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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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勉励先进、弘扬正气,表彰在争先创优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争先创优奖励是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保证先进性。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在争先创优活动中,本院有关部门及检察人员成绩特别显著,符合记功和通令嘉奖条件的,报请上级机关给予记功或通令嘉奖。
第四条 在争先创优活动中,本院有关部门及检察人员成绩显著,符合本院授予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条件的,经院党组研究,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条 本院有关部门及检察人员荣获国家级、省级、泰州市级、靖江市级及本院各级各类荣誉称号,除上级机关给予奖励外,本院可视荣誉种类、级别和层次,依据争先创优奖励标准(见附件),发给奖金或奖品。
第六条 报请上级机关奖励的,必须经院党组研究同意,并由政工科统一办理申报手续。
第七条 本院直接决定奖励的,由受奖部门办理申报手续。政工科对奖励对象及事迹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院党组讨论决定。
第八条 本院从检察业务费中,划拨专款作为奖励基金,用于争先创优奖励。
第九条 受奖部门和受奖个人因同一事由同时获得多种奖励的,按最高标准发给奖金或奖品,不重复计奖。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机关和本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执行本办法的特殊情况,由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本院检察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