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

2020年07月21日11:09:06
发布部门: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检察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检察队伍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检察人员包括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行政人员。

第三条 检察人员个人及家庭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报告: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父母或子女营建、翻修、装修、调换、买卖、出租私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喜庆、乔迁、新居落成等事宜的办理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四)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学习、探亲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七)在公务活动中或受人请托办理有关事项时,接收了难以拒绝的或事后发现属于不应该接收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八)被有关单位聘请兼任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职务(包括名誉职务);
(九)本人有见义勇为行为或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发生重大民事纠纷;
(十)本人购置或长期使用非本院配发的手机、BP机、轻骑、摩托车;
(十一)本人及家庭发生重大变化或特殊情况的;
(十二)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的形式书面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 检察人员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纪检组统一受理。副科(局)级以上检察人员的报告,由纪检组按规定上报院党组或市纪委。

第六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应由院党组集体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院党组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院党组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检察人员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 各部门对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纪检组、监察室、政工科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纪检组于每年年末向院党组报告一次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