运营维护良好,建立了专门队伍实施日常环境卫生与容貌秩序管理,并有相应的运行保障机制。
3.规划建设有序,积极推进排水排污设施的建设。4.宣传教育方式形式多样,并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
5.投诉事项得到及时处理回复。
(三)先进个人。
1.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中,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
2.认真落实“城乡清洁工程”各项决策、决定,身体力行,出色完成所承担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
3.努力学习“城乡清洁工程”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积极钻研“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业务,工作能力强,业务水平高。
4.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讲团结,顾大局,爱岗敬业,作风正派,秉公执法,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问题。
5.领导干部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重视和支持“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善于总结实践经验和探索创新,发动群众,为推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开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四条 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城乡清洁工程”考核评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考核评比工作。
各区、县(市)“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辖区的考核评奖工作。
第五条评奖办法
(一)全市“城乡清洁工程”考核评奖工作每2年举行一次。
(二)每次评奖设1个优秀区(县、市),11个优秀单位(其中:市级3个,县级8个),6个优秀乡(镇),30个先进个人。
(三)优秀区(县、市)、单位、乡(镇)称号有效期为2年。
(四)在初步确定奖励对象后,要公开向人民群众和有关国家机关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五)在评比年,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须提前3个月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奖励工作方案。
第六条 奖励标准。
对评选出的市级“城乡清洁工程”优秀区(县、市)授予“防城港市城乡清洁工程优秀区(县、市)”称号,颁发奖牌,并奖励价值10万元的市政环卫设备;对评选出的市级“城乡清洁工程”优秀单位授予“防城港市城乡清洁工程优秀单位”称号,颁发奖牌,并给予奖励(其中:市级2万元,县级1万元);对评选出的市级“城乡清洁工程”优秀乡(镇)授予“防城港市城乡清洁工程优秀乡镇”称号,颁发奖牌,并奖励3万元市政环卫设备;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防城港市城乡清洁工程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奖励1000元。
第七条 经费来源
奖励经费由市人民政府从财政预算中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