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区契税征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年07月09日21:18:56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江府办[2006]97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区契税征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区契税征管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十二届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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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八日
江门市区契税征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契税征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2号)的规定,结合市区契税征管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包括蓬江区域、江海区域和新会区域。
?第三条蓬江区域和江海区域契税的征管机关为江门市财政局,新会区域契税的征管机关为新会区财政局。
?第四条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转移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前款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五条土地、房屋权属按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进行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的;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第六条契税税率为3%。
?第七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其计税价格为承受者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竞价(含挂牌)方式出让的,其计税价格确定为竞价(含挂牌)的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