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成品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08日22:23:36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成品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玉林市成品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七日
玉林市成品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成品油流通和宏观管理,规范成品油市场,保护消费者利益,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成品油的规划、贮存、输配、经营和设备的生产、销售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和其它燃料油。
第四条玉林市成品油行政主管部门为玉林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本市所辖各县(市)区成品油行政主管部门为各县(市)区经贸委(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劳动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成品油容器和成品油输送管道的安全监察。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成品油的消防安全监督。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成品油质量、计量监督。规划、建设、环保、工商、交通、公路、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成品油行政主管部门搞好成品油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其业务活动受本市成品油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玉林城区及全市高等级公路两旁成品油经营单位由玉林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其余的成品油经营单位由所在县(市)区经贸委(局)审批,并报市经贸委备案。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成品油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交通运输规划、高等级公路规划编制本区域成品油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批准实施。
城区、公路成品油销售网点、贮配站布局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成品油专项规划为依据,网点的设立从严执行审批制度。
第七条新建、改建加油站、贮配站、输油管道、销售点等按下列程序办理报建:
(一)项目立项:业主向当地县(市)区经贸委(局)提出(玉林城区及全市高等级公路两旁的项目业主可直接向市经贸委提出)申请报告,经贸委(局)根据专项规划审核后由同级计划委员会(局)批准立项。
(二)持立项批文向同级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一书一证(规划定点意见书、规划用地许可证)。规划部门在审批办理一书一证过程中,应听取同级环保、公路交通、安全监察、消防等部门的意见。
(三)持立项批文、规划部门一书一证,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由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业主方可进行征用土地工作。
(四)凭土地使用证明材料和计划批文,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获得规划部门一书两证后,方可进行项目设计工作。设计任务书、图纸报同级建设局,由建设局审查通过发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成品油建设工程应严格执行成品油工程的建设、施工、消防等技术规范。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容器和输送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并向安全监察、消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成品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进行监理和质量监督。
第九条油站贮油和输油系统的安装和使用,由使用单位和建设安装单位联合向成品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设计方案,经建设、安全监察、消防、环保、技监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安装。
第十条成品油工程竣工后,由经贸委(局)会同安全监察、消防、规划、交通、环保、建设、公路和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凭建设工程有关审批文件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才能办理经营许可审批手续,未经验收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成品油、设备(器具)的经营和使用
第十一条成品油的批发实行统一经营,零售加油站(或销售网点)可实行多家经营,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成品油供应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长期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来源。
(二)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贮配及运输设备、安全检测和消防设施。
(三)有足够的流动资金,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上岗的操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及办理了合法手续的建设场地和经营场所。
(五)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完善的规章制度。
(六)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器具和设备。
(七)具备国家成品油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成品油供应企业须取得贮存、运输、质量、计量、资质、执照等有关证照方可进行业务经营活动:
(一)到公安消防部门申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