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检察检风监督卡制

2020年07月18日03:45:42
发布部门: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和《关于“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检察人员到外单位办案、工作,凡属行使检察职能的,均应携带检风监督卡。

第三条 检风监督卡由纪检组、监察室统一印制、编号、发放,各部门内勤统一保管、登记。

第四条 检察人员外出办案、工作时,向本部门内勤领取检风监督卡。

第五条 检风监督卡实行一单位一卡。

第六条 检察人员向联系工作单位发放检风监督卡时,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说明检风监督卡的填写和回收方法 ,以取得该单位的支持和配合,确保检风监督卡有效回收。

第七条 检风监督卡中的监督内容由联系工作单位填写,经该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后,可以由检察人员带回,或由该单位寄回本院纪检组、监察室。

第八条 纪检组、监察室要切实加强本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及时认真处理。

第九条 纪检组、监察室每季度向院党组、市院纪检组、监察处报告一次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