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25日13:10:21
发布部门: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平政57号
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重点企业:
《平顶山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3日本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在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社会稳定,关系到市与各县(市)、区之间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市级统筹工作的重要性、通力协作,相互配合,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顺利实施和正常运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平顶山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扩大基金调剂范围,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增强社会保障功能,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豫政83号)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平顶山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批复》(豫劳社养老3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各类城镇企业(不含按国家规定已参加省直统筹的原11个行业单位,下同)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制度建立的原则是: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形成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条实施市级统筹的基本模式是: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基金、统一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统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二章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五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规定,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统一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养老金计发基数、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统筹项目、统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
第六条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职工退休审批手续和审核职工退休待遇严禁违规办理提前退休。
第七条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安排进行。
第三章统一企业养老保险费率
第八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统一执行20%的缴费费率,职工、雇工和雇员本人按8%的费率缴费。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本人、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
第九条缴费基数和费率的确定,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办法执行。
第四章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基金
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实行全额缴拨、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管理。
第十一条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结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市统筹基金,由市统一调剂、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续留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户,各县(市)、区每月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定期转入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并按时转人财政专户。全市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的编制与核拨按照有关程序要求严格进行。
第十三条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内留足2个月的周转金。
第五章统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十四条实行市级统筹后,县(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仍纳入属地政府的目标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和完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数据库;逐步实行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相分离,纳入社区管理,统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六章统一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市级统筹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具体业务和管理基金;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共同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隶属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财、物统一上划,由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实行垂直管理。
第十八条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内设科室及职能,按规平顶山市编制委员会关于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调整的通知》平编48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按照市编制部门核定的人数上划。
第十九条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列为全供事业单位,干部依照公务员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局对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资经费按照2005年12月底的标准,办公经费和专项经费按照2004年的实际支出额数为基数上划,自2006年元月起执行。
第二十条实行市级统筹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干部任免,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实行市级统筹后,市政府每年仍将继续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养老保险目标责任书,对未完成市下达目标任务而造成养老金发放不足的部分,由县(市)、区解决;对完成市下达目标任务后养老保险基主收支仍有缺口的,从市统筹基金中调剂解决。
第二十二条建立征缴养老保险费和查处虚报冒领养老待遇奖励制度。征缴养老保险费的奖励由市财政按完成省下达任务的超额部分核拨,作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费;对查处虚报冒领养老待遇的奖励仍按《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举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实行奖励进一步做好防冒领工作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3〕34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原经办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其它社会保险险种,由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固定资产和交通工具等划转手续,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当地政府共同进行。划转后的资产交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使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2006年元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