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检察队伍建设,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关联法规:
第二条 黄牌警告是对尚不够党纪检纪处分的轻微违法违纪行为所适用的一种行政教育措 施。
第三条 黄牌警告适用于本院全体检察人员。
第四条 给予黄牌警告,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违规必究、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够党纪检纪处分的,给予黄牌警告: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的;
(二)贪污、挪用公款、收受贿赂的;
(三)截留、侵占、挪用、使用、占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擅自处理或变价处理扣押、冻结、没收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四)对扣押、没收的物品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经商、办企业或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以及有偿的中介活动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或提供方便条件的;
(八)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的;
(九)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亲友的;
(十)接受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亲友宴请、款物,以及参加上述人员提供的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消费场所活动的;
(十一)让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支付请客送礼或其他活动的费用,以及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的;
(十二)违反规定,使用被查单位的人、财、物办案,与被查单位和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亲友同吃、同住、同行的;
(十三)占用发案单位或其他单位的款物或交通、通讯工具的;
(十四)到案发单位谋取私利的;
(十五)违反财经法规、纪律的;
(十六)为犯罪分子减轻或者开脱罪责,隐瞒、伪造证据,或者该立案不立案、该起诉不起诉,以及私自制作、修改法律文书,改变案情及案件性质等,徇私舞弊、徇情枉法、贪赃枉法,包庇、放纵犯罪分子,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
(十七)在办案过程中搞利益驱动,降格处理案件的;
(十八)为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亲友通风报信,泄露国家秘密或检察工作秘密的;
(十九)违反规定,将举报内容泄露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二十)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二十一)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变相的强制措施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十二)立案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变相的强制措施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十三)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二十四)非法扣押、查封、冻结、没收公私财产的;
(二十五)随意冻结企事业单位的银行帐号的;
(二十六)非法提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传讯他人的;
(二十七)刑讯逼供的;
(二十八)体罚、虐待或变相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证人的;
(二十九)伪造、隐瞒、销毁、调换、私自涂改证据或者以体罚、威胁、引诱、欺骗等违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三十)违反规定,插手经济纠纷的;
(三十一)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拉赞助、搞创收、进行有偿服务的;
(三十二)违反案件管辖规定,越权办案的;
(三十三)违反法定程序办案的;
(三十四)干预他人办案或擅自办理案件的;
(三十五)违反监管法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
(三十六)所办案件超期羁押,经上级检察院或监所检察部门提出纠正意见后,不及时纠正的;
(三十七)玩忽职守,致使案犯脱逃或自杀的;
(三十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三十九)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
(四十)丢失案卷、案件材料或机密文件的;
(四十一)参与赌博,传看淫秽物品的;
(四十二)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使用枪支滋事,将枪支借予他人或鸣枪的;
(四十三)违反警具、械具使用管理规定,滥用警车、警灯、警报器或其他警具,滥施械具的;
(四十四)违反规定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
(四十五)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或者私用公车,造成损失的;
(四十六)因失职致使所驾驶车辆丢失、被盗,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十七)擅自将警车借给非检察人员驾驶,或者用于非办案活动的;
(四十八)私自将检察服、检察标志、检徽、检察器材转借和赠送给非检察人员的;
(四十九)对告状求助群众采取冷漠、蛮横、生硬、推诿、刁难等恶劣态度的;
(五十)对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作风粗暴、态度蛮横、侮辱人格的;
(五十一)工作中遇有重要情况不及时上报,造成一定后果的;
(五十二)上班、值班期间,擅离岗位,玩忽职守,工作失职,导致发生失窃、失火、失密等责任事故或造成其他后果的;
(五十三)组织纪律性不强,不听从指挥,不服从组织决定,工作作风散漫的;
(五十四)无正当理由,多次迟到、早退,经教育仍不改正或旷工的;
(五十五)参加教育培训,考试、考核作弊的;
(五十六)违反省检察院禁酒令的;
(五十七)不按规定着装,检容不整,举止不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十八)无中生有,搬弄是非,中伤他人,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团结的;
(五十九)包庇、袒护、隐瞒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十)有其他轻微违法违纪行为,尚不够党纪检纪处分的。
第六条 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显著轻微,悔过态度较好,可以免予黄牌警告。
第七条 有上述行为之一,触犯纪律的,应当依纪处理。
第八条 有上述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各部门必须加强自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批评教育,并及时报告纪检组、监察室。
第十条 纪检组、监察室应当适时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纪检组、监察室认为应当给予行为人黄牌警告的,须报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并制作黄牌警告决定书。
第十二条 黄牌警告决定书应在全院干警大会上公开宣布,并存入纪检监察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 受黄牌警告的检察人员,应当及时写出书面认识和整改措施上报纪检组、监察室。必要时,由其本人在本院全体检察人员大会上宣读。
第十四条 各部门如有一人受黄牌警告,一般应取消该部门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五条 受黄牌警告的检察人员,取消该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在年度考核中评为优秀等次,并酌情扣发检察津贴、目标管理奖、年度考核奖及其他奖金。屡教不改者,离岗学习或待岗培训,直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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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检察队伍建设,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关联法规:
第二条 黄牌警告是对尚不够党纪检纪处分的轻微违法违纪行为所适用的一种行政教育措 施。
第三条 黄牌警告适用于本院全体检察人员。
第四条 给予黄牌警告,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违规必究、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够党纪检纪处分的,给予黄牌警告: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的;
(二)贪污、挪用公款、收受贿赂的;
(三)截留、侵占、挪用、使用、占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擅自处理或变价处理扣押、冻结、没收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四)对扣押、没收的物品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经商、办企业或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以及有偿的中介活动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或提供方便条件的;
(八)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的;
(九)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亲友的;
(十)接受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亲友宴请、款物,以及参加上述人员提供的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消费场所活动的;
(十一)让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支付请客送礼或其他活动的费用,以及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的;
(十二)违反规定,使用被查单位的人、财、物办案,与被查单位和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亲友同吃、同住、同行的;
(十三)占用发案单位或其他单位的款物或交通、通讯工具的;
(十四)到案发单位谋取私利的;
(十五)违反财经法规、纪律的;
(十六)为犯罪分子减轻或者开脱罪责,隐瞒、伪造证据,或者该立案不立案、该起诉不起诉,以及私自制作、修改法律文书,改变案情及案件性质等,徇私舞弊、徇情枉法、贪赃枉法,包庇、放纵犯罪分子,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
(十七)在办案过程中搞利益驱动,降格处理案件的;
(十八)为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亲友通风报信,泄露国家秘密或检察工作秘密的;
(十九)违反规定,将举报内容泄露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二十)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二十一)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变相的强制措施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十二)立案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变相的强制措施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十三)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二十四)非法扣押、查封、冻结、没收公私财产的;
(二十五)随意冻结企事业单位的银行帐号的;
(二十六)非法提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传讯他人的;
(二十七)刑讯逼供的;
(二十八)体罚、虐待或变相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证人的;
(二十九)伪造、隐瞒、销毁、调换、私自涂改证据或者以体罚、威胁、引诱、欺骗等违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三十)违反规定,插手经济纠纷的;
(三十一)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拉赞助、搞创收、进行有偿服务的;
(三十二)违反案件管辖规定,越权办案的;
(三十三)违反法定程序办案的;
(三十四)干预他人办案或擅自办理案件的;
(三十五)违反监管法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
(三十六)所办案件超期羁押,经上级检察院或监所检察部门提出纠正意见后,不及时纠正的;
(三十七)玩忽职守,致使案犯脱逃或自杀的;
(三十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三十九)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
(四十)丢失案卷、案件材料或机密文件的;
(四十一)参与赌博,传看淫秽物品的;
(四十二)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使用枪支滋事,将枪支借予他人或鸣枪的;
(四十三)违反警具、械具使用管理规定,滥用警车、警灯、警报器或其他警具,滥施械具的;
(四十四)违反规定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
(四十五)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或者私用公车,造成损失的;
(四十六)因失职致使所驾驶车辆丢失、被盗,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十七)擅自将警车借给非检察人员驾驶,或者用于非办案活动的;
(四十八)私自将检察服、检察标志、检徽、检察器材转借和赠送给非检察人员的;
(四十九)对告状求助群众采取冷漠、蛮横、生硬、推诿、刁难等恶劣态度的;
(五十)对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作风粗暴、态度蛮横、侮辱人格的;
(五十一)工作中遇有重要情况不及时上报,造成一定后果的;
(五十二)上班、值班期间,擅离岗位,玩忽职守,工作失职,导致发生失窃、失火、失密等责任事故或造成其他后果的;
(五十三)组织纪律性不强,不听从指挥,不服从组织决定,工作作风散漫的;
(五十四)无正当理由,多次迟到、早退,经教育仍不改正或旷工的;
(五十五)参加教育培训,考试、考核作弊的;
(五十六)违反省检察院禁酒令的;
(五十七)不按规定着装,检容不整,举止不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十八)无中生有,搬弄是非,中伤他人,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团结的;
(五十九)包庇、袒护、隐瞒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十)有其他轻微违法违纪行为,尚不够党纪检纪处分的。
第六条 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显著轻微,悔过态度较好,可以免予黄牌警告。
第七条 有上述行为之一,触犯纪律的,应当依纪处理。
第八条 有上述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各部门必须加强自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批评教育,并及时报告纪检组、监察室。
第十条 纪检组、监察室应当适时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纪检组、监察室认为应当给予行为人黄牌警告的,须报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并制作黄牌警告决定书。
第十二条 黄牌警告决定书应在全院干警大会上公开宣布,并存入纪检监察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 受黄牌警告的检察人员,应当及时写出书面认识和整改措施上报纪检组、监察室。必要时,由其本人在本院全体检察人员大会上宣读。
第十四条 各部门如有一人受黄牌警告,一般应取消该部门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五条 受黄牌警告的检察人员,取消该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在年度考核中评为优秀等次,并酌情扣发检察津贴、目标管理奖、年度考核奖及其他奖金。屡教不改者,离岗学习或待岗培训,直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