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个案奖励办法(试行)

2020年07月17日13:44:44
发布部门: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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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勉励先进、弘扬正气,表彰在办案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江苏省检察机关个案奖励办法》、《泰州市检察机关个案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案奖励是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保证先进性。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所办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对办案部门,层报省院记集体一等功、集体二等功或通令嘉奖;对办案人员,层报省院记一等功、二等功或通令嘉奖:
(一)涉及地厅级以上的领导干部犯罪案件,或县处级领导干部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上的案件;
(二)个人贪污80万元、受贿50万元、挪用公款3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行贿犯罪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
(四)单位贿赂犯罪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损失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造成死亡10人以上;
(六)徇私舞弊在全省造成影响的,或挖出其他犯罪的窝案、串案的;
(七)“侵权”犯罪一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在全省有影响的特大渎职、“侵权”案件;
(八)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侦查难度或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难度特别大的案件;
(九)被省级以上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列入重点督办的案件;
(十)省领导批示查处,查办、复查纠正难度和阻力特别大的案件;
(十一)其他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第四条 所办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对办案部门,报请市院记集体三等功或通令嘉奖;对办案人员,报请市院记三等功或通令嘉奖:
(一)在受理举报、案件初查和执法监督过程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发现新的重要线索,为大案、要案侦破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市院负责查办的县处级以上、本院负责查办的科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案件中,或在查办重、特大职务犯罪案件中,敢于坚持原则,排除阻力,秉公执法,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查办个人贪污30万元以上、受贿20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等特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查办有重大影响的窝案、串案和单位犯罪案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的。
(四)查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侵权”犯罪案件,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或查办的渎职犯罪案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或查办的“侵权”犯罪案件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
(五)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全省、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中成绩突出的;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在一案中追捕、追诉二人以上的或使追捕、追诉的案犯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或避免重大错案发生的;对重、特大案件出庭支持公诉效果好,成绩特别显著的;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据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对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立案监督或抗诉成功,在全市或本市有重大影响的。
(六)在复查、复议刑事申诉案件中,查清事实真相,使有影响的重大案件得以纠正或使严重犯罪分子受到刑事追究的;审查案件时,在发现和纠正有重大影响的错案、漏案中,敢于坚持原则,成绩突出的。
(七)办理的在全市有重大影响或标的额特别大的民事(经济)、行政抗诉案件,抗诉后获改判的,或通过办案,发现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有贪赃枉法、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犯罪行为,为案件的查处提供重要线索,发挥关键作用,并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的。
(八)应用刑事科学技术手段,在侦破特大、疑难刑事案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或通过检验鉴定改变原鉴定结论,从而避免或纠正重大错案的。
(九)在驻所检察工作中,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暴狱、越狱、报复干警等重大恶性事件发生的,或者通过监所检察,发现、提供线索,为破获重、特大犯罪案件起到重要作用的。
(十)在办理重、特大案件的过程中,不畏强暴、顶住压力、不怕牺牲、秉公办案,事迹突出的。
(十一)其他为办案作出重大贡献,成绩特别突出的。

第五条 符合记功或通令嘉奖条件的,除报送上级检察机关给予奖励外,还可以报送市组织人事部门给予记功或嘉奖。符合升级、升职条件的,报请上级机关审批同意后给予升级、升职。

第六条 未被记功或通令嘉奖,但办案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由本院或有关机关授予“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优秀侦查员”、“优秀公诉人”等荣誉称号。

第七条 对已被记功、通令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部门和个人,以及虽未被记功、通令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但办案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除上级机关给予的奖励外,本院可视功绩和实绩大小,依据个案奖励标准(见附件),发给奖金或奖品。

第八条 对需要个案奖励的案件,既要考虑犯罪的严重程度,还要对犯罪所造成的后果、办案工作的难度以及办案单位和个人付出的代价等几个方面综合考虑,决定是否奖励及如何奖励。

第九条 被奖励的集体,应在办案中组织指挥得力,整体作用的发挥突出。被奖励的个人,应在办案中发挥了关键性的重要作用,任劳任怨,工作成绩突出。

第十条 个案奖励的刑事案件,必须是对被告人作出刑事处罚的。个案奖励的民事行政案件,必须是上级机关已经作出抗诉决定的。个案奖励必须在法院判决生效或者有关机关作出其他诉讼终结的决定后进行。

第十一条 报请上级机关决定奖励的,必须经院党组研究同意,并由政工科统一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二条 本院直接决定奖励的,由办案部门办理申报手续。政工科对奖励对象及事迹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院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本院从检察业务费中,划拨专款作为奖励基金,用于个案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机关和本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执行本办法的特殊情况,由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本院检察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