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检察队伍建设,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谈话诫勉是对轻微违法违纪人员,或涉嫌违法违纪 人员,以及违反本院规章制度的人员所适用的一种行政教育措施。
第三条 谈话诫勉适用于本院全体检察人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谈话诫勉:
(一)经查证属实,确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人民群众投诉举报其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本院检察人员反映其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反映其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违反本院规章制度的;
第五条 正科级检察人员的谈话诫勉,由院党组负责或委托纪检组、监察室进行,其他检察人员的谈话诫勉,由纪检组、监察室负责。
第六条 谈话诫勉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谈话诫勉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条 尚不够黄牌警告、党纪检纪处分的轻微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本院规章制度的行为,纪检组、监察室可以向有关人员发出诫勉通知书。
第八条 谈话诫勉笔录和诫勉通知书存入纪检监察工作档案。
第九条 纪检组、监察室每年年末向院党组报告一次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检察队伍建设,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谈话诫勉是对轻微违法违纪人员,或涉嫌违法违纪 人员,以及违反本院规章制度的人员所适用的一种行政教育措施。
第三条 谈话诫勉适用于本院全体检察人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谈话诫勉:
(一)经查证属实,确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人民群众投诉举报其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本院检察人员反映其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反映其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违反本院规章制度的;
第五条 正科级检察人员的谈话诫勉,由院党组负责或委托纪检组、监察室进行,其他检察人员的谈话诫勉,由纪检组、监察室负责。
第六条 谈话诫勉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谈话诫勉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条 尚不够黄牌警告、党纪检纪处分的轻微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本院规章制度的行为,纪检组、监察室可以向有关人员发出诫勉通知书。
第八条 谈话诫勉笔录和诫勉通知书存入纪检监察工作档案。
第九条 纪检组、监察室每年年末向院党组报告一次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